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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殘值收入

鎖定
固定資產殘值收入是指固定資產已不能再繼續使用,沒有使用價值,將其分解後變賣銅、鐵等廢料的收入。
中文名
固定資產殘值收入
領    域
經濟學
性    質
固定資產已不能再繼續使用
特    點
沒有使用價值
殘值收入和出售舊固定資產收入的區別
出售舊固定資產的收入,是指固定資產仍有使用價值,還可以繼續使用,將其出售的收入。固定資產殘值收入,是指固定資產已不能再繼續使用,沒有使用價值,將其分解後變賣銅、鐵等廢料的收入。
固定資產的殘值收入按如下規定要繳納增值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3〕23號)規定:其他業務收入,包括企業除產品銷售以外的應納增值税其他銷售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銷售收入;廢品、下腳料銷售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等等。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9號)規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一)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1.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2.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税。
因此,銷售固定資產殘值收入屬於其他業務收入,應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一般納税人依適用税率(17%、13%)納税,小規模納税人依3%税率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