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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遊條例

鎖定
《四川省旅遊條例》經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修訂,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2號公佈。《條例》分總則、旅遊促進與資源保護、 旅遊經營、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旅遊行業自律、旅遊行政監管、法律責任、附則8章87條,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旅遊條例(修訂)》在四川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並將於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5-6] 
中文名
四川省旅遊條例
頒佈部門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佈文號
第72號
頒佈時間
2012年5月31日
實施時間
2012年7月1日

四川省旅遊條例頒佈信息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四川省旅遊條例》(NO:SC10218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於2012年5月31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
《四川省旅遊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7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5日 [1] 

四川省旅遊條例修訂信息

(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修訂)
2023年5月23日,召開的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四川省旅遊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大會第二次審議。該條例修訂草案在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提高旅遊服務質量、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等方面進行了補充完善,擬規範在線旅遊、防範私設“景點”等行為。 [4]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旅遊條例(修訂)》,並將於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條例》共7章85條。 [5-6] 

四川省旅遊條例條例全文

四川省旅遊條例
(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旅遊規劃與資源保護
第三章 旅遊促進與發展
第四章 旅遊安全
第五章 規範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滿足人民羣眾多樣化多層次的旅遊需求,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規劃與資源保護、旅遊促進與發展、旅遊經營、旅遊活動、旅遊安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推動旅遊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遊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旅遊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處理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推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景區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委託,對管理範圍內旅遊公共服務、旅遊業發展、旅遊市場監管和旅遊形象宣傳推廣等進行統一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旅遊資源保護利用、旅遊業發展、旅遊安全、旅遊環境秩序維護和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價,建立旅遊資源庫,並實時更新完善。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方依託文化、旅遊資源,開展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建設,建設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區、產業園區和消費聚集區。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合理利用優秀人文資源和優質自然資源,建設旅遊精品項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產業重點項目名單,指導和支持旅遊產業重點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商務、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作機制,支持科技、文化、體育、旅遊、會議展覽等行業組織、經營者加強信息溝通和平台建設,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和展覽、科技交流、體育賽事、文藝演出、節慶活動等,開發和推介相關旅遊產品與線路,促進旅遊業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計劃,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本省旅遊形象的宣傳,向國內外推介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
第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遊行業組織。
旅遊協會、景區協會等旅遊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依法開展活動,發揮提供行業服務、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等作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旅遊公共服務。支持和鼓勵旅遊志願者開展旅遊公益活動,無償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旅遊志願服務規範,加強對旅遊志願者的培訓和管理。
第十三條 對在旅遊業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旅遊規劃與資源保護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全省旅遊發展規劃。
旅遊資源豐富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上一級旅遊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六條 對適宜協同發展或者聯動合作的區域,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統籌進行跨區域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十七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凸顯地方特色,遵循整體佈局、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優化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原則,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八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規劃、鄉村振興規劃、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等相銜接,並與各類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編制與旅遊發展相關的規劃時,應當與依法批准的旅遊發展規劃相協調,並徵求同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意見,統籌兼顧旅遊業發展需求,合理預留旅遊業發展空間。
