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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文化部關於加快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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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文化部關於加快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8年09月06日發佈,自1988年09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中文名
國務院批轉文化部關於加快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發佈部門
國務院
發佈日期
1988年09月06日
實施日期
1988年09月06日
效力級別
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法規類別
演出
通知內容 
國務院批轉文化部關於加快和深化藝術
表演團體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九月六日)
國務院同意《文化部關於加快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意見》(簡稱《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加快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對於克服長期以來國家對大多數藝術表演團體實行統包統管體制的弊端,增強藝術表演團體的經營機制和競爭機制,提高藝術表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更好地履行間接管理藝術表演團體的職能,促進社會主義藝術表演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這個《意見》所提出的原則和方向,從本地的實際情況出發,把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分散決策,加強領導,使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能夠穩步前進。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將涉及到勞動、人事、計劃、財政、税收、工商行政等方面的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以保證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文化部關於加快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意見
改革的目的和指導方針
(一)長期以來,我國大多數藝術表演團體實行的是由國家統包統管的體制。這種體制在一定時期內起過積極的作用。隨着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這種體制已不適應我國藝術表演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其主要問題是:管理權高度集中於國家,藝術表演團體在業務活動和經營活動中缺乏必要的自主權;在分配關係上存在着嚴重的平均主義,阻礙藝術表演團體和藝術表演人員優勝劣汰的競爭;在人事制度上沒有形成藝術表演人員的庋動制和淘汰制,使冗員不斷增多,國家撥給藝術表演團體的事業經費只能主要用於養人,而不能用於發展事業;藝術表演團體的佈局不夠合理,對有些重複設置的、藝術力量薄弱的、不受觀眾歡迎的藝術表演團體,往往很難進行調整;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經常苦於處理藝術表演團體的具體事務,不能更好地履行政府職能,從宏觀上對藝術表演團體的業務活動和經營活動進行指導、規劃、協調、服務和監督。
一九八五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文化部《關於藝術表演團體的改革意見》(中辦發〔1985〕20號)後,各地普遍進行了承包經營責任制等形式的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試驗。這些試驗衝擊了統包統管的舊體制,為建立和發展充滿活力的新體制提供了有益的經驗。但是,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步子邁得還不快,許多關係還沒有理順,配套政策還不健全和落實,各種思想阻力還很大,預期的目標還遠遠沒有達到。
(二)加快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目的是,進一步調動社會各方面興辦藝術表演事業的積極性,為藝術家和藝術事業家提供更加廣闊的活動天地,增強藝術表演團體的生機和活力,提高藝術表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藝術表演團體和藝術表演人員優勝劣汰的競爭,促使優秀的藝術作品和藝術人才大量湧現,滿
足廣大羣眾多方面、多層次的文化生活需要,為加強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三)根據上述目的,加快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在指導方針上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1、堅持把社會效益作為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最高標準,處理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力求做到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努力提高創作和演出的數量和質量,不斷豐富和提高廣大羣眾的文化生活,為加強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2、藝術表演團體應當是獨立的社會主義藝術生產的經營實體,允許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方式,使藝術表演團體能夠依法自主地進行業務活動和經營活動,自覺地完善內部的經營機制和競爭機制,增強自我更新和自我發展的能力。
3、藝術表演人員應當以演出活動為其主要收入來源,並允許合理流動。要建立和健全符合藝術勞動特殊規律的勞動人事制度和勞動報酬制度,充分調動藝術表演人員的藝術創造精神和競爭心,使他們的藝術個性和藝術才能獲得全面發展。
