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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司名稱冠以“中國”等字樣問題的通知

鎖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司名稱冠以“中國”等字樣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5年05月29日發佈,自1995年05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中文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司名稱冠以“中國”等字樣問題的通知
發佈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
發佈日期
1995年05月29日
實施日期
1995年05月29日
效力級別
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法規類別
公司登記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規範公司名稱,加強對公司名稱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決定,現通知如下:
今後,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設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類經濟實體)一律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