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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佈工作的通知

鎖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佈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8年05月31日發佈,自1988年05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中文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佈工作的通知
外文名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mproving the Issuance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頒佈時間
1988年5月31日
實施時間
1988年5月31日
發佈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
效力級別
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法規類別
法規規章制定與發佈
通知內容
制定與發佈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為了提高行政法規的權威性,使行政法規能夠及時為社會和公眾知曉,便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執行和遵守,國務院決定改變現行的用文件形式發佈行政法規的辦法。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從現在起,國務院發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佈令;經國務院批准、部門(含部、委、行、署、直屬機構、國家局)發佈行政法規,由部門主要領導人簽署發佈令。
二、發佈行政法規的令,包括髮布機關、序號、法規名稱、通過或者批准日期、發佈日期、生效日期和簽署人等項內容。
三、經國務院總理簽署公開發布的行政法規,由新華社發稿,《國務院公報》、《人民日報》應當全文刊載,國務院不另行文,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都應遵照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少量文本,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存檔備查。
附件(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