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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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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的意見》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長江十年禁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鞏固好禁捕退捕工作成果,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加快促進長江水生生物多樣性和水域生態修復,經國務院同意,提出的意見。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24年3月18日印發。
中文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的意見
印發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印發日期
202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的意見意見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2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以下稱長江十年禁漁)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全局計、為子孫謀的重要決策,是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和恢復長江母親河生機活力的重要舉措。自2021年1月1日禁漁三年多以來,退捕漁民安置保障有力,禁捕水域管理秩序平穩,水生生物資源恢復向好,長江十年禁漁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同時,還存在非法捕撈隱患較多、部分地方工作弱化、執法監管能力不足、水生生物多樣性恢復緩慢等問題。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長江十年禁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鞏固好禁捕退捕工作成果,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加快促進長江水生生物多樣性和水域生態修復,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優化工作推進機制
(一)完善機制運行。堅持“中央統籌、部門協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長江十年禁漁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大政治任務,主動擔當作為,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項重點任務牽頭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抓總作用,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主動配合落實,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優化完善長江水生生物保護暨長江禁捕工作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機制)和地方專項工作運行機制,持續強化政府統籌協調、部門協同配合、運轉高效順暢的工作格局。
(二)加強督促推進。農業農村部要會同協調機制有關成員單位,對有關省(直轄市)退捕漁民安置保障、禁捕執法監管、水生生物保護等工作進行督促指導,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國務院。要通過明查暗訪、掛牌督辦、通報約談、公開曝光等方式,壓緊壓實地方主體責任,消除盲目樂觀、懈怠放鬆、疲勞厭戰等思想。健全正向激勵和反向問責機制,對禁捕退捕工作成效顯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表揚;對工作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地方、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責問責。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長江十年禁漁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河湖長制考核等範圍。
二、持續做好安置保障
(三)加強動態精準監測。要建立動態精準幫扶機制,健全退捕漁民安置保障工作信息系統,細化實化動態跟蹤監測,及時更新掌握退捕漁民就業狀況、家庭收入、到齡領取養老金等情況。有關地方要依託全國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和防止返貧監測幫扶機制,摸排生活困難退捕漁民,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動態監測範圍。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和比對,重點排查未納入社會救助範圍的困難漁民家庭,對需要救助的退捕漁民進行監測預警,動態掌握需要兜底保障的人員情況,及時落實相應救助保障措施。
(四)跟蹤做好就業幫扶。有關地方要加強退捕漁民就業服務,做好政策宣傳、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對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的應幫盡幫。持續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退捕漁民職業技能培訓,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引導各類用人單位積極吸納退捕漁民,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政策。積極開展農業農村領域就業幫扶工作,將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的未就業退捕漁民按程序納入高素質農民培育範圍。引導退捕漁民自主創業,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創業擔保貸款等政策。統籌用好公益性崗位,積極按規定安置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退捕漁民,實現“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開展退捕漁民跟蹤調研,有針對性優化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五)持續落實養老保險。有關地方要全面落實養老保險政策,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退捕漁民按時繳費、長期繳費、有條件的按高標準繳費,持續推進應保盡保。落實退捕漁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確保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對退捕地、户籍地、參保地三地分離的退捕漁民,按規定由退捕地安排補貼資金,參保地配合做好養老保險經辦服務。對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的,要及時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保障退捕漁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持續加強執法監管
(六)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各級農業農村(漁業漁政)、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合作,建立信息平台互通、執法資源共享、案件移交順暢的長效協作機制,加強行刑銜接,根據需要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強化暗查暗訪,對重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對執法不力、問題突出的進行通報約談和聯合掛牌整治。依託河湖長制平台,以縣市或鄉鎮為基礎單元,發揮基層組織及“護漁員”協助巡護作用,健全網格化管理體系,劃定管理區域,明確責任主體和權責清單,向社會公示並接受監督。
(七)保持高壓嚴管態勢。有關地方要聚焦重點時段,緊盯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對象、重要物種,持續組織開展水上巡航、陸上檢查、線上排查,依法嚴厲查處“電毒炸”、“絕户網”等非法捕撈以及市場銷售非法漁獲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合法捕撈水產品信息管理制度,落實水產品加工、經營環節進貨查驗要求,禁止以“長江野生魚”等為噱頭進行虛假宣傳,禁止非法漁獲物上市交易。依法查處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漁獲物以及非法制造、銷售禁用漁具和發佈相關非法信息等行為。
