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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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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是2013年國務院發佈的文件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發佈單位
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3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温家寶
2013年1月30日 [1]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正文內容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