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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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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是進一步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健全管理,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出的意見。由國務院於2005年2月19日印發並實施。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佈機構
國務院
發佈日期
2005年2月19日
實施日期
2005年2月19日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使兩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是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方針,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不斷髮展壯大,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積極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有利於繁榮城鄉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有利於擴大社會就業、改善人民生活,有利於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央確定的方針政策,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確立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實現公平競爭;進一步完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監督管理和服務,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進一步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健全管理,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此,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
(一)貫徹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則。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也允許國內非公有資本進入,並放寬股權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條件。在投資核准、融資服務、財税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實行同等待遇。對需要審批、核准和備案的事項,政府部門必須公開相應的制度、條件和程序。國家有關部門與地方人民政府要儘快完成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性規定工作。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在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行業和領域,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對其中的自然壟斷業務,積極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非公有資本可以參股等方式進入;對其他業務,非公有資本可以獨資、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方式進入。在國家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除國家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外,允許具備資質的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平等取得礦產資源的探礦權、採礦權,鼓勵非公有資本進行商業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
(三)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許經營制度,規範招投標行為,支持非公有資本積極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在規範轉讓行為的前提下,具備條件的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可向非公有制企業轉讓產權或經營權。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市政公用企業、事業單位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方式改革。
(四)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支持、引導和規範非公有資本投資教育、科研、衞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的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領域。在放開市場準入的同時,加強政府和社會監管,維護公眾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公有制社會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通過税收等相關政策,鼓勵非公有制經濟捐資捐贈社會事業。
(五)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在加強立法、規範准入、嚴格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可以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參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六)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堅持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允許非公有制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軍工科研生產任務的競爭以及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
(七)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鼓勵非公有制企業通過併購和控股、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業併購國有企業,參與其分離辦社會職能和輔業改制,在資產處置、債務處理、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參照執行國有企業改革的相應政策。鼓勵非公有制企業併購集體企業,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相應政策。
(八)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和中部地區崛起。西部地區、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中部地區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積極吸引非公有制企業投資建設和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東部沿海地區也要繼續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壯大。
二、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税金融支持
(九)加大財税支持力度。逐步擴大國家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省級人民政府及有條件的市、縣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加快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研究完善有關税收扶持政策。
(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有效發揮貸款利率浮動政策的作用,引導和鼓勵各金融機構從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出發,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完善金融服務,切實發揮銀行內設中小企業信貸部門的作用,改進信貸考核和獎懲管理方式,提高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貸款比重。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積極吸引非公有資本入股;農村信用社要積極吸引農民、個體工商户和中小企業入股,增強資本實力。政策性銀行要研究改進服務方式,擴大為非公有制企業服務的範圍,提供有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政策性銀行依託地方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
(十一)拓寬直接融資渠道非公有制企業在資本市場發行上市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企業板塊和推進制度創新的基礎上,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健全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功能,為非公有制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創造條件。鼓勵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到境外上市。規範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推動各類資本的流動和重組。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支持中小投資公司的發展。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企業債券。
(十二)鼓勵金融服務創新。改進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資信評估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經批准可開展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質押貸款試點。鼓勵金融機構開辦融資租賃、公司理財和賬户託管等業務。改進保險機構服務方式和手段,開展面向非公有制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非公有制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吸引國際金融組織投資。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支持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信用再擔保機構。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准入、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建立健全擔保業自律性組織。
三、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十四)大力發展社會中介服務。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堅持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不斷完善社會服務體系。支持發展創業輔導、籌資融資、市場開拓、技術支持、認證認可、信息服務、管理諮詢、人才培訓等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整頓中介服務市場秩序,規範中介服務行為,為非公有制經濟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十五)積極開展創業服務。進一步落實國家就業和再就業政策,加大對自主創業的政策扶持,鼓勵下崗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大學畢業生和歸國留學生等各類人員創辦小企業,開發新崗位,以創業促就業。各級政府要支持建立創業服務機構,鼓勵為初創小企業提供各類創業服務和政策支持。對初創小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降低公司註冊資本限額,允許註冊資金分期到位,減免登記註冊費用。
(十六)支持開展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培訓。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的不同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整合社會資源,創新培訓方式,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依託大專院校、各類培訓機構和企業,重點開展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和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培訓,各級政府應給予適當補貼和資助。企業應定期對職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安全知識培訓。
(十七)加強科技創新服務。要加大對非公有制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支持,加快建立適合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特點的信息和共性技術服務平台,推進非公有制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大力培育技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讓。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要積極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科技諮詢、技術推廣等專業化服務。引導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鼓勵國有科研機構向非公有制企業開放試驗室,充分利用現有科技資源。支持非公有資本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研開發機構。鼓勵有專長的離退休人員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切實保護單位和個人知識產權。
(十八)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改進政府採購辦法,在政府採購中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推動信息網絡建設,積極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擴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資興業,在對外投資、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在境外申報知識產權。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作用,利用好國家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十九)推進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加快建立適合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體系、評級發佈制度以及失信懲戒機制,推進建立企業信用檔案試點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對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有關登記審核機構應簡化年檢、備案等手續。要強化企業信用意識,健全企業信用制度,建立企業信用自律機制。
