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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停止對企業進行不必要的檢查評比和不干預企業內部機構設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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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停止對企業進行不必要的檢查評比和不干預企業內部機構設置的通知》是國務院發佈的文件,成文日期是1991年12月05日。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停止對企業進行不必要的檢查評比和不干預企業內部機構設置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1991〕65號
發佈單位
國務院
成文日期
1991年12月05日

目錄

國務院關於停止對企業進行不必要的檢查評比和不干預企業內部機構設置的通知文件全文

近幾年來,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各種檢查評比活動越來越多, 一些業務主管部門還強制要求企業設置對口機構,配備對口業務人員,嚴重干預 了企業經營自主權,增加了企業負擔,干擾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助長了 不正之風的蔓延。對此,企業反映十分強烈,普遍要求儘快解決這一問題。
為了認真貫徹最近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下簡稱《企業法》),減少對企業的干預,切實減 輕企業負擔,各級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採取堅決措施,停止對企業進行不 必要的檢查評比,不再幹預企業內部的機構設置。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各種評比和評比性檢查,包括各種 升級、評優及各類專項獎等活動,要立即停止進行。正在進行的上述各項活動的 善後工作,由主辦單位妥善處理。產品鑑定會、技術鑑定會等,也要從簡。   
二、政府職能部門按國務院規定對企業進行財政、税收、物價、審計、質量、 安全等監督和檢查、要依法辦事,精減人員,簡化程序,避免重複,為政清廉, 並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以減輕企業負擔。   
對企業進行檢查,除國家明文規定需要收費的項目外,一律不得收費。收費 標準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各類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新聞、事業單位一律不 得對企業進行檢查。   
三、各企業有權拒絕和揭發違反上述規定的評比、檢查活動。   
四、按照《企業法》關於“企業有權決定機構設置及其人員編制”的規定, 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要求企業設置對口機構和規定相應的人員編制及級別待遇。 企業對原有的機構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本着“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調 整,政府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抓好本通知的落實工 作,特別要加強國營大中型企業工作的領導,深入調查研究,切實幫助企業解決 實際問題,為搞好企業做好服務。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