第十九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和旅遊項目、旅遊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符合旅遊發展等規劃,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支持旅遊資源富集、發展基礎較好的區域,以旅遊業為優勢產業,完善協調發展機制,統一規劃佈局、優化公共服務、推進產業融合、加強綜合管理、實施系統營銷,營造良好自然生態環境、人文社會環境和放心旅遊消費環境,實現全域宜居宜業宜遊,構建全域旅遊共建共享新格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加強旅遊交通基礎設施統籌規劃,構建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旅遊交通綜合運輸體系,形成暢通便捷旅遊交通網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與旅遊有關的公共交通運輸建設。主要旅遊幹線和城市道路應當規範設置旅遊交通標識、主要景區指示牌。鼓勵開通旅遊專線、旅遊直通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遊客集散中心,拓展機場、火車站、汽車站、郵輪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的旅遊服務功能;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國省道、農村公路沿線合理設置廁所、停車帶、觀景台、驛站、自駕車房車營地、加油站、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等服務設施。
機場、車站、碼頭、景區等應當科學設置停車場、上下客站點,以方便旅遊者遊覽;旅遊旺季時應當增設臨時停車點。停車場、臨時停車點與景區之間的擺渡車等交通運輸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價格。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法定節假日等旅遊高峯期,開放停車場所、廁所,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景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對景區內的標識標牌、道路、遊客服務中心、停車場、旅遊廁所、無障礙設施、應急救援設施、郵政設施等進行一體化規劃。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備和輔助器具,標註指引無障礙設施,收集和提供無障礙旅遊信息,為殘疾人、老年人旅遊提供無障礙服務。
鼓勵景區設置洗手枱、直飲水設備等便民服務設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公共交通樞紐、主要景區和重要的商業街區等旅遊者集聚區域,規劃設置公益性旅遊諮詢點或者自助式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
鼓勵鄉鎮(街道)、村(社區)利用已有的公共文化設施,創新服務模式,為旅遊者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及導覽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交通樞紐地、高速公路服務區、遊客集散地、旅遊目的地等,依條件規劃建設特色旅遊商品購物區,為旅遊者購物提供便捷服務,滿足旅遊者消費需求。規劃建設特色旅遊商品購物區的,應當設置方便旅遊者進出景區的通道。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廁所納入本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通過政策引導、資金補助等方式,按照標準規範推進旅遊廁所建設,體現人文關懷,滿足不同羣體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景區、交通沿線、城鄉公共空間的旅遊廁所管理,提高設施標準和服務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 各地規劃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加強與旅遊服務設施的功能融合,發揮公共文化設施的旅遊服務功能,推動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科技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等成為旅遊目的地。
各地規劃建設城鄉公共空間應當突出文化內涵,兼顧主客共享,完善旅遊服務功能,提升旅遊吸引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和協調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跨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自然保護地、自然遺產、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紅色資源、珍稀瀕危動植物等資源的保護,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開發經營以自然資源為主的旅遊項目,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保持其自然狀態,保障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開發經營以人文資源為主的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風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保護旅遊資源和環境以及文明旅遊的宣傳。
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在旅遊經營活動中應當向旅遊者宣傳保護旅遊資源和環境的知識、文明旅遊行為規範,勸阻和制止旅遊者實施破壞旅遊資源和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鼓勵利用新能源、新裝備、新材料、新技術,開發生態旅遊產品,支持綠色低碳技術創新成果在旅遊領域轉化運用,倡導綠色環保旅遊。
第三十二條 開發和經營景區,應當保護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
鼓勵建立當地居民合理分享旅遊經營收益機制,促進當地居民依法有序參與旅遊的資源開發、商品產銷、經營活動等。
第三章 旅遊促進與發展
第三十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立足把文化和旅遊資源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因地制宜推進全省旅遊發展,提升文化影響力和旅遊吸引力,建設高品質生活宜居地、休閒旅遊勝地和重要旅遊目的地。
第三十四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對接國際標準,體現中國特色,凸顯巴蜀文化,豐富國際旅遊產品和服務供給,增強四川旅遊和巴蜀文化國際影響力,打造世界重要旅遊目的地。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省際、市際、縣際交流合作,推進跨區域的旅遊交流、合作和經營,以重點旅遊產品和線路為紐帶,推動旅遊業協同發展。
加強川渝旅遊合作,建立區域合作機制,通過統一規劃、整合資源、互通信息、共享客源,共建巴蜀文化旅遊走廊。
