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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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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覆文件信息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覆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覆文件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
你辦十月十四日來函收悉。經對來函中所涉及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適用的三個問題進行認真研究,並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公安部溝通,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對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行為的處罰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駕駛證,經考試合格,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於無證駕駛;在適用處罰上,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按照未取得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適當從輕處罰。
二、關於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理解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是關於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遵守的規定,第二款是針對第一款以外的道路所作的規定,這裏的“沒有交通信號”,既包括了沒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任何交通信號,也包括雖有某些交通信號但未能明確指示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和橫過道路的行人路權的情形。在上述兩種情形下,機動車遇行人橫過道路,都應當避讓,以保障安全。
三、關於對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處罰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後,駕駛人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在性質上屬於駕駛資格中止後的無證駕駛行為;在適用處罰上,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按照未取得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適當從輕處罰。
以上答覆意見,供參考。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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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對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覆 .微信公眾平台-寧夏交警[引用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