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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佈工作的通知
鎖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佈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8年05月31日發佈,自1988年05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 中文名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佈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
-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mproving the Issuance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頒佈時間
- 1988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
- 1988年5月31日
- 發佈單位
- 國務院辦公廳
- 效力級別
- 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 法規類別
- 法規規章制定與發佈
通知內容
制定與發佈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為了提高行政法規的權威性,使行政法規能夠及時為社會和公眾知曉,便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執行和遵守,國務院決定改變現行的用文件形式發佈行政法規的辦法。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從現在起,國務院發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佈令;經國務院批准、部門(含部、委、行、署、直屬機構、國家局)發佈行政法規,由部門主要領導人簽署發佈令。
二、發佈行政法規的令,包括髮布機關、序號、法規名稱、通過或者批准日期、發佈日期、生效日期和簽署人等項內容。
三、經國務院總理簽署公開發布的行政法規,由新華社發稿,《國務院公報》、《人民日報》應當全文刊載,國務院不另行文,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都應遵照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少量文本,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存檔備查。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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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佈工作的通知 .北大法寶[引用日期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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