第三十六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開展跨區域合作協作,豐富旅遊產品,建設風景廊道,推出旅遊精品線路。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加強對跨行政區域旅遊合作研究。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和自身財政承受能力,安排資金支持旅遊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涉及旅遊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生態保護、環境衞生、供水供電、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配套設施的建設給予資金支持。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加大旅遊業信貸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旅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投融資渠道。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增設外匯兑換點,完善外幣兑換和國際化信用服務。推動境外旅遊者購物離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推進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心城區、機場、港口、車站、主要景區等設立離境退税商店,服務境外旅遊者購物消費。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各自優勢旅遊資源培塑旅遊品牌,建設旅遊名縣、名鎮、名村等,加強旅遊品牌培育和宣傳推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保護機制,維護旅遊領域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支持景區、旅遊線路、旅遊演藝、旅遊商品、文化創意等旅遊品牌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科研機構等開展旅遊學科和專業建設、旅遊科研和培訓,推進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旅遊經營者合作設立旅遊人才培訓、創業基地。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投入旅遊職業教育,開展繼續教育和旅遊人才交流活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旅遊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促進旅遊消費的政策措施。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建設標準統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遊綜合服務平台,建立旅遊信息共享與服務機制,監測旅遊實時數據,依法保護旅遊者個人信息安全,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景區、食宿、交通、購物、氣象、廁所、旅遊線路、醫療急救、客流量預警等線上全域導覽信息。
智慧旅遊綜合服務平台應當具有預約、查詢、消費警示、投訴、建議等旅遊服務功能和預警信息發佈、智慧調度等管理功能,提升旅遊服務、旅遊營銷和旅遊管理的智慧化水平。
第四十五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通過在線旅遊平台,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旅遊服務。在線旅遊平台和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保護旅遊者個人信息。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新業態、新模式、新場景,推進旅遊業與工業、農業、科技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自然保護地、珍稀動物、古樹名木等特色資源轉化為科普旅遊產品,推動休閒度假與觀光旅遊共同發展。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挖掘古蜀文明、巴蜀文化、民族特色文化、四川歷史名人文化等文化元素和內涵,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景區,納入旅遊的線路設計、展陳展示、講解體驗等;依託世界文化遺產、文物、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村落、名人故居故里等培育旅遊產品,提升旅遊品位。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和利用本地紅色資源優勢,重點建設紅色旅遊經典景區,推廣紅色旅遊精品線路,培育紅色旅遊品牌,推動長征精神、蘇區精神、紅巖精神、兩路精神、三線精神、兩彈一星精神、改革開放精神、抗震救災精神、脱貧攻堅精神等傳承弘揚。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皮洛、寶墩、三星堆、金沙等中華民族符號,建設中華文明物化標識。
鼓勵依託考古遺址公園、考古研究基地、考古工作站和考古發掘工地等場所開展考古旅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建立鄉村旅遊合作組織,整合鄉村特色旅遊資源,促進鄉村旅遊集約經營。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發展旅遊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進行旅遊開發。
鼓勵回鄉創業人員從事鄉村旅遊業,促進鄉村旅遊業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第五十一條 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為旅遊者休閒度假、遊覽觀光或者體驗鄉村生活等提供服務。
第五十二條 鼓勵依託山地資源優勢,發展山地越野、登山、攀巖等具有區域特色的户外運動項目,支持户外運動項目與旅遊業融合發展。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文化和旅遊、衞生健康、中醫藥等部門應當支持建設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開發陽光康養、森林康養、中醫康養、鄉村康養等康養旅遊產品。
鼓勵中醫藥資源豐富的地區開發中醫藥健康旅遊服務產品,發展健身康體、特色醫療、療養休養等旅遊業態。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託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紅色教育資源和綜合實踐基地、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科技資源、大型農場等,建設研學基地(營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建立研學的標準和評價體系,規範課程設計、活動組織、隊伍建設、安全保障、收費標準等。
學校組織中小學生開展研學活動前,應當公開活動路線、課程內容、收費標準等,徵求學生家長意見,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依託本地特色文化、旅遊資源,發展創意設計、影視製作、演藝娛樂、動漫遊戲、網絡視聽、數字藝術和文化會展等文化創意產業。
支持利用地域文化資源、工業遺產資源、旅遊景區資源、體育資源等,開發多類型、高品質、特色化文創產品。
鼓勵各類文創行業組織統籌整合優勢資源,推進創意設計、工藝創新、項目推介、市場營銷、品牌提升等方面合作交流,豐富文創產品,打造四川文創區域公共品牌,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第五十六條 鼓勵培育旅遊美食品牌,將旅遊美食納入旅遊資源宣傳推廣,提升川菜、川茶、川酒等四川美食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鼓勵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及景區特色的旅遊商品。
鼓勵發展主題性、特色類、定製類旅遊演藝項目,支持各類旅遊經營主體利用室外廣場、商業綜合體、老廠房、產業園區等拓展旅遊演藝空間。
第四章 旅遊安全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遊安全工作,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施綜合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履行旅遊安全監管、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等職責。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旅遊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建立旅遊安全預警信息發佈制度,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標牌。
旅遊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情形的,旅遊目的地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部門發佈的通告,及時、準確地向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者發佈旅遊安全警示信息。
