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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緣

鎖定
四緣來源於佛教梵語catva^rah! pratyaya^h!。為佛教阿毗達磨(論)中所整理出之因緣論。即賅括一切有為法之生起所憑藉之四種緣。四緣,即因緣(梵hetu -pratyaya)、等無間緣(梵samanantara -pratyaya)、所緣緣(梵a^lambana -pratyaya)、增上緣(梵adhipati -pratyaya)。
四緣常與“六因”同時論述,“四緣”系從“果”之產生而考察各種“因”之起源,“六因”則側重説明業報得以產生之條件。佛教各宗對因緣論之看法各異,以大小乘而言,小乘中較具代表性者為説一切有部(發智論、大毗婆沙論)及俱舍宗(俱舍論),大乘以唯識宗(成唯識論)之説為主。
中文名
四緣
外文名
catva^rah! pratyaya^h!
來源於
佛教
概    念
賅括一切有為法之生起所憑藉之緣

四緣四緣與六因

大小乘皆説之,惟説法互異;六因,為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主要是發智論、大毗婆沙論、俱舍論等小乘論書所説。小乘並把能作因包含四緣中之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而將因緣一項開演為其他之五因。若將四緣、六因、五果等三學説並舉,則可合為佛教因果論之完整思想還有輪迴。

四緣小乘之説

四緣因緣

即產生自果之直接內在原因,例如由種子而生芽,種子即是芽之因緣。其“因緣”一詞,“因”亦作“緣”解。於佛教因緣論中,通常將引生結果之主要條件稱為“因”,次要條件稱為“緣”。於此,則強調“因”亦為眾多條件之一,故稱“因緣”,非尋常所謂“因與緣”之義。又此緣可適用於精神與物質等一切現象。

四緣等無間緣

又稱次第緣,即心、心所之相續中,由前一剎那讓路而開引後一剎那生起之原因。亦即心、心所於“過去”之前一剎那滅謝,復給予“現在”之後一剎那生起之力用。所謂“等”,謂“前念”既滅,“後念”繼生,二念之體用同等,反之,若前一剎那為善心聚,後一剎那為噁心聚,則其前後剎那之相望則相異而非同等;所謂“無間”,謂前後二念之間,念念生滅,剎那不停,而無有間隔。此緣僅適用於精神現象,為認識活動得以發生之條件。

四緣所緣緣

略稱緣緣,指心、心所所攀緣之一切對象,亦即一切外在事物對內心所產生之間接、直接之緣。例如眼識必以一切色為所緣緣,耳識必以一切聲為所緣緣,乃至意識必以過、現、未等一切法為所緣緣。

四緣增上緣

指上述三緣以外一切有助於或無礙於現象發生之原因條件。

四緣一切萬法思想

佛教將一切萬法分為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其性非色非心,而與心不相應的有為法)、色法、無為法等五大類,稱為“五位”。若就五位之生起與四緣之關係而言,心法及心所有法(精神現象)之生起,須具備四緣全部;心不相應行法(小乘分之為十四種)中之“無想定”與“滅盡定”之生起,僅須因緣、等無間緣、增上緣,而無所緣緣,此因無想與滅盡二定既屬於無心定,已無心識作用可言,而所緣緣則須以心識為產生作用之相應條件,故此二定之生起不具所緣緣;心不相應行法其餘之十二法與色法(一切物質現象)之生起,皆僅須因緣與增上緣,此因色法與其餘十二種心不相應行法既無心識作用,故無所緣緣,其生起之前後兩相亦非同等,且無固定之相續次序,故無等無間緣;無為法乃無有生滅變化之諸法真實體性,自然無生起之原因條件可言,故在四緣的範圍之外。
又若以時間、空間而言,等無間緣屬於時間之因素,所緣緣屬於空間之因素,因緣及增上緣則通於時空二者。又小乘既於四緣之外另立六因之説,則四緣與六因之關係後世亦異説紛紜。如俱舍論寶疏(法寶撰)卷七力主六因與四緣互攝之説,即如上記所言能作因包含等無間、所緣、增上等三緣,俱有因等其餘五因通攝因緣。另如俱舍論光記(普光述)卷七則認為四緣賅攝之範圍較寬,六因較狹,故四緣能含攝六因,六因不能含攝四緣。即俱有因等五因與因緣固可互相通攝,然能作因唯通於增上緣,而未能含攝等無間、所緣二緣。

四緣大乘之説

(1)因緣
指一切有為法中能親生自果者,如麥種生麥,稻種生稻。此因緣之體性有二:1.種子,指第八阿賴耶識中所含藏的善、染、無記等一切法;此種子於異時能引生自類之種子(稱為種生種),於同時能生起自類之現行(稱為種生現)。2.現行,指眼、耳、鼻、舌、身、意、末那等七轉識之現行能燻成本識(即第八識)中之自類種子(稱為現燻種)。
(2)等無間緣
謂心、心所之生起系由前念引生後念,念念相續,無有間隔,此説與小乘大致相同,惟唯識宗主張八識之體各自有別,故各自產生前後無間之相續關係;小乘則認為異識之間亦可互相形成等同無間之相續關係。
(3)所緣緣
凡心、心所之對象成為原因,而令心、心所產生結果之時,心、心所之對象即稱為所緣緣。唯識宗特分為親所緣緣、疏所緣緣兩種。如成唯識論卷七所説(大三一·四〇下):“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緣緣;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託,應知彼是疏所緣緣。”此乃小乘未談及之深義。
(4)增上緣
亦如小乘所説,指上記三緣以外的一切法生起之原因條件。惟此緣範圍甚為寬廣,如小乘所説之六因,悉得攝入此中。

四緣關係

大乘認為色法與諸種子之生起,僅須依因緣與增上緣,此因色法與種子皆非緣慮之法,故無所緣緣;又以多類俱轉而無前後齊等之故,而無等無間緣。心法、心所法則與小乘看法相同,須具備全部四緣而後生起。[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六、顯揚聖教論卷十八、順正理論卷十八、顯宗論卷十、成唯識論了義燈卷六本、大乘義章卷三](參閲“六因”“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