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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鎖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是2013年國務院發佈的文件
- 中文名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 發佈單位
- 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3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温家寶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正文內容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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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1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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