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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籌資

鎖定
國內籌資是指從國內各經濟主體、金融機構、個人投資者等處取得資本的籌資活動。籌資的形式較國際籌資更加多樣化,而風險和難度卻相對較小,因此,國內籌資是企業的主要籌資活動。
中文名
國內籌資
途    徑
眾籌
範    圍
國內
行    業
金融

目錄

國內籌資方式

國內籌資方式主要包括:①資本性籌資;②借款。包括銀行借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③發行債券;④基金籌資;⑤租賃籌資;⑥商業信用籌資等。 [1] 

國內籌資法律關係

企業在進行籌資活動時,明確法律關係是十分重要的。企業在訂立籌資合同時,一般應注意把握以下一些關鍵之處。 [2] 
一、籌資合同內容的準確性
籌資合同經過“要約”和“承諾”的一致確認即予成立。在籌資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只有這樣,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違約,便能正確判斷,如發生糾紛也容易劃清責任界限和範圍。
應當指出,在籌資合同中,用詞必須得當,概念必須明晰,責任和義務必須具體界定。否則,概念含糊、抽象,將會影響法院的判斷和責任的追究。因此,在籌資合同中,應當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儘可能規定得細緻一點。
按照西方一些國家的籌資合同案例,以下一些情況屬於合同內容的準確性存在問題:
(1)期限不明確。籌資合同必須有一個履約的時限,如果對時限不予明確規定,則表明合同沒有一個明確規定的有效期,那麼發生糾紛,法院也是無法受理的。
(2)措詞模稜兩可。籌資合同內容不能含含糊糊,這樣也可以,那樣也可以。如遇此種情況則表示籌資雙方尚未在“要約”和“承諾”上達成一致意見。這是締約中的大忌。
(3)內容不完整。常見這樣的情形,在籌資合同中往往只確定一些主要原則,而對於一些具體的問題都不作任何具體規定。這種籌資合同,從法律關係上看,是不能成立的,也是無法履約的。
(4)留下了“尾巴”。有些籌資合同在簽訂時約定把一些條款留待一段時候以後再作商定。
籌資合同和其他經濟合同一樣必須有嚴格的權利、責任、義務的規範和準確的界定。這是保證合同有效執行、實現當事人各自目的和利益的基本前提。
二、籌資合同體現的法律責任
眾所周知,籌資合同一經簽訂,締約的雙方也就負有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即必須按合同的規定,無條件地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否則就可視作違約,應追究違約責任。所謂違約責任是指簽訂
籌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在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予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應受法律制裁。通常違反合同方要向非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其目的是為了督促合同當事人雙方全面而認真地履約,並由此來推動搞好籌資工作。因此,只要發生不履約或不全面履約合同的行為,無論是否已經給對方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和經濟損失,都必須首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履行籌資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因為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已經超過違約金時,則還必須進行賠償,以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這是因為由於違約已經給另一方造成了相當大的經濟損失,僅向受害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確實不能彌補實際受到的損失,違約的一方完全應該向受害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誠然,賠償金的數額,應以補足違約金的不足部分為限度,受害的一方不應提出過高的或不切實際的要求。
三、借款合同的法律內容
企業籌款合同中,比較常見的就是借款合同。這是由借貸當事人之間因借貸款項而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協議。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方是指借用一定數額款項並按期還本付息的一方(籌資的企業);而貸款方則是指將一定數額的款項借給對方,並按期收回本金利息的一方(如商業銀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應是貨幣,至於貸款的利率確定則統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訂、經國務院批准的有關規定和細則執行。
借款合同簽訂的過程一般是:籌資的借款方在借款以前,必須按照經營合同和有關計劃,根據不同的項目和規定的使用範圍,向貸款的一方提出借款的申請,應當具體地説明借款的金額、用途、還款期限和有關的保證條件,並應附有相應的證明文件。然後經過貸款一方的審核同意,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一一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後借款合同正式成立。
借款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一些主要法律內容:①借款標的應是貨幣;②借款金額,乃是借款合同的標的款額;③貸款的種類;④借款用途,必須確切地註明款項用於何處;⑤借款期限;⑧借款利率;⑦還款方式;⑧違約責任;⑨合同保證條件,可採取物資保證和保證人保證等保證方式;⑩發生爭議和糾紛時應採取何種措施予以解決。至於其他有關雙方當事人共同商定認為應予列入的內容,也應納入借款合同之中。
四、國內籌資活動中的法律責任
國內籌資活動中的法律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因發生違反有關籌資方面法律和法規的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簽訂籌資合同的企業法人由於拒不接受銀行有關的籌資法律義務,或做出了有關籌資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並且產生了一定的、可計量的違約後果,就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並應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按照情節的區別和程度的不同,國內籌資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現分述如下:
1.行政責任
這是指因企業中某些人員發生了有關籌資法律和法規所禁止的行為而引起的必須在行政上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的性質尚屬於輕微違法、失職或觸犯內部紀律,夠不上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當從行政上追究違犯人的責任。行政責任由國家行政機關和違犯人所在工作單位負責追究。
2.民事責任
這是指根據有關籌資的法律和法規,在民事上應承擔的義務。
3.刑事責任
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依法應予追究的責任。
參考資料
  • 1.    .湖北省內部審計師協會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審計部《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課題組編.第三 籌資運作篇 固定資產投資控制與內部審計.中國計劃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 2.    .潘飛,朱百鳴主編.第六章 企業籌資的法律關係 企業籌資決策.立信會計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