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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師範大學教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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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師範大學教授委員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大學治理結構,充分發揮教授在學院建設與發展中的作用,提高學院辦學水平和育人質量,推動學院各項事業健康和諧發展,實現“特色鮮明的綜合性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的發展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教授委員會是學院發展規劃、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學位建設、學術發展與評價、學風建設等事項的論證、諮詢機構。
第三條 教授委員會必須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為學院科學發展履行職責。
第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在討論學院發展規劃、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與學位點建設、學術發展與評價、學風建設等事項前,應提請教授委員會論證。
中文名
四川師範大學教授委員會
主管部門
四川師範大學
四川師範大學教授委員會 四川師範大學教授委員會
四川師範大學教授委員會簡介如下,
四川師範大學教授委員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大學治理結構,充分發揮教授在學院建設與發展中的作用,提高學院辦學水平和育人質量,推動學院各項事業健康和諧發展,實現“特色鮮明的綜合性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的發展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教授委員會是學院發展規劃、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學位建設、學術發展與評價、學風建設等事項的論證、諮詢機構。
第三條 教授委員會必須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為學院科學發展履行職責。
第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在討論學院發展規劃、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與學位點建設、學術發展與評價、學風建設等事項前,應提請教授委員會論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教授委員會由7-9名教授或副教授組成,委員通過選舉方式產生。
第六條 教授委員會委員的組成應考慮學科、專業、年齡的合理分佈及代表性,組成人數應為奇數。
第七條 教授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提出建議名單,由全體教職工選舉,可以差額產生。
第八條 教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秘書1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教授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具有行政職務的委員原則上不擔任主任委員。秘書由主任委員在學院全體教職工中提名產生,負責處理會議材料準備、會議記錄、檔案整理等日常事務。
第九條 教授委員會委員任期為4年,期滿應重新調整,主任委員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委員可連續聘任,換屆新增委員一般不超過三分之一。
第十條 教授委員會委員出現工作調整或缺額,可按規定及時作相應的調整或補充。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論證學院中長期發展規劃、隊伍建設規劃、學科學位建設規劃、專業建設規劃、課程建設規劃、實驗室建設規劃等。
第十二條 參與學院年度人才引進計劃的制定與考核、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與考核。
第十三條 論證學院各層次人才培養計劃和培養方案。
第十四條 審議學院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方案、各類教學質量工程建設項目、專業設置與調整等。
第十五條 負責各類學位的審核、導師與學術學科帶頭人的遴選與推薦。
第十六條 負責評議教師和科研人員的科研項目、科研成果的水平與學術價值;負責向上級部門推薦各類科研參評成果;參與學院學術研究機構組建、考核、評估等。
第十七條 負責評議學術糾紛和學術失範等行為,提出初步鑑別意見。
第十八條 學院提請教授委員會論證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委員資格
第十九條 教授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德高尚,為人師表,忠誠教育事業,學風正派,治學嚴謹,堅持原則,顧全大局,辦事公正。
(二)在職在崗,身體健康,具有副教授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關心學院、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有參與議事的熱情和能力。
(四)工作在教學、科研第一線,取得較為突出的教學和科研業績,在本學科學術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第二十條 教授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擔任委員:
(一)工作變動或調離;
(二)在外學習、進修達半年以上;
(三)累計三次非正當理由缺席教授委員會會議;
(四)有學術失範行為;
(五)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 教授委員會議事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教授委員會召開會議議事,由主任委員召集,到會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
第二十三條 教授委員會對討論的議題要充分醖釀,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開會討論,形成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四條 教授委員會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重要事項實行票決制,贊成票數達應到人數的半數以上方可通過。
第二十五條 教授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必須向主任委員請假。
第二十六條 教授委員會委員要對會議所討論涉密的議題,嚴守保密。
第二十七條 討論與教授委員會委員本人或親屬直接相關的議題,本人應迴避。
第二十八條 教授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參與教授委員會表達個人意見。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院黨委書記可以列席教授委員會會議,教授委員會主任委員可以列席黨政聯席會會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教授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成員產生後須上報學校審核批准;各學院要結合本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教授委員會工作細則,報學校學術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教授委員會成立後,原學院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不再另設,其原有職能由教授委員會履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由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