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國家產業復興法

鎖定
國家產業復興法,美國總統羅斯福新政的主要法令之一。1933年經國會通過後頒佈實施。設立國家產業復興局,由其制定各工業部門必須遵守的各項法規,規定產品價格、產量限額,以及工人最高工作時數和最低工資等,旨在通過政府幹預,緩和當時的經濟危機。1935年經美國最高法院宣佈該法的某些措施為違憲而停止施行。 [1] 
中文名
國家產業復興法
實施時間
1933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