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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產業創新中心
鎖定
- 中文名
-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
- 體制機制
- 以法人實體形式運行
- 性 質
- 國家發展改革委支持創建的項目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主要任務
(一)推動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鍊和政策鏈深度融合,打造 “政產學研資”緊密合作的創新生態;
(二)深化與國內外創新主體合作,整合聯合國家和地方創新 平台,構建長期穩定的協同創新網絡;
(三)開展實驗室技術熟化、產業前沿技術研發和競爭前商品 試製,創制產業技術標準,推動產業技術變革;
(四)開展知識產權集中運營,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 業等的專利技術,綜合集成為系統解決方案; (五)推動技術創新成果轉移轉化,擴散新技術、新模式,培 育新業態、新產業,促進區域產業集羣發展、創新發展;
(六)深化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先行先試成果轉化、人才激勵、 科技金融等改革舉措;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體制機制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實體形式運行,治理結 構清晰,運行機制靈活有效。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應聯合現有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 家企業技術中心以及行業、地方等創新平台,廣泛吸納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創新力量,通過共同出資、協作研發、技術入股、創新 平台共建或人才聯合培養等方式,形成緊密合作的創新網絡。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應廣泛吸納地方資金和社會資本 參與建設投資,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入股。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應建立穩定的研發投入機制,為持續開展技 術創新活動提供資金保障。 鼓勵國家產業創新中心設立投資基金,為創新創業和成果轉化 提供資金支持。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應通過提供創新服務、承擔國家和 地方項目、出售孵化企業股份、增資擴股、接受捐贈等方式,擴大 運行資金來源。 第九條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應建立健全人才激勵機制,先行先 試人才激勵政策,通過股權、期權、分紅權、獎勵等多種形式,以 及科技人員兼職兼薪、離崗創業等方式,充分調動科技人員創新和 3創業的積極性。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佈局組建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主要佈局建設在戰略性領域,創 新方向定位於獲取未來產業競爭新優勢的某一特定產業技術領域。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基本要求
(一)目標定位明確,技術成果和創新服務具有良好的市場前 景,階段發展目標可測度、可考核、可實現; (二)基礎條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擁有 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
(三)規模優勢突出,組建資金、人才規模、設施投入等顯著 高於行業內現有的國家級產業創新平台;
(四)組織體系清晰,具備技術研發與產品開發、成果轉化與 商業化、創業投資與孵化、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等基本功能;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運行管理
相關主管單位要做好國家產業創新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按年度對其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及時協調解決運行中 出現的問題,每年年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產業創新中心 建設運行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適時組織開展國 家產業創新中心運行評價(評價辦法及指標體系另行制定),並將 考核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反饋給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及其主管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對國家產業創新中心進行 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 的,經核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該國家產業創新中心進行調整和 終止支持,收回國家補助資金,將相關單位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 用信息平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支持政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資金補助,引導地方和社會 資本投資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國家資金補助主要發揮引導作用 和放大效應,不佔有國家產業創新中心股權。 第二十二條 主管單位應將國家產業創新中心作為推動本地 區、本企業創新發展的重要抓手,結合其建設運行需求,在資金、 土地、税收、科研、人才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1]
國家發展改革委支持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承擔國 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鼓勵行業部門、地方科技和產業主管部門 委託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承擔各類科技創新任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各類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 金以及其他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鼓 勵企業和企業家捐助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
[1]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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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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