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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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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是國務院發佈的一項決定。

目錄

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簡介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中介服務清理規範後,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1] 

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涉及內容

這批清理規範的事項,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全部取消事項,清理規範後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評估、論證、鑑定、證明等材料,共94項;第二類是由原來的申請人委託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材料,改為審批部門根據審批工作需要委託開展技術性服務,共53項;第三類是經清理規範後,改為既可由申請人自行編制相關材料,也可由申請人繼續委託中介機構編制,共45項。
目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集中清理規範工作基本完成,原來作為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已經取消70%。《決定》要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