第五十九條 景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遊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公共衞生安全以及服務質量等相關要求,核定景區接待旅遊者的最大承載量。
景區應當向社會公佈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不得超過最大承載量。
景區應當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採取限量、預約、錯峯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遊者的數量進行控制。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組織編制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旅遊經營者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並監督落實。
旅遊場所遇有突發自然災害或者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啓動應急預案,採取臨時關閉、疏散轉移等措施,確保旅遊者安全。
第六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和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對旅遊場所、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對具有危險性的旅遊場所、路段、設施設備和遊覽項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就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説明或者警示。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遊者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的能力。
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六十二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其安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經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規定的程序認定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定期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由高風險旅遊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事先明確告知旅遊者參加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注意事項、參與風險和禁忌事項,並對旅遊者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
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相關責任保險,並且提示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十三條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租用客運車輛、船舶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交通運輸企業。客運車輛應當經安全技術檢驗並投保法定強制保險,客運船舶應當經所屬水路旅客運輸企業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承擔旅遊運輸的車輛、船舶,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船員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衞星定位裝置、座位安全帶、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設備,並保持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駕駛員、船員、乘務員及導遊人員應當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項。
第六十四條 旅遊者應當提高旅遊安全意識,遵守旅遊安全規定,不得擅自進入危險區域。
旅遊者參加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遇到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時,旅遊者應當對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對措施,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十五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遭遇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旅遊者接受救助後,應當支付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五章 規範與監督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統籌協調工作制度,完善旅遊市場聯合督查、聯合執法、案件協查協辦、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提升綜合監管質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職責,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查處旅遊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投訴方式,統一受理旅遊投訴。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
旅遊合同、景區門票、旅遊交通運輸工具、旅遊經營場所應當明示旅遊投訴方式。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旅遊經營者及旅遊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依法採集和記錄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全面歸集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組織對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開展信用評價,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推動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貫徹實施。
景區、旅遊飯店、旅遊休閒街區、自駕車房車露營地、旅遊民宿等旅遊市場主體實行質量等級、星級評定製度。質量等級、星級的評定範圍、標準、程序以及標誌使用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旅遊經營者提供的設施和服務不得低於其實際獲得的質量等級、星級標準。
旅遊經營者不得利用質量等級、星級進行虛假宣傳。
第七十條 國家5A、4A級旅遊景區和省級以上旅遊度假區、生態旅遊示範區等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管理機制,對景區規劃範圍內的服務事項、經營主體等實行統一管理。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加強在線旅遊經營監督管理,規範在線旅遊經營秩序,構建在線旅遊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與旅遊者之間的良性產業生態,引導在線旅遊平台經營者與旅行社、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相關經營者協同發展。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衞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根據簡化程序、便民利民、確保安全的原則,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從事旅遊經營進行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三條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運輸服務等另行收費項目,按照四川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合理確定價格並嚴格控制價格上漲。
