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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

鎖定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的用藥保障水平,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要求,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調整並制定。 [1] 
2023年1月18日報道,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醫保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組織開展了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現已順利結束。本次調整,共有111個藥品新增進入目錄,3個藥品被調出目錄。從談判和競價情況看,147個目錄外藥品參與談判和競價(含原目錄內藥品續約談判),121個藥品談判或競價成功,總體成功率達82.3%。談判和競價新准入的藥品,價格平均降幅達60.1%。本輪調整後,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內藥品總數達到2967種,其中西藥1586種,中成藥1381種;中藥飲片未作調整,仍為892種。 [3]  2023年12月7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發佈,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醫保發〔2023〕5號)同時廢止。 [4] 
中文名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
發佈時間
2023年1月18日
發佈單位
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替代目錄

2023年12月7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發佈。《2023年藥品目錄》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醫保發〔2023〕5號)同時廢止。 [4]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通知發佈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
醫保發〔20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的用藥保障水平,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要求,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調整並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以下簡稱《2022年藥品目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及時做好支付範圍調整
《2022年藥品目錄》收載西藥和中成藥共2967種,其中西藥1586種,中成藥1381種。另外,還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藥飲片892種。各地要嚴格執行《2022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品種、備註和甲乙分類等內容。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將本次調整中新增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範圍,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範圍,並及時在智能監管子系統中進行維護,加強基金監管。
二、規範支付標準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其自付比例和報銷比例。對於競價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由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鼓勵各地醫保部門開展探索,優先將競價藥品通用名下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的品種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配備範圍,支持臨牀優先使用,減輕患者負擔。
協議有效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2022年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應由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國家醫保局將根據協議條款確定支付標準後,在全國執行。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其掛網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省級醫保部門可根據市場競爭情況、同通用名藥品價格等,調整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協議期內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被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採購或政府定價的,省級醫保部門可按相關規定調整藥品醫保支付標準。
《2022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佈其醫保支付標準。
三、紮實推動目錄藥品落地
《2022年藥品目錄》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談判藥品中的阿茲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顆粒新的醫保支付標準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21〕50號)自2023年3月1日起同時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集中採購機構要在2023年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上直接掛網。談判藥品的掛網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參與目錄准入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其競價藥品掛網價格不高於參與競價時的報價(具體企業、藥品及報價另行通知)。
省級醫保部門要按照《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和《關於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函〔2021〕182號)要求,提升“雙通道”工作管理的規範化、精細化水平。及時更新本省納入“雙通道”和單獨支付的藥品範圍,與新版目錄同步實施。鼓勵各地積極探索通過“雙通道”渠道提升罕見病用藥供應保障水平的有效模式。規範“雙通道”藥店准入程序,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偏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雙通道”藥店的覆蓋率。2023年12月31日前,各省份要依託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台電子處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統一、高效運轉、標準規範的處方流轉機制,實現省域內“雙通道”處方流轉電子化。繼續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測機制,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反饋《2022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況。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可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要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協議管理。要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2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積極推動新版目錄落地執行。
四、規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的管理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完善程序、細化標準、科學測算,把符合臨牀必須、價格合理、療效確切等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等納入基金支付範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同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同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將不符合條件的藥品調出支付範圍。
《2022年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
一、凡例
二、西藥部分
三、中成藥部分
四、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含競價藥品)
五、中藥飲片部分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3年1月13日 [1]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內容解讀

