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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

鎖定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在1993.02.04由國家科委頒佈。
中文名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1993年02月04日
實施時間
1993年02月04日
頒佈單位
國家科委
文件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組建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研究開發,轉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探索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新途徑,加強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中心環節,縮短成果轉化的週期。同時,面向企業規模生產的實際需要,提高現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業生產技術改造,促進產品更新換代,為企業引進、消化和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提供基本技術支撐。
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中,結合人才分流、結構調整,進一步轉變科技工作運行機制,有重點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科研機構,使之成為我國推動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攀登科學技術高峯,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軍。
第三條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託於行業、領域科技實力雄厚的重點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或高等院校,擁有國內一流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的專業人才隊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綜合配套試驗條件,能夠提供多種綜合性服務,與相關企業緊密聯繫,同時具有自我良性循環發展機制的科技開發實體。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要,針對行業、領域發展中的重大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問題,持續不斷地將具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適合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和技術裝備,並不斷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產品。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培訓行業或領域需要的高質量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同時,結合國外智力引進工作,在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方面全方位地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國家、行業或部門、地方,以及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託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併為其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四)運用其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設計優勢,積極開展國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成為企業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的技術依託。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組建工作,由國家科委根據國情需要,統籌規劃,統一安排。有關部(委)或地方科委(簡稱上級主管部門,下同)具體負責對工程中心的組織實施與協調管理。國家科委為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管理中的諮詢和審議作用,聘請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嚴謹、辦事認真、客觀公正的工程技術專家和科技管理專家組成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審議專家組,為工程中心的組建工作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第六條 各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國家科委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組織編制工程中心的總體組建規劃,明確有關組建方針、佈局原則、優先領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頒佈實施工程中心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章制度與實施細則;編制下達並組織實施年度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檢查有關執行情況;組織進行對工程中心建成後的驗收認證,以及運行中的定期考評。
(二)各上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科委發佈的有關組建規劃,組織本部門(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組建項目的申報工作;具體負責各自歸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組建實施;檢查工程中心的執行情況,監督有關組建經費的使用,協調解決組建及運行期間存在的相關問題,並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配合國家科委對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驗收認證和運行期間的考評工作。
(三)工程中心審議專家組主要職責是:對工程中心的組建方針、總體規劃、組建計劃和政策措施等提出決策諮詢意見;根據國家科委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參與並協助對工程中心的驗收認證與運行考評工作。
第三章 立項與實施
第七條 凡符合國家組建工程中心的總體規劃和佈局原則,擬申請承擔組建任務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實力,承擔並出色完成了國家各項重點科技任務,在國內同行業中是公認的學術和技術權威,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和設計基礎,以及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一般還應是本行業技術監督管理的歸口單位,兼有產品檢測、標準制訂、成果推廣、質量監督及技術信息服務等職能。
(二)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和工程設計人員;有能夠承擔工程試驗任務的熟練技術工人。
(三)基本具備了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經組建充實完善後,應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的能力。
(四)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在組建過程中有一定資金的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環的發展機制。擁有改革意識強、敢於創新、高效精幹、科學化管理的領導班子、有強有力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
(六)密切聯繫一批企業,並與之有良好的夥伴關係,有向這些企業輻射工程技術成果的成功經驗。
第八條 國家科委每年根據“成熟一個,審批一個”的原則,組織立項,編制並下達年度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
(一)根據國家科委發佈的工程中心組建規劃或其他有關指導文件,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依託單位按照規定格式填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申請報告》(“編寫大綱”見附件)。上級主管部門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擇優推薦並向國家科委申報。
(二)有關組建項目的申請報告由國家科委對口業務部門受理,並進行初步審查和篩選,提出審查意見。經國家科委有關部門綜合評選,提出當年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項名單,並報國家科委主管主任審定。
(三)根據國家科委確定下達的立項名單和開展可行性論證的具體要求,各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依託單位進行組建項目可行性研究,並與國家科委對口業務部門共同組織同行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國家科委對論證通過的工程中心組建項目,組織工程中心審議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審。經綜合評審確認並正式批覆有關《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格式見附件三)後,列入該年度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
(五)根據國家科委的有關批覆意見,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依託單位在其修改後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基礎上,填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格式見附件四),經國家科委審批下達後,正式啓動實施。
有關《計劃任務書》是工程中心組建項目執行並據以驗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約束力。
(六)國家科委正式編制並下達年度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
第九條 工程中心採取邊組建、邊運行的工作方式,其組建期限一般為3年左右。
第十條 工程中心在組建期間,可根據實際需要,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從組織措施上確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依託單位於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別將階段組建進展情況向其上級主管部門作出總結報告,經其彙總並簽署意見後,通報國家科委。
國家科委將會同有關上級主管部門隨時對工程中心組建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與原組建計劃要求不符,有權要求限期改進,直至撤消立項。
