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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下達2014年學位授權點專項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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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下達2014年學位授權點專項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的通知》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於2016年3月16日發佈。
中文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下達2014年學位授權點專項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的通知
發文機構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發文時間
2016年3月16日
文件主體
學位授權點專項評估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下達2014年學位授權點專項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的通知文件發佈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下達2014年學位授權點專項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中國科學院前沿科學與教育局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有關學位授予單位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2014年學位授權點專項評估結果(見附件1)及處理意見下達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下達2014年學位授權點專項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的通知文件全文

一、評估結果為“合格”的學位授權點,可繼續行使學位授權。
二、評估結果為“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自發文之日起進行為期2年的整改,2016年招生工作結束後暫停招生。整改結束後接受複評,複評結果為“合格”的恢復招生,複評結果達不到“合格”的撤銷學位授權。
三、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自發文之日起撤銷學位授權,5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2016年招生工作結束後不得招生,在學研究生按原渠道培養、授予學位。撤銷的學位授權點數,由各省級學位委員會按規定統籌用於本地區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但不得用於本次按“不合格”撤銷學位授權點的學位授予單位。
四、學位授予單位主動提出放棄授權的學位授權點(見附件2),自發文之日起撤銷學位授權。2016年招生工作結束後不得招生,在學研究生按原渠道培養、授予學位。撤銷的學位授權點數,優先用於放棄授權點的學位授予單位進行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
五、限期整改和撤銷授權的博士學位授權點,其同一學科的碩士學位授權點繼續行使碩士學位授權並招收碩士研究生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2016年3月16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