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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

鎖定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調整制定的目錄。 [1] 
《2020年藥品目錄》收載西藥和中成藥共2800種,其中西藥部分1264種,中成藥部分1315種,協議期內談判藥品221種。另外,還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藥飲片892種。 [1] 
2020年12月28日,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1] 
中文名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
發文字號
醫保發〔2020〕53號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發佈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發佈機構
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實施日期
2021年3月1日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通知全文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的通知
醫保發〔202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調整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以下簡稱《2020年藥品目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0年藥品目錄》構成
《2020年藥品目錄》收載西藥和中成藥共2800種,其中西藥部分1264種,中成藥部分1315種,協議期內談判藥品221種。另外,還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藥飲片892種。
二、加強藥品支付管理
各地要嚴格執行《2020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要及時調整信息系統,更新完善數據庫,將本次調整中被調入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範圍,被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範圍。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其自付比例和報銷比例,協議期內不得進行二次議價。《2020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佈其醫保支付標準。
三、做好目錄落地工作
《2020年藥品目錄》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各省(區、市)藥品集中採購機構要儘早將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上直接掛網採購。協議期內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藥品的直接掛網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規格與談判藥品不同的,直接掛網價格不高於按照差比價原則計算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省級醫保部門可在同通用名藥品掛網後,按規定對該通用名下所有藥品制定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可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0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
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通過完善門診保障政策、開通醫保定點藥店通道、合理調整總額控制等方式,推動《2020年藥品目錄》落地。各地要建立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測制度,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保局反饋《2020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況。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快原自行增補品種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品種,推進用藥範圍的基本統一。
《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和《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將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9〕65號),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時廢止。在此之前,2018年談判准入的17個藥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2020年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詳情點擊參考資料 [1] 
一、凡例
二、西藥部分
三、中成藥部分
四、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
五、中藥飲片部分
國家醫療保障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0年12月25日。 [1]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政策解讀

一、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的總體思路和目標是什麼?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國家醫保局會同相關部門認真開展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本次調整始終堅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要求,確立了“突出重點、補齊短板、優化結構、鼓勵創新”的調整思路,發揮體制優勢、政策優勢、市場優勢,釋放改革紅利,努力實現藥品目錄結構更加優化,醫保資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醫保藥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高的目標,更好地滿足廣大參保人的基本用藥需求,助力解決人民羣眾看病就醫的後顧之憂,提升廣大人民羣眾的獲得感。
經過本次目錄調整,119種藥品被調入目錄,29種藥品被調出目錄,最終目錄內共計2800種藥品,其中西藥1426種,中成藥1374種,中西藥比例基本持平。
二、本次調整,如何保證“保基本”的功能定位?
對目錄外藥品,在評審、測算、以及確定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等環節,均綜合考慮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負擔能力等因素,設定了符合“保基本”定位的技術標準,確保談判形成的支付標準符合預期。對目錄內藥品,專門組織專家評審,對原未經談判准入目錄且價格或費用偏高的品種進行談判降價,引導目錄內藥品的支付標準逐步迴歸合理。同時,通過調出臨牀價值不高藥品等措施,特別是近年來集中帶量採購“以量換價”進一步擠壓藥價水分,實現“騰籠換鳥”,確保基金安全。
三、本次調整,納入調整範圍的目錄外藥品的範圍及數量有何變化,有何考慮?
