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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鎖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佈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
中文名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適用地
各級行政區域內
規範要求
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期    限
15年
制    度
分級審批制度
成    果
規劃文件、規劃圖件及相應的附件
定    義
土地管理的手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簡介

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將土地資源在各產業部門進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農業與非農業之間進行配置,其次在農業與農業內部進行配置,如在農業內部的種植業、林業、牧業之間配置。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還明確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因此,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於宏觀土地利用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對轄區內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開發、整治、保護所作的綜合部署和統籌安排。根據我國行政區劃,規劃分為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和鄉(鎮)五級,即五個層次。上下級規劃必須緊密銜接,上一級規劃是下級規劃的依據,並指導下一級規劃,下級規劃是上級規劃的基礎和落實。
示範圖 示範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規劃文件、規劃圖件及相應的附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土地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5)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2、在2009年1月國土資源部會議審議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中,還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規劃內容、審查和報批等項作出明確規定。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詳細介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概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各級行政區域內,根據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今後一段時期內(通常為15年)土地利用的總安排。其實質是對有限的土地資源在國民經濟部門間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資源的部門間的時空分配(數量、質量、區位),具體藉助於土地利用結構加以實現。
土地資源配置是指對土地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部門之間(用途之間)數量、質量、區位的分佈狀態。時間、空間、用途和數量是構成土地資源配置的四項基本要素。
土地利用結構是指國民經濟各部門佔地的比重及其相互關係的總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和第三章的規定,我國從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到省、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編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是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項基本手段。 [1] 
所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從全局的和長遠的利益出發,以區域內全部土地為對象,對土地利用、開發、整治、保護等方面所作的統籌安排。
圈內: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大多數建設項目必須使用圈內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軍事項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權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①省級、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審批;②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政府批准,其中,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政府授權設區市的市政府批准;③浙江省省級及杭州市、寧波市、台州市等長三角城市均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其他市級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政府批准(報批土地佔用基本農田的鄉鎮規劃報省批准,不佔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報本級地級市批准);④設區的城市郊區的鄉鎮(包括街道辦事處、農場)、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省政府確定的中心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的批准,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內容

1.是否充分體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要求。
2.上級規劃下達的各項土地利用控制指標是否落實。
3.各類用地協調較好,佈局合理,土地利用結果調整依據是否充分,調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區是否科學,合理。
5.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分解與各類非農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是否緊密銜接,控制到位。
6.耕地佔補平衡掛鈎措施是否得到落實。
7.規劃文本,説明和專題研究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8.規劃圖內容是否全面,編繪方法是否正確,圖面是否清晰。
9採用基礎資料是否準確,可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修改

局部修改規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A、國務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區劃調整的;B、國家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及國家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基本農田的;C、國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訊、環保、城市和省級中心鎮基礎設施建設和省級農業龍頭企業擴大農副產品出口加工、重大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用地不涉及基本農田,但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D、建設項目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指標已預留,但由於選址未確定、沒有落實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或已落實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但實際位置需作調整的;E、建設項目符合符合規劃建設佔用耕地機動指標條件的;F、建設項目用地符合國家供地政策(與產業政策基本相符),全部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非耕地的;G、對市、縣(市、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城鎮建設項目,確實無法在現行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在縣(市、區)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完成後,可以申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一般一年只能提一至兩個項目,項目類型沒有限制);H、國家和省重大基礎建設的拆遷安置、搶險避災安置和下山脱貧安置用地,確定無法在現行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的(先用後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組成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總規模、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佈局、分區、建設用地管制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目標

(1)總目標
區域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實現區域可持續發展,即三個效益的統一。
(2)具體目標
是總體目標下的子目標,是總目標的具體體現。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目標:在土地利用結構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長期規劃對土地資源的需求、土地資源的供給狀況、土地的人口承載潛力和土地利用戰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規劃年所應實現的土地利用目標。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內容

1.土地利用現狀分析
2.土地供給量預測
3.土地需求量預測
4.確定規劃目標和任務
5.土地利用結構與佈局調整
6.土地利用分區
7.確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任務

①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是土地利用宏觀管理體系的重要基礎,是土地利用宏觀控制的主要依據。
②土地利用的合理組織: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時空上對各類用地進行合理佈局,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引導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以保證充分、合理、科學、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防止對土地資源的盲目開發。
③土地利用的規範監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規劃方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監督各部門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不同級別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內容上有所區別,市以下規劃的主要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1、明確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針。國務院批准的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針是: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採取有力措施,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積極開展土地整理,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2、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佈局
通過充分協調和綜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結構和佈局調整方案,即確定規劃目標年各類土地面積和佈局。其中,耕地面積、基本農田面積、建設佔用耕地面積、開發整理新增耕地面積、城鎮用地面積5項為控制性指標。
國務院批准合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5項控制指標為:到2010年,全市耕地減少量即建設佔用耕地量不得超過9333.3公頃;土地開發整理新增耕地面積不得少於9333.3公頃;確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於42.46萬公頃(637萬畝),其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35.67萬公頃,佔耕地保有量的84%;城鎮用地總面積控制在270平方公里以內,其中合肥市中心城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內。
3、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根據法律法規,制定配套的、切實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規劃的實施。通常的實施措施包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嚴格農用地轉用審查、嚴格城市、鎮、村建設規劃審查,指導農業結構調整。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依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
2、國土整治和環境保護要求;
4、各項建設對土地需求;
5、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程序

1、調查研究
摸清土地家底(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適宜性評價研究、土地供需分析。
2、編制規劃方案,形成規劃文本、圖件。
3、審批。
國務院審批全國、省級、省會及大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省政府批准除國務院審批外的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特點介紹

  1. 整體性
  2. 長期性
  3. 戰略性(研究用地的供需平衡)
  4. 控制性(下一級受上一級的指導和控制,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上一級的反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