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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兵法

鎖定
《國兵法》是1940年4月11日由偽滿洲國公佈的徵兵法,一同公佈的還有《國兵法施行令》,根據該法,偽軍士兵從年滿19歲青年中徵集,需要服兵役滿三年。同年6月20日,又公佈了《國兵法施行規則》,從此偽滿軍的《募兵制》改為了徵兵制,即強制青年為其充當炮兵。這是日本帝國主義擴大侵略戰爭的需要。
中文名
《國兵法》
發佈時間
1940年4月11日

目錄

國兵法背景介紹

在《國兵法》公佈之前,偽滿洲國實施了國軍《募兵制》。大同年間是所謂的無統治募兵時期,各地的司令官部隊長隨時、隨意、隨處招兵”。1934年,伴隨大幅度改編國軍和整頓官兵,治安部加強中央統治,改為今後三年內各警備軍募兵均應取得中央的許可,以期有利於錄用地方農村的純樸善良子弟,提高國軍士兵的素質”。
1940年4月11日由偽滿洲國公佈《國兵法》,一同公佈的還有《國兵法施行令》,根據該法,偽軍士兵從年滿19歲青年中徵集,需要服兵役滿三年。同年6月20日,又公佈了《國兵法施行規則》,從此偽滿軍的《募兵制》改為了徵兵制,即強制青年為其充當炮兵。這是日本帝國主義擴大侵略戰爭的需要。

國兵法內容

《國兵法》其內容是:服兵役期為三年(第四條),應徵者與第二年4月1日入伍(第八條),壯丁從前一年的12月30日接受檢查,其年齡截止當年的12月30日為止19歲(第十二條),另外,不適合服兵役者、或適合而不被應徵者、因徵兵給家庭生活帶來困難者、身患疾病及其他身心不健康者,免除兵役(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五條),國兵及充當過國兵人員及其家屬,另外享受規定的各種優待援助(第四十三條)等”。
一、服兵役者的範圍”。(1)必須是帝國人民之男子,全員有服兵役的義務。迄今為止尚無完整的“國籍法”的情況下,對於帝國人民的解釋應按照剛頒佈實施的“暫行民籍法”來明確所謂帝國人民的範圍。
(2)持有日本帝國的國籍者,按原則上講沒有服兵役的義務,但是對於那些志願服役的人表示認可。這是日本人服日本的兵役,因此,在日滿共同防衞的本意上講守國防方面比其他一般偽滿洲國國民相比意義更大。
(3)設置已自願編入兵籍的制度。
(4)判6年以上徒刑者及處禁錮以.上刑罰者不得服兵役。
(5)超過適齡的帝國人民無服兵役的義務。
二、壯丁適齡者經檢查於前年12月31日起至第二年12月30日期間的年滿19歲的帝國人民。三、服役期間為3年四、徵兵管區及徵兵區1940年10月5日,日本帝國主義為了徵集國兵在全國範圍內設置了十一個徵兵管區,五十一個徵兵區開始徵集國軍士兵。每個徵兵管區又分幾個徵兵區,且在各管區內設置了兵事處。間島市、延吉縣、汪清縣、琿春縣、和龍縣、安圖縣屬於第六徵兵管區的第二徵兵區。間島兵事處設在間島市,所管轄的區域是東滿總省之內的間島省公署管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