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安全工作
鎖定
- 中文名
- 國家安全工作
- 主管機關
- 國家安全機關
- 法 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國家安全工作法律根據
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1]
國家安全工作具體規定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該法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若干規定:
例如該法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安全機關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該法規定了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安全機關有權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該法規定: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該法規定了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閲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該法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該法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該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有關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參考資料
-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國人大網.1993-02-22[引用日期202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