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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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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是國土資源部2010年9月14人發佈的一項通知。
中文名
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
文    號
國土資發〔2010〕145號
單    位
國土資源部
發佈時間
2010年9月14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通知介紹

國土資發〔2010〕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為推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礦業權市場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確保礦業權市場交易公開、公平、公正,依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號),現就建立和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通知內容

一、充分認識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推進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以公開促規範、以規範求公正、以公正樹公信,是加強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建立黨風廉政建設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實行陽光行政,推進礦業權管理的規範化;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規範礦業權市場秩序;有利於提高礦業權管理水平,加強廉政建設。
近年來,部分省(區、市)在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建立了礦業權交易機構,制定了配套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促進了礦業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但還存在一些亟待完善和規範的問題,有的省(區、市)還沒有建立礦業權有形市場,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不夠規範,礦業權屬糾紛時有發生;一些已建的礦業權有形市場還存在體制不順、規則不一、監管不嚴等方面的問題;權力尋租現象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甚至導致腐敗行為的發生。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的重要性,增強緊迫感,切實加大推進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的力度。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
(一)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快礦業權交易機構建設步伐。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建立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縣級原則上不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已經建立交易機構的,要完善市場功能,健全交易制度;尚未建立交易機構的,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採取新建、在已有事業單位增加職能或利用土地有形市場、政府建立的產權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加快建設礦業權有形市場。
(二)礦業權交易機構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礦業權人的委託進行礦業權出讓轉讓等相關的交易活動。礦業權交易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地質、採礦、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具備固定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確認交易結果、公示交易行為和提供信息服務等基本功能。
(三)礦業權交易機構承擔礦業權出讓轉讓交易工作,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三、推進礦業權出讓轉讓進場公開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交易機構,承辦編制出讓文件、發佈公告、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確認結果等具體工作。出讓公告中應對擬出讓的礦業權作出風險提示、明確競買人(投標人)的准入條件等。
交易機構應在交易機構大廳、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户網站上公示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公示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中標人或競得人的名稱、註冊地址,成交時間、地點,中標或競得的勘查區塊、開採範圍的簡要情況,礦業權成交價及繳納時間、方式,辦理礦業權登記所需的資料和要求,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等。
(二)以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探礦權轉採礦權(含劃定礦區範圍申請和採礦權登記申請)和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協議出讓採礦權的含劃定礦區範圍申請和採礦權登記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政務大廳和門户網站上公開,設立交易機構的還應在交易機構大廳中公開。公開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的名稱、申請礦業權的取得方式、申請的礦業權範圍(含座標、面積)及地理位置、勘查開採礦種、開採規模等。
(三)委託交易機構尋找受讓方和自行尋找受讓方的礦業權轉讓一律在交易機構中進行公開交易,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鑑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簽訂後,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應在交易機構大廳、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户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公示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轉讓礦業權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限、地理位置、座標、面積、資源儲量情況,轉讓價格、轉讓方式等。
(四)礦業權出讓轉讓交易應當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在依法設立的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礦業權交易機構中進行。礦業權交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中進行。
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由部委託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組織實施、確定主體並公示;需到國土資源部辦理轉讓審批手續的,由礦業權人到礦業權所在地的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到國土資源部辦理登記手續。
(五)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和公開期間反饋的有異議的意見和信息,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依法予以處理。
國家規定不宜公開的礦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強化對礦業權有形市場的指導和監管
(一)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全國礦業權有形市場的監督管理,對機構建設、公開公示程序和內容、制定交易規則等提出指導意見,完善並監督執行各項交易規則。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礦業權有形市場管理實施辦法。省級(含)以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業權交易的過程和結果,查處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
(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礦業權交易活動,上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對下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業務指導。礦業權交易機構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建立網上監督系統。
(三)推進礦業權交易統一監管平台建設,以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建設為基礎,利用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和國土資源部門户網站,獲取和集成國家、省、市、縣四級礦業權交易信息,實現對全國礦業權市場信息的統一監管,公開發布和提供信息服務;推行礦業權網上出讓。
五、落實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的保障措施
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積極創造條件,加快礦業權有形市場的建設步伐,在機構性質、工作職能、人員編制和工作費用等方面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落實好機構、人員和經費,做好行政、事業等單位在運行和管理中的工作銜接,推動礦業權有形市場的建立和完善。要注重對礦業權有形市場的宣傳;要公開交易規則、程序、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監督;要進行交易風險提示,引導礦業權人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保障礦業權市場健康發展。
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於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並投入運行。已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的,要進一步探索創新,完善市場功能、交易規則和程序、公示公開的內容及相關制度。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彙總報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