四、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十)完善私有財產保護制度。要嚴格執行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得非法改變非公有制企業財產的權屬關係。按照憲法修正案規定,加快清理、修訂和完善與保護合法私有財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十一)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依法保護企業主的名譽、人身和財產等各項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出的行政複議等,政府部門必須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覆。
(二十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要尊重和維護職工的各項合法權益,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職工簽訂規範的勞動合同,並健全集體合同制度,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必須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或變相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逐步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必須尊重和保障職工依照國家規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超時工作,加班或延長工時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給予補休;必須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做好安全生產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要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職工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部門要根據非公有制企業量大面廣、用工靈活、員工流動性大等特點,積極探索建立健全職工社會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業工會組織。非公有制企業要保障職工依法參加和組建工會的權利。企業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必須為工會正常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依法撥付工會經費,不得干預工會事務。
五、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
(二十五)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非公有制企業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税。服從國家的宏觀調控,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法規,自覺遵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主動調整和優化產業、產品結構,加快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國家支持非公有制經濟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鼓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加工貿易、社區服務、農產品加工等勞動密集型產業。
(二十六)規範企業經營管理行為。非公有制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依法獲得安全生產、環保、衞生、質量、土地使用、資源開採等方面的相應資格和許可。企業要強化生產、營銷、質量等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安全、環保、衞生、勞動保護等責任制度,並保證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如實編制財務報表。企業必須依法報送統計信息。加快研究改進和完善個體工商户、小企業的會計、税收、統計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完善企業組織制度。企業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規範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探索建立有利於個體工商户、小企業發展的組織制度。
(二十八)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素質。非公有制企業出資人和經營管理人員要自覺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知識,增強法制觀念、誠信意識和社會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引導非公有制企業積極開展扶貧開發、社會救濟和“光彩事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增強社會責任感。各級政府要重視非公有制經濟的人才隊伍建設,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和政府獎勵等方面,與公有制企業實行同等政策。建立職業經理人測評與推薦制度,加快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二十九)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國家支持有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兼併、收購、聯合等方式,進一步壯大實力,發展成為主業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大公司大集團,有條件的可向跨國公司發展。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支持發展非公有制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其加大科技創新和新產品開發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國家關於企業技術改造、科技進步、對外貿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對非公有制企業同樣適用。
(三十)推進專業化協作和產業集羣發展。引導和支持企業從事專業化生產和特色經營,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鼓勵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等協作關係。通過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培育骨幹企業和知名品牌,發展專業化市場,創新市場組織形式,推進公共資源共享,促進以中小企業集聚為特徵的產業集羣健康發展。
六、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
(三十一)改進監管方式。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完善相關制度,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能。各有關監管部門要改進監管辦法,公開監管制度,規範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監管信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十二)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關係協調。各級勞動保障等部門要高度重視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係問題,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執行勞動合同、工資報酬、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法規、政策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健全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時化解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三十三)規範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收費行為。進一步清理現有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收費,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向非公有制企業強制收取任何費用,無權以任何理由強行要求企業提供各種贊助費或接受有償服務。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企業有權拒絕和舉報無證收費和不合法收費行為。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各類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
七、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三十四)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指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需要,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手段。要將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動態的監測和分析,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和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配合,形成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合力。要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聯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業方面的助手作用。統計部門要改進和完善現行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反映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狀況。
(三十五)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宣傳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和表彰非公有制經濟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形成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環境。
(三十六)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抓緊制訂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及配套辦法,認真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落到實處,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國務院
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1]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內容解讀

2005年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若干意見》按照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和四中全會精神及憲法修正案要求,着力消除影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確立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明確提出了今後一個時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從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税金融支持、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等七個方面具體提出了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措施。
2009年9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這個《意見》強調要完善中小企業政策法律體系,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程序,清理不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為中小企業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作為中央政府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而採取的“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惠民生”一攬子計劃的重要部分,《意見》作出進一步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努力改進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提高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領導等八個方面29條具體政策措施,向全社會傳遞了中央政府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發展的信號,大大提振了中小企業的信心。
2010年5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這個《意見》全文共36條,是繼2005年《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之後,針對民間投資發展出台的又一重要文件,它的出台既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穩固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的迫切需要,也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長久之策。《意見》高度肯定了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意見》明確了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社會事業領域、金融服務領域、商貿流通領域、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同時,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意見》要求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意見》對破除、拆除民間投資發展中存在的“玻璃門”、“彈簧門”等現象,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相關行業和領域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力,必將進一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長足發展。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