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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釐借款合同

鎖定
《四釐借款合同》及《四釐借款聲明文件》中日甲午戰爭後,清政府為償付對日賠款而舉借外債。俄國為攫取侵略權益,乘機以干涉還遼邀功,搶先攬借,但因財力不足,遂與法國聯合作債主。光緒二十一年(1895)閏五月十四日,清駐俄公使許景澄與俄國各銀行商董在聖彼得堡(今列寧格勒)簽訂了《四釐借款合同》,共十九條,另附《四釐借款聲明文件》一件。
中文名
四釐借款合同
別    名
《四釐借款聲明文件》
發生時間
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十四日
簽訂者
清駐俄公使許景澄與俄國銀行商董
規定:借款總額為四億法郎,全一億金盧布(約合白銀一億兩),由四家俄國銀行與六家法國銀行分攤;年息四釐,折扣九四又八分之一(94.125%);分三十六年還清,以關税作擔保。到期若不能償還應付本息,應向俄國提供別項收入加保。因該款為俄、法合借,故亦稱“俄法洋款”。俄法集團通過這筆借款,得以插手中國的海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