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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涉外法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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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涉外法規的通知》在1988.06.18由國務院頒佈。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涉外法規的通知
頒佈時間
1988年06月18日
實施時間
1988年06月18日
頒佈單位
國務院
為了加快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促進我國沿海地區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涉外法規的部署和要求,對國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的現行涉外方面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以下簡稱法規)進行了清理。清理出來的第一批應予廢止的法規17件,經國務院清理涉外法規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法制局逐件複查,國務院審議,決定予以廢止(法規名稱見附件一)。
同時清理出來的第一批自行失效的法規11件,也經國務院清理涉外法規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法制局逐件進行了複查,現一併附後(法規名稱見附件二),以便各地區、各部門全面瞭解已失效的涉外法規的情況,利於工作。
198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