不同於前幾輪調整將“所有已上市藥品”納入評審範圍的做法,2020年首次實行申報制,即符合2020年調整方案所列條件的目錄外藥品才可被納入調整範圍。目錄外藥品的調整範圍實現了從“海選”向“優選”的轉變。
根據《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2020年調整的目錄外藥品主要有7類:與新冠肺炎相關的呼吸系統疾病治療用藥;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的藥品;被相關部門納入急需境外新藥名單、鼓勵仿製藥目錄或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藥品;納入國家集中帶量採購範圍集採成功的藥品;2015年1月1日以後獲批上市的藥品,以及2015年1月1日以後適應症、功能主治等發生重大變化的藥品。同時,考慮到各省原自行增補藥品的用藥延續性,本次也將“納入5個及以上省級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納入調整範圍。根據申報條件,共計704種目錄外藥品申報成功。
設定申報條件的主要考慮是:一是更好滿足臨牀需求。例如新冠肺炎治療用藥、臨牀急需或鼓勵仿製的藥品、國家基本藥物、集採中選藥品等。二是更好與新藥審批工作銜接,實現藥品審批與醫保評審“無縫銜接”,體現鼓勵新藥創制的導向。例如新上市的藥品,新批准修改功能主治或適應症的藥品。三是照顧臨牀用藥延續性。例如納入5個及以上省級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也被納入調整範圍。
四、本次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的談判成功率如何?談判成功的藥品數量、類型、治療領域及價格降幅如何?
與往年相比,本次調整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談判降價調入的藥品數量最多,惠及的治療領域最廣泛。
我們共對162種藥品進行了談判,談判成功119種(其中目錄外96種,目錄內23種),成功率73.46%,平均降價50.64%。本次目錄調整共新調入119種藥品(含獨家藥品96種,非獨家藥品23種),這些藥品共涉及31個臨牀組別,佔所有臨牀組別的86%,患者受益面非常廣泛,患者的獲得感會更加強烈。
五、目錄內有29種藥品調出,請問哪些情況下藥品會調出,是否會對相關疾病患者用藥有影響?
經專家評審,共計29種藥品被調出目錄,主要為臨牀價值不高且可替代,或者被藥監部門撤銷文號成為“殭屍藥”等品種。這些藥品的調出,經過了專家反覆論證,嚴格按程序確定的。專家們在評審過程中,將可替代性作為一項重要指標,被調出的藥品目錄內均有療效相當或更好的藥物可供替代。同時,這些藥品的調出,為更多新藥、好藥納入目錄騰出了空間。
六、我們注意到,本次將一些進入目錄時間較久的“老品種”納入談判範圍,有什麼考慮?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在同治療領域中,價格或費用偏高且沒有合理理由的藥品”“臨牀價值不確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藥品”等,經專家評審等規定程序後,可以被調出《藥品目錄》。在2020年的調整過程中,評審專家經反覆論證和嚴格評審,按上述要求將14種目錄內藥品納入談判範圍,如談判成功將被保留在目錄內,否則調出目錄。這14種藥品都是前期准入目錄時未經談判,且經評估價格或費用明顯偏高的藥品。經過談判,14種藥品均談判成功並保留在目錄內,平均降價43.46%。
將目錄內未經過談判的所謂“老品種”納入談判,主要考慮有三個方面,一是提升藥品經濟性。藥品也有生命週期,受市場競爭環境變化等因素的影響,藥品的支付標準也應該相應調整。從實際情況看,部分藥品進入目錄後,支付標準長期沒有調整,或者調整不到位,經濟性明顯下降。談判是提升經濟性的重要手段。二是提升公平性。通過引入談判機制,近年來一些新准入目錄的藥品性價比更高,與原目錄內的“老品種”相比出現了價格“倒掛”現象,為維護醫保基金使用和患者權益的公平性,我們利用市場機制,對“老品種”進行談判,引導其支付標準迴歸合理。三是減輕患者負擔,節省基金支出。實踐證明,通過對“老品種”進行談判,能夠切實減輕患者負擔,提升醫保資金的使用效益。
在以後的調整中,我們也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老品種”進行談判,着力提升目錄內藥品的經濟性。
七、經過2020年的調整,抗癌藥領域的保障情況有什麼變化?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抗癌藥的保障情況。2018年,我局成立伊始,就組織開展了抗癌藥專項准入談判,最終17種藥品談判成功納入目錄,並於2020年底協議到期。這17種抗癌藥中,3種藥品有仿製藥上市被納入乙類管理。14種獨家藥品按規則進行了續約或再次談判,平均降幅為14.95%,其中個別一線抗癌藥降幅超過60%。經測算,14種抗癌藥降價,預計2021年可為癌症患者節省30餘億元。同時,本次調整還新增了17種抗癌藥,其中包括PD-1、侖伐替尼等新藥好藥,目錄內癌症用藥的保障水平明顯提升。
八、本次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對醫保基金和患者負擔的影響是怎樣的?
