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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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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2年07月06日發佈,自2002年07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中文名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
發佈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
發佈日期
2002年07月06日
實施日期
2002年07月06日
效力級別
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法規類別
人事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
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對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調動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國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要注意試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不斷總結經驗,確保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工作的順利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二年七月六日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
(人事部二00二年七月三日)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迫切要求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是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增強事業單位活力的重要措施。為了規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工作(簡稱人員聘用工作),保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實施範圍
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要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走羣眾路線,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製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可以採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參照本意見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開招聘制度
為了規範用人行為,防止用人上的隨意性和不正之風,事業單位凡出現空缺崗位,除涉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人員的以外,都要試行公開招聘。
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崗位的工資待遇;按照崗位的職責和聘用條件,通過公開招聘、考試或者考核的方法擇優聘用工作人員。受聘人員應當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為了保證人員聘用工作的順利平穩進行,聘用人員應當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的應聘人員優先。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
三、嚴格人員聘用的程序
為了保證人員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單位要成立與人員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聘用工作組織,嚴格人員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律檢查部門負責人和工會代表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佈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根據結果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滿,崗位需要、本人願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續簽聘用合同。
人員聘用實行迴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工作。聘用工作組織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與自己有上述親屬關係的,也應當迴避。
四、規範聘用合同的內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聘用單位對受聘人員的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必要時,還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羣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考核的內容應當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符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聘用工作組織在羣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
考核結果是續聘、解聘或者調整崗位的依據。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該受聘人員的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後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後,應當相應改變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並對其聘用合同作相應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聘用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規範解聘辭聘制度
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後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在聘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補償。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後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單位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密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或者工作調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被解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聘用單位分立、合併、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受聘人員與所在聘用單位的聘用關係解除後,聘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調轉手續,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
七、認真做好人事爭議的處理工作
為了保障人員聘用制度的實施,聘用合同訂立後,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受聘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聘用單位的規章制度,認真負責地完成崗位工作任務;聘用單位應當保障受聘人員的工作條件,保障受聘人員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應當享受的待遇。
為妥善處理人員聘用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要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製度,及時公正合理地處理、裁決人員聘用中的爭議問題。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在公開招聘、聘用程度、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等問題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八、積極穩妥地做好未聘人員安置工作
事業單位未聘人員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員聘用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政策性強,必須予以高度重視。要將未聘人員儘量安置在本單位或者當地本行業、本系統內,同時要探索多種安置辦法。城市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跨行業、跨系統調劑安置。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為未聘人員創辦經濟實體或者進入企業提供優惠條件,引導鼓勵未聘人員面向基層、農村和中小企業,使他們在新的領域發揮作用、施展才幹。
九、加強對人員聘用工作的組織領導
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涉及廣大事業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情況複雜,在工作中,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原則,防止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等行為的發生,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各級人事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認真做好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要貫徹積極、穩妥的方針,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充分考慮羣眾對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縝密實施。在實施過程中,一方面要保證單位工作的正常運轉,做到工作不斷檔,國有資產不流失;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事業單位廣大職工支持並積極參與這項改革,保證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順利實施,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