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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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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2月07日發佈,自1994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
發佈部門
國務院
發佈日期
1994年02月07日
實施日期
1994年01月01日
效力級別
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法規類別
教育經費與財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發〔1993〕85號《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為了保證教育費附加及時、足額徵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的税額為計徵依據,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同時繳納。對從事生產捲煙和煙葉生產的單位,減半徵收。
二、按照改革後的税收徵收管理規定,教育費附加分別由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負責徵收。國家税務局系統徵收的按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營業税附徵的教育費附加,作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國家税務局系統徵收的按增值税、消費税附徵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税務局徵收的按營業税附徵的教育費附加,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
三、國家税務局系統和地方税務局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原則上應單獨填開“繳款單”,以“教育費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歸屬的規定,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四、其他事項暫按現行規定執行,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下發。
五、本通知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