為讓社會各界進一步瞭解2022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國家醫保局對《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醫保發〔2023〕5 號)進行了解讀。
一、2022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總體思路和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化醫保目錄管理改革,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把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建立在經濟和財力可持續增長的基礎之上。始終堅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着力更好地滿足廣大參保人的基本用藥需求,繼續堅持“突出重點、補齊短板、優化結構、鼓勵創新”的調整思路,發揮體制優勢、政策優勢、市場優勢,釋放改革紅利,努力實現藥品目錄結構更加優化、醫保資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醫保藥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加提升的目標,助力解決人民羣眾看病就醫的後顧之憂,增強廣大參保羣眾的獲得感。
二、本次調整目錄外藥品申報條件的設置有何考慮?
今年目錄申報的條件在總體延續往年設定的基礎上,根據新的形勢進行了調整完善:一是與新藥審評審批做好銜接。如5年內獲批的新藥、5年內説明書發生重大改變的藥品,體現了鼓勵創新的導向。二是緊扣當前臨牀用藥實際需求。如連續三年將新冠治療用藥納入申報範圍、罕見病用藥可不受5年內獲批的限制等。三是體現對相關部門藥品管理政策的支持。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清單、鼓勵仿製藥目錄內的藥品等。
三、本次准入談判/競價成功率和降價幅度如何?談判/競價成功的藥品治療領域分佈?
本次目錄調整共計147個藥品參加現場談判/競價,最終121個談判/競價成功,總體成功率為82.3%,其中108個目錄外新增藥品的價格降幅達60.1%,與去年基本持平。
目錄外新增藥品涉及23個臨牀組別,包括56個慢性病用藥(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疾病等)、23個腫瘤用藥、17個抗感染用藥、7個罕見病用藥等,其中22個兒童用藥、2個新冠治療用藥、2個國家基本藥物,重點領域藥品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有24種國產重大創新藥品被納入談判,20種藥品談判成功。
四、目錄內有3種藥品調出,是否會對相關疾病治療用藥有影響?
經專家評審,今年有3種藥品被調出目錄,均為被藥監部門註銷文號的品種。這些藥品的調出,經過了專家論證,按程序確定,不會影響臨牀用藥。
五、本次目錄調整工作有哪些創新點?
為進一步提升目錄調整工作的科學性、透明度和規範性,我們保持對目錄調整的工作流程和技術細節做了調整完善。
一是提升科學性,在廣泛徵求專家、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完善了專家評審指標體系與評分規則,促進評審工作“由主觀走向客觀”。二是提高透明度,向社會公示和公告申報藥品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通過與相關部門聯動,驗證企業提交信息真實性,擴大專家評審信息來源,提升評審客觀化。三是加強規範性,完善藥物經濟學和醫保基金測算規則,為藥經和基金測算工作的科學化和標準化提供技術支持。兩組藥經專家根據測算指南對同一藥品開展“背靠背”測算,提升結果精準度和公平性。四是突出信息化應用,所有藥品申報和專家評審均通過電子信息系統,有效提高了藥品目錄調整標化和工作效率。五是創新實施競價准入和增加適應症簡易續約。研究制定了競價准入規則,為非獨家藥品降價進入目錄提供了渠道,解決非獨家藥品進目錄難的問題。目錄內藥品新增適應症也可以適用簡易續約規則,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合理預期。
六、新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通知》要求,新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與《關於實施“乙類乙管”後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等疫情防控政策做好銜接,目前已經被納入醫保臨時支付範圍的阿茲夫定片、清肺排毒顆粒兩個談判藥品,新的支付標準自2023年4月1日開始實施。
七、今年調整目錄內藥品支付範圍有哪些考慮?
藥品醫保支付範圍的調整,涉及臨牀用藥合理性和基金安全,必須穩妥推進。今年在調整確定醫保藥品支付範圍上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對於新准入和續約的品種,醫保支付範圍根據企業申報情況確定,原則上與説明書保持一致。二是對於目錄原有品種,主要調整放寬了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藥品、國家基本藥物以及説明書適應症發生變化藥品的醫保支付範圍。三是對個別原支付範圍表述不合理的藥品做了修訂。下一步,我們將根據臨牀用藥情況和醫保基金支付能力,逐步調整完善目錄內藥品的醫保支付範圍。
八、競價准入的品種,支付標準如何確定和執行?
2022年調整中首次制定了競價規則,非獨家藥品可以通過競價方式准入目錄並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對於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由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鼓勵各地醫保部門開展探索,優先將競價藥品通用名下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的品種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配備範圍,支持臨牀優先使用,減輕患者負擔。
九、國家醫保局準備採取哪些措施推動新版目錄落地?
為儘早惠及廣大人民羣眾,我們提出了以下措施推動新版目錄落地實施:一是落實談判藥品直接掛網等措施,確保談判藥品如期按照協議調整支付標準。二是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加強聯動,根據臨牀治療需求,及時將新增藥品特別是談判藥品納入本機構配備名單,提升用藥保障水平。三是指導各地完善“雙通道”管理機制,通過定點零售藥店等渠道提高談判藥品的可及性。四是強化准入後管理,加強對目錄內藥品特別是談判藥品使用、支付情況的監測,努力解決落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五是繼續組織企業定期報送藥品配備機構名單,在我局官方APP開通查詢通道,方便患者查詢、購藥。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