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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鎖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於2009年3月2日發佈,自2009年3月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2] 
中文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佈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
發佈日期
2009年03月02日
實施日期
2009年03月02日
效力級別
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法規類別
機構編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通知發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規定全文

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2號),設立中國民用航空局(副部級),為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範管理航空運輸業、實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組織協調重大緊急航空運輸任務等職責劃入中國民用航空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航空安全監管、規範航空運輸業、通用航空管理的職責,保障民航安全,促進民航行業協調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提出民航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與綜合運輸體系相關的專項規劃建議,按規定擬訂民航有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政策和標準,推進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承擔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民用航空產品及維修單位的審定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管、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運行評審工作,負責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民航航空人員資格和民用航空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編制民航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民航空防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航安全保衞的監督管理,承擔處置劫機、炸機及其他非法干擾民航事件相關工作,負責民航安全檢查、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五)擬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徵候標準,按規定調查處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重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六)負責民航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土地使用、淨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七)承擔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監管責任。監督檢查民航運輸服務標準及質量,維護航空消費者權益,負責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活動有關許可管理工作。
(八)擬訂民航行業價格、收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民航行業財税等政策建議。按規定權限負責民航建設項目的投資和管理,審核(審批)購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請。監測民航行業經濟效益和運行情況,負責民航行業統計工作。
(九)組織民航重大科技項目開發與應用,推進信息化建設。指導民航行業人力資源開發,科技、教育培訓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負責民航國際合作與外事工作,維護國家航空權益,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管理民航地區行政機構、直屬公安機構和空中警察隊伍。
(十二)承辦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民用航空局設12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綜合司。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安全保密、新聞發佈和信訪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二)航空安全辦公室(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組織協調民航行業系統安全管理工作;起草民航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政策、標準,擬訂相關規劃,監督、指導民航飛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管運行安全工作;管理航空安全信息,發佈航空安全指令;按規定組織或參與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徵候調查。擬訂航班時刻和空域容量資源分配管理辦法;承擔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相關人員資格、空管設備使用許可、民航無線電管理工作;依法指導重要飛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工作;承擔民航應急工作、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協調。
(三)政策法規司。
組織起草民航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指導民航行業行政執法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民航行業體制改革;組織起草通用航空發展政策和標準,規範通用航空市場秩序;承辦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工作。
(四)發展計劃司。
提出民航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與綜合運輸體系相關的專項規劃建議,按規定組織編制和實施有關專項規劃;承擔民航建設項目投資和管理、行業價格、組織協調航油供應保障、行業統計有關工作;審核購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請;監測行業運行情況;指導民航行業節能減排工作。
(五)財務司。
提出民航行業財税等政策建議,監測民航行業經濟效益;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民航政府性基金有關工作。
(六)人事科教司。
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按權限承擔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管理工作;管理民航院校;指導民航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教育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承擔民航行業職業資格有關管理工作;承擔民航安全監察專員日常管理工作。
(七)國際司(港澳台辦公室)。
起草民航對外合作政策,承辦民航國際合作、外事和對外航空權利談判工作,承辦與港澳台合作與交流有關事務;承辦外國和港澳台航空運輸企業常駐機構及人員的審核工作。
(八)運輸司。
規範航空運輸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起草航空運輸和航空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執行;承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航線航班經營許可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內地與港澳台地區航空運輸安排;組織協調重大、特殊、緊急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九)飛行標準司。
起草民航飛行運行、航空器維修、危險品航空運輸和航空衞生政策及標準並監督執行,承擔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設備、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的審定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民航飛行人員、飛行籤派人員和維修人員的資格管理;審批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並監督執行;承擔民用航空器的運行評審工作。
(十)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起草民用航空產品適航管理的政策和標準;承擔民用航空產品以及民航油料、化學產品的適航審定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頒發適航指令;承擔民航標準和計量有關工作。
(十一)機場司。
起草民用機場建設、安全、運營管理政策和標準並監督檢查;承擔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核工作,承擔民用機場及其專用設備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質量監督和相關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組織工程行業驗收;承擔民用機場應急救援、環境保護、土地使用、淨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承擔機場內供油企業安全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公安局。
承擔民航行業空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起草民航安全保衞管理的政策和標準,審核民航企事業單位航空安全保衞方案並監督執行;指導防範和處置非法干擾民航事件,承擔處置劫機、炸機事件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民航安全檢查和空中安全保衞工作;組織、指導民航專機安全警衞和刑事偵查工作,監督管理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工作;管理直屬公安隊伍。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部雙重領導,黨政工作以中國民用航空局領導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領導為主。
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羣工作,指導民航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中國民用航空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1名(含兩委人員編制6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飛行師、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各1名和民航安全監察專員4名(正司局級),正副司長職數46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處置劫機事件工作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處置劫機事件應急預案,保證民航空防安全。
(二)中國民用航空局下設7箇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事務實施行業管理和監督。7個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業務量的需要,共派出33箇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監督和市場管理。以上機構行政編制共2580名。暫保留中國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區管理局。
(三)中國民航空中警察隊伍由中國民用航空局領導,負責防範和制止劫機、炸機以及非法干擾民航飛行安全的行為,保護機上旅客生命財產安全。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宜,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