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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
鎖定
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是為貫徹落實《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中發〔2014〕4號)、《關於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主要任務的分工方案》(中辦發〔2014〕7號),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門《關於開展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規劃〔2014〕1229號)的有關要求,經部門聯審和專家評審,同意將各省市部分城市、縣、建制鎮及及符合條件的開發區和國家級新區列為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
- 中文名
- 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
- 實施時間
- 2015年2月4日
- 發佈單位
-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 主要任務
- 啓動試點等
- 地 區
- 各省市
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方案概述
2015年2月4日,經有關部門聯審和專家評審,江蘇、安徽兩省和寧波等62個城市(鎮)列為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試點自2014年底前開始。並根據情況不斷完善方案,到2017年各試點任務取得階段性成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2018—2020年,將逐步在全國範圍內推廣試點地區的成功經驗。
國家發改委11月27日公佈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名單。發改委在同時發佈的名單中明確,這一輪試點將於2015年底前啓動,到2017年與第一批試點地區同步取得試點任務的階段性成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到2020年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有序推廣試點成功經驗。
北京市順義區等111個城市(鎮)列為第三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2016年年底前啓動試點,到2018年取得試點任務的階段性成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到2020年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有序推廣試點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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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主要任務
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續的城鎮化投融資機制;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創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綜合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
方案要求,加強部門間政策協同配合,推動新型城鎮化相關政策和改革舉措率先在試點地區落地,具體包括:完善轉移支付辦法;省級政府舉債使用方向要向試點地區傾斜;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市政基礎設施改造、產業發展和承接產業轉移等相關政策,適度向試點地區傾斜。
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總體實施方案》(發改規劃〔2014〕2960號)明確的各項試點任務總體要求,重點在農民工融入城鎮、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市(鎮)綠色智能發展、產城融合發展、開發區轉型、城市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城市羣協同發展機制、帶動新農村建設等領域。
根據批覆的各試點城市(鎮)《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工作方案要點》(附件1)任務,結合本地發展實況,重點突破薄弱環節,積極探索,闖出新路。
試點任務重點在農民工融入城鎮、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市(鎮)綠色智能發展、產城融合發展、開發區轉型、城市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城市羣協同發展機制、帶動新農村建設等領域。
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地區名單
國家發改委分別於2015年2月、2015年11月、2016年12月公佈了三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名單。
第一批62個城市(鎮)
2015年2月4日,國家發改委公佈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中發〔2014〕4號)、《關於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主要任務的分工方案》(中辦發〔2014〕7號),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門《關於開展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規劃〔2014〕1229號)的有關要求,經部門聯審和專家評審,同意將江蘇、安徽兩省和寧波等62個城市(鎮)列為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現將《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方案》印發你們,請據此組織開展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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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類 | 名單 |
省 | |
計劃單列市 | |
省會城市 | |
直轄市 | |
地級市(區、縣) | |
縣級市、區、縣、部分建制鎮 | |
第二批73個城市(鎮)
2015年11月26日,國家發改委公佈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名單。
為貫徹落實《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中發〔2014〕4號)、《國務院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國發〔2015〕14號)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擴大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範圍的通知》(發改規劃〔2015〕1129號)的有關要求,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11個部門聯合評審,按照向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適當傾斜、根據京津冀協調發展要求適當向京津冀地區傾斜、在長江經濟帶地區選擇若干具備條件的開發區進行城市功能區轉型試點,優先考慮改革意願強、發展潛力大、具體措施實的中小城市、縣、建制鎮及符合條件的開發區和國家級新區的原則,同意將北京市房山區等59個城市(鎮)列為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同時考慮到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與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聯繫緊密,33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中已有19個列為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因此將北京市大興區、山西省澤州縣、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黑龍江省安達市、上海市松江區、浙江省德清縣、河南省長垣縣、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西自治區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慶市大足區、貴州省湄潭縣、西藏自治區曲水縣、甘肅省隴西縣等14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一併確定為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因地制宜地開展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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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名單 |
北京市 | |
天津市 | |
河北省 | |
山西省 | |
內蒙古自治區 | |
遼寧省 | |
吉林省 | |
黑龍江省 | |
上海市 | |
浙江省 | |
福建省 | |
江西省 | 南昌高新區、艾城鎮 |
山東省 | |
河南省 | |
湖北省 | |
湖南省 | |
廣東省 | |
廣西自治區 | |
海南省 | |
重慶市 | |
四川省 | |
貴州省 | |
雲南省 | 紅河州、板橋鎮 |
西藏自治區 | |
陝西省 | |
甘肅省 | |
青海省 |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第三批111個城市(鎮)
2016年12月,國家發改委公佈第三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名單。
為貫徹落實《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中發〔2014〕4號)、《〈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國發〔2016〕20號)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三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規劃〔2016〕1858號)的有關要求,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11個部門聯合評審,按照向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傾斜,優先考慮改革意願強、發展潛力大、特色較鮮明的中小城市、縣、建制鎮的原則,同意將北京市順義區等111個城市(鎮)列為第三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
[3-4]
分類 | 名單 |
北京市 | |
天津市 | |
河北省 | |
山西省 | |
內蒙古自治區 | |
遼寧省 | |
吉林省 | |
黑龍江省 | |
上海市 | |
浙江省 | |
福建省 | |
江西省 | |
山東省 | |
河南省 | |
湖北省 | |
湖南省 | |
廣東省 | |
廣西自治區 | |
海南省 | |
重慶市 | |
四川省 | |
貴州省 | |
雲南省 | |
西藏自治區 | |
甘肅省 | |
青海省 | |
寧夏自治區 | |
新疆自治區 | |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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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2015-02-04[引用日期2017-02-09]
- 2. 關於公佈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 綜合試點地區名單的通知 .發展改革委.2015-11-27[引用日期2015-11-27]
- 3. 關於公佈第三批國家新型城鎮化 綜合試點地區名單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12-07[引用日期2016-12-08]
- 4. 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名單 .鳳凰網財經.2018-04-13[引用日期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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