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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鎖定
- 名師精講
- 中文名
-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 外文名
- Fixed-assets Depreciation Method
- 行 業
- 經濟
- 分 類
- 直線法 產量法
- 折舊年限
- 折舊年限的長短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分類
產量法(production method)根據固定資產的產出量分配其成本的方法。
產量法的依據是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主要是受其使用量影響,其合理性取決於三個條件:
(1)固定資產的每期用量波動較大;
(2)固定資產使用期內的產出的每期用量波動較大;
固定資產的產出量可以用機器小時或產量(如汽車的行駛里程)來衡量。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影響因素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基數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合理選擇折舊方法。我國會計準則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符合固定資產準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淨殘值
淨殘值,是指預計固定資產清理報廢時可收回的殘值扣除清理費用後的數額。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方式,合理估計固定資產的淨殘值。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平均年限法
概述
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 = (1 - 預計淨殘值率)÷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年折舊率 ÷ 12
年限平均法不足:
首先,固定資產在使用前期操作效能高,使用資產所獲得收入比較高。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前期應提的折舊額應該相應的比較多。
再次,平均年限法未考慮固定資產的利用程度和強度,忽視了固定資產使用磨損程度的差異及工作效能的差異。
最後,平均年限法沒有考慮到無形損耗對固定資產的影響。
年限平均法優點:
平均年限法最大的優點是簡單明瞭,易於掌握,簡化了會計核算。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又稱變動費用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它的理論依據在於資產價值的降低是資產使用狀況的函數。根據企業的經營活動情況或設備的使用狀況來計提折舊。假定固定資產成本代表了購買一定數量的服務單位(可以是行駛里程數,工作小時數或產量數),然後按服務單位分配成本。這種方法彌補了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時間,不考慮使用強度的特點。
計算公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 = 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 ×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工作量法的缺點:
首先,同平均年限法一樣,未能考慮到修理費用遞增以及操作效能或收入遞減等因素。
再次,資產所能提供的服務數量也難於準確的估計。
最後,工作量法忽視了無形損耗對資產的影響。
工作量法的優點:
當然,由於工作量法自身的特點,在有些情況下使用工作量法反而比較合理。當有形損耗比無形損耗更重要量。或在各個期間資產使用不均衡的。不經常使用,因此其使用程度與產品的生產工作量有關。在這些條件下,可以選擇工作量法。
適用範圍: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加速折舊法
加速折舊法也稱為快速折舊法或遞減折舊法。
加速折舊方法在理論上有其合理性:
首先,固定資產的淨收入在使用期是遞減的。固定資產在前期效能高,創造的收入也大。同時,固定資產的大部分投資者在投資初期會加大對固定資產的利用程度。
其次,固定資產的維修費用逐年增加。
再次,未來淨收入難於準確估計,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風險小。
因此採用加速折舊方法的優點有:
適用範圍:
3.1 雙倍餘額遞減法
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 =2÷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淨值 × 年折舊率 ÷ 12
由於每年年初固定資產淨值沒有扣除預計淨殘值。因此,在雙倍餘額遞減法下,必須注意不能使固定資產的淨值低於其預計淨殘值以下。通常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
3.2 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淨殘值的餘額乘以一個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
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 = 尚可使用壽命/ 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 × 100 %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預計淨殘值 )× 年折舊率 ÷ 12
某設備預計使用5年,則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為15(5+4+3+2+1)。第2年時尚可使用壽命為4,此年的年折舊率為4/15。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方法改進
(1)不需分配的方法而以每期期末的市價來計量剩餘資產的價值;
(3)側重於使用能夠預測的統一折舊方法,而不管其邏輯性;
(4)儘量採用折中的分配方法。
從本質上講,折舊也是一種費用,只不過這一費用沒有在計提期間付出實在的貨幣資金,但這種費用是前期已經發生的支出,而這種支出的收益在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有效使用期內實現,無論是從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還是從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來講,計提折舊都是必要的,企業要根據各類折舊方式所適用的條件,合理地選擇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税收影響
客觀地講,折舊年限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於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成分,為合理避税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有利於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後移。在税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税遞延交納,相當於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該企業資金成本為10%,則折舊節約所得税支出摺合為現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5.335為8期的年金現值係數。
如果企業將折舊期限縮短為6年,則年提折舊額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舊而節約所得税支出,摺合為現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4.355為6期的年金現值係數。
當税率發生變動時,延長折舊期限也可節税。
例2.上述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如果貨車為該企業第一個獲利年度購入,而折舊年限為8年或6年,那麼,哪個折舊年限更有利於企業避税?
