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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鎖定
《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是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按照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就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18年5月24日印發並實施。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發佈機構
國務院
發佈日期
2018年5月24日
實施日期
2018年5月24日

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國發〔201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按照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現就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行政法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准、備案、複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或者需要由國務院作出相關決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司法部起草草案後,依照法定程序報國務院審批。
四、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由承接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
五、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
2018年5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1] 

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內容解讀

《決定》指出,要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決定》的內容主要包括:
在保障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的連續性方面,《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在確保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有關批准、備案、複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方面,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決定》對相關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或者需要由國務院作出相關決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司法部起草草案後,依照法定程序報送國務院;二是國務院部門要抓緊清理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涉及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同時就原行政機關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執行問題作出了銜接性規定。 [2] 

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決定解答

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決定出台背景

黨的十九大作出了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這次機構改革,涉及眾多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的調整,需要修改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規,很難在短期內修改完成。為平穩有序調整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出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強化了有關法律修改前,機構設立重組、職責調整和管理執法工作的合法性。考慮到這次機構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數量較多,按照《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確定的原則,司法部起草了《決定》,徵求中央編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報送國務院印發,旨在明確有關行政法規修改、廢止前,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和管理執法工作的合法性,確保機構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進行。 [3] 

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法規修改情況

從初步梳理的情況看,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行政法規有230多部,數量大,內容多,情況各異:一是有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雖已調整到其他行政機關,但不修改並不影響承接職責的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不需要修改;二是有的行政法規規定影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需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三是有的新組建的行政機關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或者有關職責關係尚未理順,需要在部門的“三定”規定明確職責分工後,再修改或者廢止有關行政法規;四是有的行政法規需要在有關法律修改後再作修改或者廢止。基於機構改革的不同情況和問題,有關行政法規的修改和廢止工作難以在短期內或經一次“打包”修改完成。
因此,國務院通過印發《決定》的方式,確保了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下一步,我們再分批組織修改或者廢止有關行政法規。 [3] 

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職責調整內容

一是在保障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的連續性方面,《決定》明確《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職責和工作的,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同時考慮到地方機構改革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後,需要與國務院機構改革相統一、相銜接,因此明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是在確保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有關批准、備案、複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方面,明確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是對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行政法規提出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實施《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行政法規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由司法部起草草案後,依照法定程序報送國務院。
四是對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提出要求。明確規定國務院部門要抓緊清理實施《改革方案》涉及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及時予以修改 [3]  或者廢止。同時就原承擔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執行問題作出了銜接性規定。

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貫徹落實要求

《決定》要求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同時,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