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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的通知

鎖定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4年11月22日批轉的通知 [1] 
中文名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的通知
批轉單位
國務院
成文時間
1984年11月22日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的通知文件發佈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4〕165號
國務院同意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現發給你們試行。
為了適應城鄉經濟發展的需要,適當放寬建鎮標準,實行鎮管村體制,對於加速小城鎮的建設和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別,進行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現在對已具備建鎮條件的地方,地方政府要積極做好建鎮工作,成熟一個,建一個,不要一哄而起。要按照建鎮標準,搞好規劃,合理佈局,使小城鎮建設真正起到促進城鄉物資交流和經濟發展的作用。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的通知文件內容

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
隨着農村商品經濟和鄉鎮工業的蓬勃發展,小城鎮的作用日益顯示出來。加速小城鎮建設,充分發揮其聯結城鄉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城鄉經濟的交流和發展。已成為當前基層政權建設上的一項重要任務。
我國小城鎮(指建制鎮)的建設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建國初期,隨着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小城鎮有了較快的發展。以後由於“左”的影響,小城鎮發展緩慢。在十年動亂期間,小城鎮又遭到了破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經濟的繁榮,促進了小城鎮的恢復和發展,現在全國已有建制鎮五千六百九十八個。特別是今年中央一號文件下達後,各地對建鎮工作更加重視,僅半年多時間,全國就新建了二千多個鎮。預計到今年年底還將有一個較大的發展。
為了研究小城鎮的政權建設問題,我們於今年八月召集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同志進行了座談;還派人到部分省市進行了典型調查。當前建鎮工作中的主要問題是,建鎮標準不統一,有的地方把鎮、村分割開來,很不利於小城鎮的發展。在發展方向上,小城鎮應成為農村發展工副業、學習科學文化和開展文化娛樂活動的基地,逐步發展成為農村區域性的經濟文化中心。
鑑於上述情況,我們建議,對一九五五年和一九六三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設鎮的規定作如下調整:
一、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置鎮的建制。
二、總人口在二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的,可以建鎮;總人口在二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三、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二千,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鎮的建制。
四、凡具備建鎮條件的鄉,撤鄉建鎮後,實行鎮管村的體制;暫時不具備設鎮條件的集鎮,應在鄉人民政府中配備專人加以管理。
各地在建鎮工作中,應深入進行調查研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搞好規劃,合理佈局,認真把這項工作做好。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試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