根據初步測算,通過談判降價和調出目錄,能夠為基金騰出一定空間。由於在目錄調整過程中,我們嚴格把握藥品的經濟性,新增的119種藥品(獨家96種,非獨家23種),多數是經過談判實現降價的獨家藥品,預計2021年增加的基金支出,與談判和調出藥品所騰出的空間基本相當。同時,本次談判藥品的協議有效期為兩年,兩年後我們將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再次調整其支付標準,確保基金平穩運行。
從患者負擔情況看,通過談判降價和醫保報銷,預計2021年可累計為患者減負約280億元。
九、針對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國家醫保局採取了哪些措施加強監督,保證醫保藥品目錄調整的公平公正和規範廉潔?
國家醫保局始終高度重視加強醫保藥品目錄調整中監督機制的建設,局領導在關鍵環節親自部署,明確工作任務,強調廉政紀律要求,確保談判工作科學、規範、廉潔、有序。一是完善制度措施。針對目錄調整容易出現的風險點,對專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人員,都制定了明確的制度措施,從源頭上防範風險。二是強化對專家的監督管理。在確定專家名單、分配測算、談判任務等環節嚴格堅持利益迴避和隨機原則,所有專家均隨機抽取產生。要求專家必須在職在崗,且每名專家只參加一個環節的工作。專家評審、測算等環節實行全封閉。三是加強內控管理。制定了專項工作規則,明確各工作崗位和人員責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迴避、責任追究等制度措施,加強廉政保密等方面的教育、監督和管理。四是加強規範約束。所有工作人員和專家均簽署《保密和廉政承諾書》《無利益衝突聲明》。所有專家均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推薦,並如實報告與企業利益相關的事項。五是主動接受各方監督。接受社會各界的投訴舉報。目錄調整工作邀請媒體和紀檢監察等方面參加,談判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做到所有證據可追溯、各方可申訴。按照以上要求,本次談判工作規範有序,穩妥推進。
十、談判藥品的支付標準如何執行?
談判藥品的支付標準是藥品企業與國家醫保局共同約定的醫保支付標準,是基金支付和患者個人支付的費用總和,各統籌地區以談判確定的醫保支付標準為基準支付藥品費用。2020年新確定支付標準的藥品,其支付標準與新版目錄同步,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截至2022年12月31日為止。協議期滿後按照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協議有效期內談判藥品企業向全國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供應該藥品的價格不超過醫保支付標準。有效期限內如有其它生產企業的同通用名稱藥品(仿製藥)上市,自動屬於目錄範圍,醫保部門有權根據仿製藥價格調整醫保支付標準,也有權將該通用名藥品納入集中採購範圍。有效期限內如遇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或市場實際價格已明顯低於約定支付標準的,醫保部門可以與企業協商重新制定支付標準。超過有效期限後,醫保部門按照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有關規定調整支付標準。
十一、完成談判後的新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什麼時候開始執行,如何執行?
由於疫情原因,2020年的調整工作12月份才結束。為了給地方醫保部門和經辦機構預留系統調整、政策銜接、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時間,我們決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版目錄。國家醫保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印發文件,加強指導,推動各地做好新版目錄落地執行,並加強監測調度,強化准入後管理,確保新版目錄能儘早惠及廣大人民羣眾。
十二、新版目錄印發後,國家局準備採取哪些措施推動落地?
目錄發佈後,我們將指導各地加強信息系統改造,調整和細化支付管理措施,做好政策銜接。一是落實談判藥品直接掛網等措施,確保談判藥品如期按照協議調整支付標準。二是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形成聯動,及時優化升級本機構配備、使用的藥品,提升臨牀用藥水平。三是指導各地創新方式,通過完善門診保障政策、開通醫保定點藥店通道、合理調整總額控制等方式,推動新版目錄內藥品落地。四是加強監測和調度。健全機制,加強對目錄內藥品特別是談判藥品使用、支付情況的監測,及時解決落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