制定或者調整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運輸服務等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時,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召開價格聽證會,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鼓勵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逐步減免門票費用,通過免費開放景區和設施、提高旅遊服務品質等方式體現公益性。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等實行門票及相關服務費用減免,對未成年人實行免收門票費用等多種方式優惠。
鼓勵其他景區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等實行門票及相關服務費用減免。
旅遊經營者應當明示享受優惠的條件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範經營,為旅遊者提供真實、全面的旅遊服務信息,採取相應措施保護旅遊資源,營造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平等交換、文明健康的旅遊市場環境。
第七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及證照,不得在特定的場所或者區域開展旅遊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 俱樂部、車友會、教育機構、培訓中介機構以及其他召集旅遊者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七十八條 從事旅遊客運服務,應當具有旅遊客運資質並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旅遊、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定並公佈具有旅遊客運資質的經營者和車輛的名錄。
第七十九條 旅遊購物場所應當向旅遊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明碼標價,公平交易,誠信經營,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欺騙、誘導、強制旅遊者消費。鼓勵旅遊購物場所結合實際為旅遊者提供旅遊商品無理由退貨服務。
旅遊購物場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者出具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開展旅遊統計報送工作,定期開展旅遊產業監測。旅遊經營者應當對旅遊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旅遊經營者報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和社會公德,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等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旅遊者違反旅遊、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1] 

四川省旅遊條例修訂草案的説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四川省旅遊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四川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6年頒佈實施5年以來,對於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我省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在國民收入不斷提高、消費升級的背景下,中國旅遊業正步入黃金髮展期。在此機遇與挑戰並存階段,我省旅遊業在諸多方面表現出急需通過修訂《條例》來轉變我省旅遊發展方式、規範旅遊市場,更好地滿足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旅遊消費需求。
首先從旅遊業政策法制環境來看。2009年5月國務院頒佈施行了《旅行社條例》,新條例在旅行社市場準入和旅遊市場管理等方面作了一些新規範,注重發揮市場經濟機制的調節作用,引導旅行社良性競爭;同年12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提出了通過優化旅遊發展環境、提高服務水平等具體措施加快發展旅遊業,把旅遊業培育成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羣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我省需要按照上位法和國務院發展“大旅遊”和“綜合性旅遊產業”的要求,對《條例》進行相應調整和充實,達到貫徹落實國家指示精神的目的。
其次從國內外旅遊經濟形勢來看。在世界不少地方旅遊業遭受金融危機影響的情況下,中國旅遊業卻呈現逆勢發展勁頭,成為全球旅遊業界的熱點。長期以來,我國經濟增長主要依靠投資和外貿拉動,消費不足、服務業比重過低,發展旅遊業成為擴大內需、調整經濟結構的必然選擇。同時隨着我國高速公路、高速鐵路、民航等基礎建設速度加快和社會公共服務體系不斷完善,旅遊業將出現新一輪的發展,在未來幾年內處於快速發展的上升期。在此有利形勢下,許多兄弟省市明確提出旅遊業要成為保增長的重要引擎、成為調結構的重要支撐、成為保民生的突出亮點,提出了“旅遊立省”、“旅遊強省”戰略,出台了含金量高的旅遊政策及法規。在重大歷史機遇面前,我省應當依託豐富的旅遊資源,深厚的文化積澱,順應國際旅遊業的發展趨勢,緊緊抓住新的旅遊消費需求,通過修訂《條例》提高政府對旅遊業的重視程度,擴大開放,增加投資,豐富旅遊產品,大力發展度假旅遊,提高旅遊服務水平,提升我省旅遊業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
最後從我省旅遊工作實際情況來看。隨着旅遊經濟的發展演變,我省旅遊業呈現出許多新的矛盾和問題。具體表現在:一是原省條例對政府旅遊工作的要求不足,個別地方政府對旅遊工作的重視不夠,政府投入較少,旅遊基礎設施欠缺,部門聯動共推旅遊工作機制有待完善,旅遊業的管理體制不順;二是原省條例在旅遊促進和旅遊服務方面條款較少,我省旅遊資源富集,但開發不夠,旅遊產品以觀光景區為主,滿足不了大眾休閒的需要,鄉村旅遊等新熱點並未在原省條例中得到體現;三是原省條例對我省旅遊企業規範競爭機制要求不足,許多旅遊企業不是着眼提高自己產品質量、服務水平來進行競爭,而是靠降低價格來佔有、擴大市場,不僅損害了旅遊企業自身的利益,也損害了遊客的利益,影響了旅遊業健康發展。因此,需要通過《條例》的修訂來調整我省旅遊管理方式,統籌整合旅遊相關要素,加大旅遊促進力度。
二、起草的過程
我省於2009年啓動了《條例》的修訂工作,先後組織人員赴湖南、海南、雲南等省和我省的成都、樂山、阿壩、涼山等市(州)調研,。2010年5月,配合省人大在自貢市召開了貫徹實施國務院《旅行社條例》和修訂《條例》研討會,廣泛徵求了社會各方面對於《條例》的修改意見。完成初稿後,首先在我省旅遊業全面徵求意見,然後在網上公開徵求了社會大眾的意見,並隨之舉辦了社會不同層面人士參與的旅遊立法聽證會,在此期間,先後三次書面徵求了省發改委、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農業、文化、林業、國土資源、監察、交通運輸、工商、質監、安監、統計等部門以及部分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合理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今年11月9日,該草案經省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條例》的總體修改情況是:新增加13條,修改13條,修訂後由原來84條增加為97條。其中,主要在第二章“旅遊促進”中增加了涉及旅遊交通、旅遊資源利用保護、旅遊電子商務、特色旅遊和鄉村旅遊、會展旅遊及服務標準化等發展大旅遊的7條規定;在第三章“旅遊經營”新增了引導旅行社規範經營業務、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價格管理等6條規定;在第七章“法律責任”相應修改了8條處罰條款,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一)關於旅遊業的綜合協調機制
