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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關於建立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鎖定
為適應成品油價格和税費改革後形勢的變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合理疏導國內航空煤油價格變動對航空運輸成本的影響,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研究決定,將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由現行統一規定收取標準的方式,改為由航空公司在規定範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收取標準。現發佈《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關於建立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文名
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關於建立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編    號
發改價格[2009]2879號
目    的
適應成品油價格和税費改革後形勢
發佈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內容介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為適應成品油價格和税費改革後形勢的變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合理疏導國內航空煤油價格變動對航空運輸成本的影響,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研究決定,將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由現行統一規定收取標準的方式,改為由航空公司在規定範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收取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燃油附加與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實行聯動。
  (一)確定收取燃油附加依據的國內航空煤油基礎價格。2004年國內航線運價改革,核定了現行國內航線旅客運輸平均基準價和最大浮動幅度。2005年8月開始,對國內航空煤油價格上漲影響航空運輸增加的成本,主要通過收取燃油附加適當疏導,並以國內航空煤油價格每噸4140元為基準油價。當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低於基準油價時,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準油價時,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通過適當收取燃油附加彌補。今後,繼續沿用上述做法。其中,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於20%。
  (二)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國內航線航空煤油實際消耗量、旅客運輸總週轉量和上述分擔比例確定。2010年4月1日前,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每噸每超出基準油價100元,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最高不超過每客公里0.002908元。2010年4月1日以後,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據相關參數的變化,逐年測算公佈。
  (三)燃油附加以航線為單位、區分長短航線分兩檔定額計算。其中:800公里(含)以下短途航線,燃油附加最高標準統一按800公里計算;800公里以上長途航線,統一按1500公里計算。
  按照上述規定,2010年4月1日前,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計算公式為:
  800公里(含)以下航線燃油附加最高標準
  =0.00002908×(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線燃油附加最高標準
  =0.00002908×(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4140)×1500
  (四)燃油附加最小計費單位為10元,不足10元部分四捨五入。
  (五)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根據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變動情況適當調整。其中因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降低需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時,應在自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調整之日起5日內完成。
  二、航空公司可在上述規定範圍內,自主確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體收取標準、執行時間,向社會公佈後執行,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備案。
  三、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總局關於國內航線燃油附加收取標準的補充通知》(發改價格[2006]639號)規定精神,國內航線嬰兒旅客繼續免收燃油附加;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繼續按同一航班普通成人旅客實際收取標準減半收取燃油附加。
  四、燃油附加在旅客購票時與票價一併收取,燃油附加項目和標準在客票上單獨標示。旅客退票時,燃油附加按實際收取金額退還旅客。
  五、各級價格和民航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航空運輸價格、燃油附加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各航空公司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價格和反壟斷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
  航空公司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調查並實施行政處罰:
  (一)擴大範圍、提高標準收取燃油附加的;
  (二)推遲降低或推遲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的;
  (三)航空公司相互串通,確定燃油附加具體收取標準和出台時間的;
  (四)不按規定向社會公佈燃油附加的具體收取標準和執行時間,以及不按規定實行備案的;
  (五)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以上自2009年11月14日起實行。 [1]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 航 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