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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茶藝術研究會

鎖定
四川省茶藝術研究會是由四川省從事茶藝術研究、創作、培訓、展會等經濟組織、相關單位和執業人員在自願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學術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中文名
四川省茶藝術研究會
外文名
Sichuan Tea Art Research Institute
簡    稱
SCTARI
屬    性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服務範圍
推行推廣茶藝術

四川省茶藝術研究會簡介

四川省茶藝術研究會 四川省茶藝術研究會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四川省茶藝術研究會 (Sichuan Tea Art Research Institute) 簡稱:SCTARI
本會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紅牌樓董家灣北街3號。

四川省茶藝術研究會服務範圍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行推廣茶藝術。
開發、推廣茶藝術相關產品。
茶館經營模式的研討與創新。
政策規定、政府委託的其它職責。

四川省茶藝術研究會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四川省茶藝術研究會
(Sichuan)Tea Art Seminar 簡稱:SCTAS
第三條 本會以“弘揚茶藝術、促進茶發展”,以推動中華茶藝術的交流發展和服務客户為宗旨,廣泛團結國內茶藝術優秀人才,開拓茶藝術市場,讓茶藝術走向多元化發展之路,提升四川茶藝術事業的整體品牌。促進我省茶藝術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上級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紅牌樓董家灣北街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組織本省茶藝術團體、培訓機構、專家學者、從業同仁、茶藝術愛好者、為振興四川茶藝術作好服務工作。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本域內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督促會員遵紀守法,參與市場競爭。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行推廣茶藝術。
(四)聯絡四川長嘴壺執業藝術人員和茶藝術工作者、組織開展傳承、創新活動、促進長嘴壺技藝的表演、適用雙向發展。
(五)促進四川蓋碗茶藝的發掘傳承,保護好四川這一宗獨特的表演適用藝術;為老藝人舉辦教學培訓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六)組織開展本本域內內的教育、培訓、交流、競賽、表演等活動,不斷提高本本域內的整體素質。
(七)收集四川茶藝術資料(包括詩、書、畫、攝影、影視、陶藝),集中專家學者進行鑑定整理,編輯出版;創建茶藝術博物館。
(八)加強橫向聯繫,開展本本域內學術技術、經濟信息的交流;開發新產品、推廣新的科研成果;編輯發行會刊、價格指導和材料信息、錄製教學培訓影像光碟、促進文化交流。
(九)開發、推廣茶藝術相關產品。
(十一)茶館經營模式的研討與創新。
(十二)政策規定、政府委託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度(以下統稱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熱愛茶藝術。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對照入會條件審查,報會長批准,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不享受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與解聘;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代表本域內協會出席重要活動;
(二)代表本域內協會接待重要貴賓;
(三)簽署由本域內協會名義發佈重要文件;
(四)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輪值會長會議;
(五)出席秘書處領導班子成員會議;
(六)檢查督促秘書處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七)審核日常財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並不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由會長集體提名,理事會聘任,任期五年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日常財務工作,定期報當值會長審核;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本域內發展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核準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域內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
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7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登記證書 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