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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信學會

鎖定
四川省通信學會成立與1980年,是四川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部門為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掛靠單位為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是中國通信學會的組成部分。
中文名
四川省通信學會
外文名
Sichuan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地    點
四川省
時    間
1980年5月
人    數
會員3000餘人

四川省通信學會學會簡介

學會現共有會員3000餘人,會員單位180多個,包括:電信、移動、聯通、網通、鐵通、衞通等電信運營公司;科研、院校、企業、軍隊、政府等系統、郵政、石油、電力、廣播、民航、氣象等專用通信網以及通信院校、科研、工程設計施工、設備製造等。
四川省通信學會自成立以來,緊密跟蹤通信科技發展趨勢,結合省通信與信息產業發展實際,開展了多種多樣的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繼續教育和諮詢活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廣泛的影響。同時,學會還發揮了聯繫廣大通信科技工作者和各通信單位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推動我省通信信息業的蓬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四川省通信學會學會任務

1.開展國內外學術、技術交流;
2.普及通信科學技術知識,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
3. 提供通信技術諮詢和決策論證;
4. 出版科技書、刊;
5. 舉辦通信科技展覽;
6. 組織民間國際科技合作交流;
7.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鑑定,開展表彰、獎勵活動;
8.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發現並舉薦人才;
9.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四川省通信學會組織概述

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由全省通信學術界著名專家、學者和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通信學會下設8個工作委員會、7個專業委員會。以及四川通信技術開發公司和《通信與信息技術》雜誌。

四川省通信學會職位設置

四川省通信學會理事長

鄭成渝

四川省通信學會秘書長(兼)

鍾維斯 [1] 

四川省通信學會會員管理

學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通信領域內做出成績的通信科技人員均可申請加入四川省通信學會。
個人會員資格
個人會員分為一般會員、高級會員、會士和港澳台及外籍會員。一般會員、高級會員由省級通信學會批准,報中國通信學會備案;會士由省級通信學會或中國通信學會推薦, 經本會會士遴選委員會評定後,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由中國通信學會直接管理
會員條件:
會員: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的通信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三年以上,大專畢業五年以上,並從事通信科研、生產、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科技人員。
高級會員: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和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在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本會會員。
會士:具有教授、研究員和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或有相當職稱),學術上有較深造詣,在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貢獻的本會高級會員。
團體會員;凡從事通信事業,具有一定數量通信科技隊伍,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會員入會的程序:
會員:由本人申請,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會員,由本會發給中國通信學會會員證。
高級會員:由本人申請,本會兩名會士或高級會員推薦,經省通信學會高級會員遴選委員會審查評選,常務理事會批准,報中國通信學會備案,由中國通信學會發給高級會員證。
會士:由本人申請,中國通信學會兩名會士推薦,經省通信學會高級會員遴選委員會審查,報中國通信學會會士遴選委員會審 查評選,由中國通信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併發會士證。
團體會員:由該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川省通信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四川省通信學會。
英文名稱為:Sichuan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縮寫SIC。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四川省通信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四川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非盈利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四川省通信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和組織全省廣大會員和通信科技工作者,認真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風尚,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通信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通信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四川省通信現代化和國民經濟以及社會服務信息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辦事機構掛靠在中國電信集團四川省電信公司,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四川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秘書處接受掛靠單位四川省電信公司的行政領導。
四川省通信學會為中國通信學會的組成部分,受中國通信學會的業務指導。各市、地、州通信學會是省通信學會的組成部分,受省通信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秘書處設在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電信公司內。辦公地點:成都市文廟前街72號,郵政編碼:610012。
第二章 業 務 範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三)組織、協調、論證、研究和編制通信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
(四)開展技術諮詢和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
(五)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六)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七)促進民間國際科技交流合作;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
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開展表彰、獎勵活動,發現並舉薦人才;
(十)編輯、出版科技書、刊、報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十一)舉辦科技展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個人會員:會士、高級會員、會員、港澳台會員、外籍會員;
(二)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或團體,並符合下述條件:
(一)會員: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及以上職稱(或有相當職稱)的通信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三年以上,大專畢業五年以上,並從事通信科研、生產、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科技人員。
(二)高級會員: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和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有相當職稱),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在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本會會員。
(三)會士:具有教授、研究員和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或有相當職稱),學術上有較深造詣,在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貢獻的本會高級會員。
(四)港澳台會員:居住在港、澳、台地區具備會員條件者,由本人申請,經批准,可為本會港澳台會員。
(五)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通信科技工作者。
(六)團體會員;凡從事通信事業,具有一定數量通信科技隊伍,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會員:由本人申請,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會員,由本會發給中國通信學會會員證。
(二)高級會員:由本人申請,本會兩名會士或高級會員推薦,經省通信學會高級會員遴選委員會審查評選,常務理事會批准,報中國通信學會備案,由中國通信學會發給高級會員證。
(三)會士:由本人申請,中國通信學會兩名會士推薦,經省通信學會高級會員遴選委員會審查,報中國通信學會會士遴選委員會審查評選,由中國通信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併發會士證。
(四)港澳台會員與外籍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兩名會士或高級會員介紹,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向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備案。
(五)團體會員:由該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報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入會通知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港澳台會員與外籍會員除享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權利外:
1、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外組織的學術會議。
(三)團體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和優惠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2、本會可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3、本會可優先協助舉辦技術交流、產品展示和技術培訓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港澳台會員與外籍會員
1、支持本會工作,溝通信息,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2、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
3、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
1、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2、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等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觸犯刑律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新一屆的理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舉行學術活動;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 決定設立秘書處、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經濟實體;
(七) 決定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經濟實體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十) 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和先進集體;
(十一) 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會員和團體會員;
(十二) 授權高級會員評定工作委員會審批高級會員。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授權,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經濟實體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經濟實體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經濟實體負責人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本會主辦書刊報的需要,設立相應的雜誌社、編輯部、編輯委員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書刊報的編輯出版工作。雜誌社、編輯部負責人由理事會和掛靠單位協商聘任。編輯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聘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掛靠單位資助;
(三) 四川省科協撥款;
(四) 科技經濟實體和學會事業活動收入;
(五) 會員單位贊助;
(六) 銀行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國家規定未出台前根據理事會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經費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000年 12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