(八)消除非法捕撈隱患。有關地方要加強禁捕水域各類船舶規範管理,防止科研、營運、巡護以及公務等船舶非法從事捕撈等行為。定期對現有水上閒置、無人管理、所有人不明的船舶進行排查,依法對“三無”(無船舶證書、無船名號、無船籍港)船舶(包括大馬力快艇)進行集中清理,消除非法捕撈隱患。加強對禁用漁具製作銷售環節的監管,依法清理取締製造“三無”船舶、禁用漁具的黑窩點、黑作坊。加強農民自用船舶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界定用途、登記備案、核定船名、標識管理,做到與“三無”船舶有效區分。
(九)打擊整治違規垂釣。有關地方要根據實際情況探索開展垂釣管理地方性立法,劃定長江禁捕水域禁止垂釣區或允許垂釣區,明確可使用釣具和可釣魚類種類、數量、最小可釣標準。研究建立垂釣備案制度和管理平台,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法探索實施實名制註冊制度。強化規範監管,加大對違規垂釣的打擊整治力度。加強宣傳引導,設立有獎舉報熱線,積極發揮垂釣行業協會自治管理作用,引導垂釣愛好者成為文明垂釣的“導釣員”、“協管員”。
(十)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國家通過現有資金渠道,支持有關地方加強長江流域漁政、公安相關執法裝備設施和能力條件建設,配齊配強協助巡護隊伍,結合實際配備船艇、無人機、視頻監控等現代化執法裝備,積極推動執法能力與執法任務相匹配。有關地方要切實加強長江禁捕執法經費保障,規範執法着裝、證件和標識,依法為執法人員、協助巡護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規範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充分保障禁捕執法水上執勤辦案工作條件。
四、加快推進生態修復
(十一)加強珍稀瀕危物種保護。有效推動落實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等珍稀瀕危水生生物拯救行動計劃。各級農業農村(漁業漁政)、生態環境部門應定期聯合組織開展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分佈和生境質量調查,針對不同物種的瀕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加強保護措施,保障保護投入。加大珍稀瀕危物種保護技術研究力度,國家層面加強以長江珍稀瀕危物種為重點的水生野生動物研究保護力量,培育領軍人才和團隊。科學規範開展增殖放流,持續擴大中華鱘等珍稀瀕危物種人工保種和增殖放流規模,開展自然繁殖試驗,推動野外棲息地重建。結合重大涉漁工程前期論證,研究長江干流魚類過魚設施建設問題。推進葛洲壩下中華鱘產卵場修復工程,修復長江鱘生境,開展與其生活史相適應的生態調度,努力重建野外自然種羣。加強長江江豚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擴大人工繁育規模,建設好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做好極端天氣下應急保護和救助。提升水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能力,依託專業和社會收容救護力量,認定一批水生野生動物保種、繁育、救護基地。積極開展中華鱘等物種科普宣傳和國際交流合作,鼓勵社會組織參與長江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十二)開展重要棲息地修復。強化水生態系統整體性保護,加強對水域開發利用的規範管理,嚴格限制並努力降低不利影響。科學劃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適時發佈重要棲息地名錄。進一步加強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與管理。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根據相關導則要求和實際需要,科學開展水生生物影響評價,嚴格控制和努力消除涉漁工程對水生生物的不利影響。對產生不利影響的涉漁工程,優先考慮優化選址選線以避讓影響區域,確實無法避讓的,要嚴格落實補償措施。統籌實施好長江流域有關涉漁工程補償措施,進一步發揮政策資金合力。在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關鍵生境實施一批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加強河湖水系生態修復,研究水域生態修復機理,制定重要江河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復計劃,通過過魚設施、生態調度、灌江納苗、江湖連通等措施,恢復河流連通性,滿足水生生物洄游習性和種質交換需求。
(十三)加強資源調查監測。健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水生生物監測調查技術標準和方法,加強監測調查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監測調查工作的規範化水平。加強水生生物資源監測能力建設,科學佈局監測站位,健全監測調查網絡,提高監測系統自動化、智能化水平,加強生態環境大數據集成分析和綜合應用,促進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有關地方要加強水生生物及其重要棲息地生境質量監測調查工作,省級農業農村(漁業漁政)部門要組織開展轄區範圍內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將水生生物監測調查數據及評估結果作為地方政府生態保護履職情況的考核依據。
(十四)加強外來物種防治。開展外來物種常態化監測和預警,強化跨境、跨區域外來物種入侵信息跟蹤和分析預警。有關地方要指導養殖主體加強水生外來物種水產養殖環節管理和風險防控,依法依規建立防逃隔離設施,防止養殖外來物種逃逸。建立健全包括源頭預防、監測預警、治理修復在內的全鏈條防控預案,推進水生外來入侵物種綜合治理。加強外來物種入侵防控科普宣傳,規範民間、宗教放生(放流)活動,嚴禁向天然開放水域放流外來物種、人工雜交種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
五、全面加強組織實施
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持續鞏固提升退捕漁民安置保障水平,不斷強化完善禁漁執法監管機制,加快突破重點瀕危物種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瓶頸,加快提升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生境質量,推動在長江流域形成高水平保護與高質量發展相得益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發展新格局。農業農村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加強政策指導和協作配合,做好督促推進和效果評價,針對不同區域實際情況,進一步優化調整和充實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有關地方要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增強政策協同效應,保障長江十年禁漁工作任務有效落實、目標按期實現。
國務院辦公廳     
2024年3月18日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的意見內容解讀

2024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長江十年禁漁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全局計、為子孫謀的重要決策,是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和恢復長江母親河生機活力的重要舉措。禁漁三年多以來,退捕漁民安置保障有力,禁捕水域管理秩序平穩,水生生物資源恢復向好,長江十年禁漁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
《意見》強調,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長江十年禁漁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大政治任務,優化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督促推進;要加強動態精準監測,跟蹤做好就業幫扶,持續落實養老保險政策,持續做好安置保障;要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強化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合作,保持高壓嚴管態勢,消除非法捕撈隱患,打擊整治違規垂釣,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持續加強執法監管;要加強珍稀瀕危物種保護,開展重要棲息地修復,加強資源調查監測,加強外來物種防治,加快推進生態修復。
《意見》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保障長江十年禁漁工作任務有效落實、目標按期實現,推動在長江流域形成高水平保護與高質量發展相得益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發展新格局。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