旅遊業涉及的要素很多,需要很強的綜合協調性,但由於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有限,難以協調解決跨區域、跨部門的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等問題。草案第四條增加了“建立和完善旅遊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綜合管理。”
(二)關於旅遊交通
旅遊交通是旅遊業發展的首要條件,交通的便利與否不僅影響旅遊者決策,也關係到旅遊資源開發。草案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需要,優先安排通往主要旅遊景區的交通建設項目。在主要交通幹線和旅遊城市道路上應當設置標準化的旅遊交通標誌、主要旅遊景區指示牌。”
(三)關於旅遊信息化建設
在旅遊由傳統走向現代的過程中,產業結構調整、企業經營轉型、旅遊電子商務等,都需要信息化支撐。草案第十六條增加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旅遊經營者建立旅遊電子商務平台,開展網絡旅遊信息發佈、查詢、預訂等服務,提高旅遊信息化服務水平。”
(四)關於鄉村旅遊
鄉村旅遊是我省旅遊經濟的重要增長點,但我省鄉村旅遊的發展尚處於初級階段,多數地區缺少鄉村旅遊的總體規劃,存在產品形式單一、同質化現象嚴重,基礎設施不健全等問題。草案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和旅遊市場及旅遊者需求,通過提供信息、協調指導等措施,開發特色旅遊項目,規範發展鄉村觀光、民俗、休閒等鄉村旅遊。”
(五)關於公務委託旅行社安排
按照國際慣例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提出的“允許旅行社參與政府採購和服務外包”,以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明確旅行社可以開展公務委託接待業務的規定,綜合旅遊立法聽證會的總體意見情況。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委託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公務活動事項。委託旅行社安排公務活動事項時,應當遵循節約、效能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關於景區門票優惠。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中關於“建立遊覽參觀點免費開放日製度”要求,草案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託國家自然、文化資源投資興建的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建立免費開放日製度。”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老年人、兒童等特殊羣體給予特殊照顧的規定,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精神和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關於整頓和規範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通知》的要求,結合大多數立法聽證會代表贊同優惠門票的意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遊景區景點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兒童、學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特定對象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共博物館、紀念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城市休閒公園、科技館等公共文化休閒場所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以上説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2] 

四川省旅遊條例修改説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旅遊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於2012年5月30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建議刪去《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中的“旅遊發展領導協調機構”。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旅遊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處理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四款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編制旅遊規劃使用財政資金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
三、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建議刪去《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中的“旅遊資源開發”。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該條中“旅遊資源開發和保護”修改為“旅遊資源保護”。
四、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優先安排旅遊景區的交通項目建設。主要交通幹線和城市道路應當設置標準化的旅遊交通標誌、主要旅遊景區指示牌。”
五、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鼓勵通過會展、演出、賽事等大型活動促進旅遊業的發展。”
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建議刪去《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該條第二款刪去。
七、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精簡。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刪去該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並刪去第二款中的“未經批准”。
八、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章“旅遊行業自律”中相關規定進行精簡。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刪去《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一條,並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合併修改為“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誠信經營公開承諾制度、誠信經營監理制度、失信懲戒制度和失信複議制度。建立旅遊行業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誠信記錄。”(表決稿第七十一條)。
九、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相關處罰條款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十八條修改為“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表決稿第八十一條),並根據國務院《旅行社條例》將《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表決稿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對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並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經本次修改後更加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修訂草案表決稿連同以上説明,請審議。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