8年和6年折舊年限的避税情況:
(1)、折舊年限8年,年提取折舊60000,折舊各年避税額:第1、2年0,第3、4、5年9000,第6年18000,第7、8年18000,避税總和81000元。
(2)、折舊年限6年,年提取折舊80000,折舊各年避税額:第1、2年0,第3、4、5年12000,第6年24000,第7、8年0,避税總和60000元。
可見,企業延長折舊年限可以節約更多的税負支出。
按8年計提折舊,避税額折現如下:
9000×(3.791-1.736)十18000×(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計提折舊,避税額折現如下:
12000×(3.79l-1.736)十24000×0.564=32031(元)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用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這不僅是為了收回投資,使企業在將來有能力重置固定資產,而且是為了把資產的成本分配於各個受益期,實現期間收入與費用的正確配比。
由於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直接關係到企業當期成本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税所得額的多少。因此,怎樣計算折舊便成為十分重要的事情。
幾種常用的計算折舊的方法對所得税的影響
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據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扣除預計殘值,按預計使用年限平均計提折舊的一種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稱年線平均法、直線法,它將折舊均衡分配於使用期內的各個期間。因此,用這種方法所計算的折舊額,在各個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計算公式為: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原始價值-預計殘值+預計清理費用)/預計使用年限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00%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淨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點是每年的折舊額相同,但是缺點是隨着固定資產的使用,修理費越來越多,到資產的使用後期修理費和折舊額會大大高於固定資產購入的前幾年,從而影響企業的所得税額和利潤。
2.產量法
產量法是假定固定資產的服務潛力會隨着使用程度而減退,因此,將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改為使用這項資產所能生產的產品或勞務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當年產量×單位產品的折舊費用
產量法可以比較客觀的反映出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折舊和費用的配比情況。
3.工作小時法
這種方法與產量法類似,只是將生產產品或勞務數量改為工作小時數即可,其計算公式為:
使用每小時的折舊費用=(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清理費用-預計殘值)/應計折舊資產的估計耐用總小時數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當年工作小時數×使用每小時的折舊費用
工作小時法同產量法一樣,可以比較客觀的反映出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折舊和費用的配比情況。
4.加速折舊法
(1)年數總和法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使用年限)/[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100%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年折舊率
(2)雙倍餘額遞減法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年折舊率
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平均攤銷。
採用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補償。但這並不是指固定資產提前報廢或多提折舊,因為不論採用何種方法提折舊,從固定資產全部使用期間來看,折舊總額不變,因此,對企業的淨收益總額並無影響。但從各個具體年份來看,由於採用加速的折舊法,使應計折舊額在固定資產使用前期攤提較多而後期攤提較少,必然使企業淨利前期相對較少而後期較多。
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税企業會產生不同的税收影響。首先,不同的折舊方法對於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衝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税制下納税額的差異及比例税制下納税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税收效益。
從企業税負來看,在累進税率的情況下,採用年限平均法使企業承擔的税負最輕,自然損耗法(即產量法和工作小時法)次之,快速折舊法最差。這是因為年限平均法使折舊平均攤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內利潤過於集中,適用較高税率;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因此,納税金額和税負都比較小、比較輕。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後幾年,必然導致後幾年承擔較高税率的税負。但在比例税率的情況下,採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税少;後期利潤多,納税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税的作用。
下面我們利用具體的案例來分析一下企業在採用不同的折舊方法下繳納所得税的情況:
表1-1 企業未扣除折舊的利潤和產量表
年限 未扣除折舊利潤(元) 產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計 466000 4660
(1)直線法: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估計殘值)/估計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計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潤額為:100000-34000=66000(元)
應納所得税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潤額為:90000-34000=56000(元)
應納所得税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潤額為;120000-34000=86000(元)
應納所得税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潤額為:80000-34000=46000(元)
應納所得税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潤額為:76000-34000=42000(元)
應納所得税為:42000×33%=13860(元)
5年累計應納所得税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應納所得税現值為:21780×0.909+18480×0.826+28380×0.751+15180×0.683+13860×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別為1、2、3、4、5期的複利現值係數,下同。
(2)產量法
每年折舊額=每年實際產量/合計產量×(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
第一年折舊額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潤額為:100000-36480=63520(元)
應納所得税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舊額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潤額為:90000-32832=57168(元)
應納所得税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舊額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潤額為:120000-43776=76224(元)
應納所得税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舊額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潤額為:80000-29184=50816(元)
應納所得税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舊額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潤額為:76000-27725=48275(元)
應納所得税為:48275×33%=15930.75(元)
五年累計應納所得税額為:
20961.6+18865.44+25153.92+16769.28+15930.75=97680.95(元)
應納所得税的現值為:20961.6×0.909+18865.44×0.826+25153.92×0.751+16769.28×0.683+15930.75×0.621=74873.95(元)
(3)雙倍餘額遞減法
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折舊率=2×1/估計使用年限×100%
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賬面餘額×雙倍直線折舊率
會計制度規定,在計算最後兩年折舊額時,應將原採用的雙倍餘額遞減法改為用當年年初的固定資產賬面淨值減去估計殘值,將其餘額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攤銷。
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折舊率=2×1/5×100%=40%
第一年折舊額為:180000×40%=72000(元)
利潤額為:100000-72000=28000(元)
應納所得税為:28000×33%=9240(元)
第二年折舊額為:(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潤額為:90000-43200=46800(元)
應納所得税為:46800×33%=15444(元)
第三年折舊額為:(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潤額為:120000-25920=94080(元)
應納所得税為:94080×33%=31046.4(元)
第四年後,使用直線法計算折舊額:
第四、第五年的折舊額
=(180000-72000-4320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潤額為:80000-14440=65560(元)
應納所得税為:65560×33%=21634.8(元)
第五年利潤額為:76000-14440=61560(元)
應納所得税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計應納所得税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應納所得税的現值為:9240×0.909+15444×0.826+31046.4×0.751+21634.8×0.683+20314.8×0.621=71863.81(元)
(4)年數總和法:
每年折舊額=可使用年數/使用年數和×(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
本例中,使用年數總和為:
1+2+3+4+5=15
第一年折舊額為: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潤額為:100000-56666=43334(元)
應納所得税:43334×33%=14300.22(元)
第二年折舊額為: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潤額為:90000-45333=44667(元)
應納所得税:44667×33%=14740.11(元)
第三年折舊額為:3/15×(180000-10000)=34000(元)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關規定
1、“兩則”中有關折舊的規定為折舊方法的選擇提供了可能。
2、税法中有關折舊的規定為方法選擇提供了税收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