4、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藝術表演團體實行間接管理,儘量下放和放寬在業務上、人事上、財務上的管理權限,使藝術表演團體在業務活動和經營活動中有更多的自主權。改革的總體設想
(四)在藝術表演團體的組織運行機制上,經過改革,逐步實行“雙軌制”。
1、需要國家扶持的少數代表國家和民族藝術水平的、或帶有實驗性的、或具有特殊的歷史保留價值的、或少數民族地區的藝術表演團體,可以實行全民所有制形式,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主辦。
大多數藝術表演團體,應當實行多種所有制形式,由社會主辦。
2、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主辦的藝術表演團體,可以採取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聘任的院(團)長全面負責制,或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開招聘的院(團)長合同承包制等經營方式。對一部分將來由全民所有制轉為集體、個休所有制的藝術表演團體,應當根據它們的不同特點,從採取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入手,使其不斷完善內部的經營機制和競爭機制,不斷增強自我更新和自我發展的能力,逐步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演出和經營實體過渡。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主辦的藝術表演團體,要努力完成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任務,保證創作和演出的高水平。對這些藝術表演團體和藝術表演人員要採取要求從嚴、待遇從優的方針,鼓勵他們進行優勝劣汰的競爭,不吃“大鍋飯”,不捧“鐵飯碗”。
由社會主辦的藝術表演團體,可以採取由藝術表演人員自願結合、集體組團、自主經營,或由藝術表演人員個人組團、自主經營,或由演出經紀人臨時性組團、自主經營等經營方式。這些藝術表演團體在黨的文藝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在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允許的範圍內,在業務活動和經營活動中有充分的自主權,可以依法進行任何營業性的創作和演出活動。這些藝術表演團體是發展藝術表演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在政策、法規和宣傳方面得到有力的支持。對取得優異成績的藝術表演團體,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將給予物質上、精神上的獎勵和支持,包括給予財政資助,安排參加全國和地方的藝術節活動,參加全國和地方的會演和比賽活動,參加出國演出活動等。
對一部分被調整、精簡的藝術表演團體的資產,可以由原主辦部門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採用抵押的辦法,有償轉讓或租賃給集體、個人或其他部門經營使用。
3、實行“雙軌制”,國家不減少撥給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用於發展藝術表演事業的經費,“減團減人不減錢”;並且將隨着國家經濟的發展有所增加。但對事業經費的支出結構要作改變,即把過去主要用於養人的“人頭費”改變為促進藝術表演事業發展的貸款、基金、獎勵等。
(五)全民所有制藝術表演團體對藝術表演人員實行聘任合同制或演出合同制。在合同關係中,藝術表演團體有選擇藝術表演人員的權利,藝術表演人員也有選擇藝術表演團體的權利,以使藝術表演團體能夠形成合理的人才結構和人員流動體系,藝術表演人員能夠流動到適合發揮自己藝術專長的藝術表演團體工作。在實行聘任合同制或演出合同制的同時,還應當採取以下的配套措施:
1、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種藝術人才交流機構,促進藝術表演團體和藝術表演人員的雙向優化選擇。
2、逐步建立和完善藝術表演人員的社會保險制度。凡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定期向國家繳納待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藝術表演團體,其在社會待業的,在家養老的藝術表演人員,能夠按月在有關機構領取待業保險金或退休養老保險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3、其他福利、供應方面的配套措施。
(六)在全民所有制的藝術表演團體,要對藝術表演人員實行以聘任合同或演出合同收入為主的勞動報酬制度。實行這種制度應當體現兩種差別:一是對同一個藝術表演人員,在他藝術生命高峯時期的勞動報酬要高於低峯時期的勞動報酬;二是對不同的藝術表演人員,優秀藝術表演人員的勞動報酬要高於一般藝術表演人員的勞動報酬。
1、對大多數藝術表演人員,可以實行個人固定工資收入和個人浮動工資收入相結合的勞動報酬制度,其中個人固定工資收入部分應當執行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標準,個人浮動工資收入部分應當以藝術表演團體演出質量的高低、演出收入的多少以及個人勞動貢獻的大小來確定。
2、對少數作出特殊貢獻的藝術表演人員,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給予較高的勞動報酬。
3、對藝術表演團體的主要領導人員,可以實行職務工資制,其中直接參加演出活動的主要領導人員,還可以根據演出合同取得一定的收入。
(七)下列藝術表演團體應當被宣告解體:
1、有嚴重違反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問題的藝術表演團體,經過整頓無效者,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並宣告其解體。
2、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經濟虧損,以至資不抵債的藝術表演團體,由債權人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解體;經過整頓無效者,再由當地人民法院裁定並宣告其解體。
3、部分原主辦部門決定不再主辦的藝術表演團體,如果無法以其他方式繼續存在,由原主辦部門宣告其解體。
(八)建立完善的文化市場體系,為藝術表演團體和藝術表演人員提供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1、開放演出市場,凡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冊,並持有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集體、個體所有制藝術表演團體和藝術表演人員,都可以依法按章進行各種營業性演出活動。