第四章 經 費 管 理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在組建期間,其所需經費採取“三三”制的原則,即國家撥款、銀行貸款、主管部門或依託單位自籌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凡列入年度組建項目計劃的工程中心,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及依託單位都應根據計劃任務書的要求落實安排資金,確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實施組建計劃或撤消立項的工程中心,國家將停止下撥餘留經費。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組建所需的國家撥款,主要用於購置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先進儀器、設備及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新添置的有關儀器設備等,統一納入國有固定資產渠道,依法管理。
國家撥款不得用於工程中心的基本設施建設。必要的新建、擴建基本設施所需資金,原則上由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的國家撥款,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擠佔。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超支不補,每年由依託單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編報年度預、決算,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科委,同時接受國家的審計與監督。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組建期間所使用的貸款由國家科委商有關金融部門調劑安排,其主要用於工程化研究開發,包括新的工程技術、新的工藝流程,以及新產品、新樣機的開發研製及其小、中規模的批量生產。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購置國外儀器、設備及技術軟件所需外匯,原則上由上級主管部門解決。主管部門解決確有困難的,可報國家科委統一調劑解決。
第五章 運 行 管 理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技術政策的指導下,重視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主要通過其自身面向全國相關行業、企業承接工程化研究開發任務(合同),實行有償服務,並逐步實現科研—開發—產品—市場的良性循環。工程中心取得的經濟收益,主要用於自身的事業發展。國家原則上不給予運行經費。國家通過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創造必要的寬鬆外部環境,促使其正常運行和順利發展。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與依託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工程中心在開展工程化研究開發業務方面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獨立帳户,可與依託單位共有一個法人代表。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應充分利用依託單位現有的科研、人才等綜合優勢和基礎條件。依託單位應成為其科研後盾,併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後勤支撐等。
工程中心的依託單位可以是單一獨立的科研機構,也可以是多個科研單位(包括高等院校)組合起來的羣體。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組成一個高效、精幹、團結的領導班子。領導成員應具有改革創新的精神、較高的業務技術水平,熟悉和了解行業國內外的技術發展趨勢,有很強的組織管理及社會活動能力。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領導班子進行業務和政績考核。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成員,應及時撤換。
原則上,可成立主要由依託單位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共同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制定有關發展方向、規劃計劃;監督和審查財務預決算;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間的關係。
根據需要,還可設立由國內同行業科技界、相關企業界權威知名人士,以及依託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幹組成的工程技術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審議有關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計劃、評價工程設計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諮詢及市場信息等。它不直接干預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機制,其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固定人員編制由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自行核定,原則上在現有編制中調劑解決。固定人員應包括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工程管理人員,配備一定數量的高、中級技術工人。
工程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隨時吸收和接納國內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研成果來實現成果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接產企業也可從轉化過程開始階段派人介入。同時,要注意吸收和培養青年科技人員並積極吸收有成就的留學、進修回國人員到工程中心參加研究開發工作。
根據國家現行關於技術轉讓、專利保護、知識產權等規定,簽定有關技術轉讓或合作研究合同(責任書),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係,建立互惠互利的開放合作機制。若出現有關技術合同糾紛,應按照國家《技術合同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仲裁。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實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權。人員採取流動機制,有進有出,始終保持高效精幹的隊伍。
第二十四條 國家支持工程中心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可以邀請國外專家、研究人員到工程中心進行技術交流和從事研究開發,也可與國外有關單位聯合開發。
第二十五條 工程中心實行工資總額與效益掛鈎,自主分配。其人員獎金,根據工程研究開發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對做出重大貢獻、創造明顯效益者,可給予重獎。
應聘客座人員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間,享受與其正式人員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應為其提供較優厚的生活條件等。
第六章 驗收與考評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完成組建任務後,將由國家科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根據《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進行驗收。驗收工作依據國家科委制定的有關“驗收大綱”進行。
經驗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製做並懸掛統一牌匾。
第二十七條 對於按照《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務者,在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可申請提前驗收。逾期未完成組建任務者,國家科委將視具體情況,採取必要措施作出調整,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程中心投入運行後,國家科委將會同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組成考評小組,每兩年對其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考評。考評工作按照國家科委制定的有關“考評細則”進行。
經過考評,對運行正常並取得突出成績者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善者,責成限期改進。對連續兩次考評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資格,並酌情收回國家有關投資或調出有關儀器設備。
第七章 優 惠 政 策
第二十九條 工程中心享受國家給予科研機構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工程中心研製開發出的中試產品,報經國家科委審批後,優先列入國家新產品試製鑑定計劃和中試產品免税立項,享受國家有關減免所得税、產品税和增值税優惠。具體辦法參照(89)國税所字第220號文、(90)國科發計字第835號文有關條款辦理。
第三十一條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進口儀器設備、樣機樣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託單位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送國家科委商海關辦理有關減免關税手續。
第三十二條 工程中心在平等競爭、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國家將優先安排其承擔相關重點科技開發任務。國家科委商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參與國內有關企業從國外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與創新的全過程。
第三十三條 工程中心在其技術成果或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中,凡能形成相當創匯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科委商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共同審批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授予外貿自主權。
第三十四條 工程中心所需出國培訓進修人員和引進國外人才,報國家科委商國務院智力引進辦公室審定後,列入國家重點出國進修培訓計劃和智力引進計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佈之日起開始試行。
第三十六條 國家科委將根據工程中心組建計劃實施及運行情況,適時對本管理辦法作出必要的補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國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