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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別風險

鎖定
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國別風險可能由一國或地區經濟狀況惡化、政治和社會動盪、資產被國有化或被徵用、政府拒付對外債務、外匯管制或貨幣貶值等情況引發。
國別風險的主要類型包括轉移風險、主權風險、傳染風險、貨幣風險、宏觀經濟風險、政治風險以及間接國別風險。 [1] 
中文名
國別風險
風險類型
轉移風險、主權風險、傳染風險、貨幣風險、宏觀經濟風險、政治風險等
風險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
主    體
銀行業金融機構

國別風險引發因素

境外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因素:國別風險可能由一國或地區經濟狀況惡化、政治和社會動盪、資產被國有化或被徵用、政府拒付對外債務、外匯管制或貨幣貶值等情況引發。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機構境外業務形成:國別風險暴露。銀行業金融機構因境外業務形成的所有表內外風險暴露,包括境外貸款、存放同業、存放境外中央銀行、買入返售、拆放同業、境外有價證券投資和其他境外投資等表內業務,以及擔保、承諾等表外業務。 [1] 

國別風險風險類型

  • 轉移風險
轉移風險指債務人由於本國外匯儲備不足或外匯管制等原因,無法獲得所需外匯償還其境外債務的風險。
  • 主權風險
主權風險指外國政府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其直接或間接外幣債務的可能性。
  • 傳染風險
傳染風險指某一國家的不利狀況導致該地區其他國家評級下降或信貸緊縮的風險,儘管這些國家並未發生這些不利狀況,自身信用狀況也未出現惡化。
  • 貨幣風險
貨幣風險指由於匯率不利變動或貨幣貶值,導致債務人持有的本國貨幣或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其外幣債務的風險。
  • 宏觀經濟風險
宏觀經濟風險指因宏觀經濟大幅波動導致債務人違約風險增加的風險。
  • 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指債務人因所在國發生政治衝突、政權更替、戰爭等情形,或者債務人資產被國有化或被徵用等情形而承受的風險。
  • 間接國別風險
間接國別風險指某一國家或者地區因上述各類國別風險增高,間接導致在該國或者地區有重大商業關係或利益的本國債務人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降低的風險。
間接國別風險無需納入正式的國別風險管理程序,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評估本國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時,應適當考慮國別風險因素。 [1] 

國別風險風險管理

國別風險管理辦法

2021年實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0〕45號)
2023年11月實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2023年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金規〔2023〕12號修訂發佈)

國別風險管理體系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將國別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本機構戰略目標、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過程;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審計。

國別風險分類標準

國別風險分類標準
低國別風險:國家或地區政體穩定,經濟政策(無論在經濟繁榮期還是蕭條期)被證明有效且正確,不存在任何外匯限制,有及時償債的超強能力。目前及未來可預計一段時間內,不存在導致對該國家或地區投資遭受損失的國別風險事件,或即便事件發生,也不會影響該國或地區的償債能力或造成其他損失。
較低國別風險:該國家或地區現有的國別風險期望值低,償債能力足夠,但目前及未來可預計一段時間內,存在一些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導致對該國家或地區投資遭受損失的不利因素。
中等國別風險:指某一國家或地區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對該國家或地區的貸款本息或投資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較高國別風險:該國家或地區存在週期性的外匯危機和政治問題,信用風險較為嚴重,已經實施債務重組但依然不能按時償還債務,該國家或地區債務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或採取其他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高國別風險:指某一國家或地區出現經濟、政治、社會動盪等國別風險事件或出現該事件的概率較高,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後,對該國家或地區的貸款本息或投資仍然可能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國別風險風險準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國別風險對資產質量的影響,準確識別、合理評估、審慎預計因國別風險可能導致的資產損失。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國別風險準備計提政策。
銀行業金融機構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應充分考慮國別風險的影響,考慮客户或交易對手所屬國家或地區的國別風險評級、經濟金融情況等因素。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本辦法對國別風險進行分類,並在考慮風險轉移因素後,參照以下標準對國別風險暴露計提國別風險準備,納入股東權益中的一般準備項下,並符合《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的相關要求。 [1] 

國別風險管理意義

國別風險管理是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之一,是金融穩定評估的重要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發佈實施13年以來,對於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國別風險管理體系、提升國別風險管理能力起到積極作用。
隨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FRS9)的實施和中國關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CAS22)的更新落地,銀行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由已發生損失法過渡到預期信用損失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以應對非預期損失。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