2、開放演出人才市場,發揮藝術人才交流機構、藝術表演人員社會保險福利機構的作用,為藝術表演團體不斷進行藝術人才的重新組合和藝術表演人員的合理流動創造有利的條件。
3、放開演出票價,允許藝術表演團體自定票價,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案。
4、建立演出經紀人制度,組建和發展國家、集體、個體演出公司,形成以國營演出公司為主導的多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演出經營體系,搞活各種營業性演出活動。
5、加強劇場經營和管理,及時掌握市場信息和藝術表演團體的演出情況,通過主動聯繫和簽訂合同,保證藝術表演團體有正常的演出活動場所。凡是有條件的國營劇場,都可以試行承包或租賃等經營責任制。
6、凡是有條件的藝術表演團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後,都可以充分利用現有條件,積極開展各種有償服務和多種經營活動,豐富和提高廣大羣眾的文化生活,增強藝術表演團體自我更新和自我發展的能力。
7、大力發展藝術系統音像製品的生產,使越來越多的舞台藝術作品轉化為音像製品,擴大藝術表演人員的藝術活動範圍,為他們展現藝術才能提供新手段。
8、在放開和搞活各種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同時,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發展文化稽查隊伍,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依法加強對各種營業性演出活動以及其它各種文化經營活動的管理。
(九)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藝術表演團體實行間接管理,其主要職能是:在加強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合理運用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輿論的等多種管理手段,從宏觀上對藝術表演團體的業務活動和經營活動進行指導、規劃、協調、服務和監督。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藝術表演團體的管理權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要求和廣大羣眾的需要,制定藝術表演事業的戰略、法規及方針政策。
2、會同有關部門,從藝術表演事業的發展和廣大羣眾的需要出發,調整和規劃全民所有制藝術表演團體和藝術表演品種的佈局。
3、會同有關部門,在國家政策和計劃的指導下,部署重點藝術設施項目的建設。
4、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各種經濟調節政策,鼓勵和支持各種優秀的創作和演出活動。
5、通過考核和招標,聘任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主辦的藝術表演團體的主要領導人員。
6、通過文化稽查人員的檢查和監督,依法按章對藝術表演團體的業務活動和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7、根據對外開放的需要,歸口指導和管理藝術表演團體的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改革的步驟和組織領導
(十)加快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從試點開始,取得經驗,逐步配套,逐步推開,防止一哄而起。一九八八年下半年,可以把國務院確定的進行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部分大中城市,作為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試點城市。其他大中城市,也可以有重點地選擇一些藝術表演團體進行改革試點。
(十一)各地如何進行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試點,應當在各地黨委和政府部門的組織領導下,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分散決策。文化部對各地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要規劃輪廓,總結經驗,分類指導。文化部直屬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試點,由文化部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對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要給予支持和配合。
(十二)從現在起,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暫不新辦全民所有制藝術表演團體。在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試點時期,要集中力量對現有的藝術表演團體進行調整和精簡,使藝術表演團體的佈局同藝術發展的客觀要求以及不同地區、不同觀眾的實際需要相適應。同時,必須着重解決好非受聘人員的安置問題。
1、對一部分長期從事藝術表演工作,對藝術表演事業作出貢獻的人員,要給予妥善安排,充分發揮他們的長處。
2、對一部分已經不適合從事藝術表演工作的人員,要鼓勵他們通過社會人才流通渠道從事新的工作,有些經過適當的培訓和考核後,可以轉業從事藝術教育工作、特別是中小學的藝術教育工作,有些可能轉業從事羣眾文化活動的輔導工作,有些可以轉業從事其他行業的工作。
3、根據文化部、財政部一九八六年發佈的《藝術表演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現有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主辦的藝術表演團體離休、退休人員經費,應當單獨編報預算,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單獨核撥。
4、一些脱離全民所有制藝術表演團體轉入到集體、個體所有制藝術表演團體的藝術表演人員,或參加劇場外(酒店、茶座、舞廳等)演出活動的藝術表演人員,他們同樣是在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他們的勞動同樣應當受到社會的理解、尊重和支持。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