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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王旗自然資源局

鎖定
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室批准的《四子王旗機構改革方案》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四子王旗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四子王旗自然資源局是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統一管理和協調旗林業和草原局。
四子王旗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自治區黨委、市委和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中文名
四子王旗自然資源局
辦公地址
格根塔拉路
性    質
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行政級別
正科級

四子王旗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按照職能職責權限擬訂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等措施、方案。
(二)負責全旗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國家、自治區、市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章,建立統一規範的全旗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佈。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制定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開展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按照國家、自治區、市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自治區、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佈局。建立健全全旗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村鎮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政府投資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管理實施監督工作。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落實全旗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核實報批工作。負責全旗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落實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落實國家、自治區、市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意見。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十五)負責擬訂地方性城鄉規劃技術規定。組織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負責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和地下空間利用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旗村鎮體系規劃、旗政府所在地城鎮總體規劃,審核各蘇木鄉鎮總體規劃及村莊規劃。
(十六)組織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要地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景觀環境規劃和市政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改工作,並負責上述規劃的審查報批和已批准的各項規劃的實施和管理;協調參與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十七)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用地、建設工程、市政工程(包括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進行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放、驗線管理和規劃核實工作,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負責規劃設計方案評審論證工作。負責建築設計方案技術審查。負責規劃審查工作。負責旗規劃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自然資源檔案的管理和綜合利用工作。
(十九)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負責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治理、污染治理修復等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信訪維穩、食品安全、脱貧攻堅等工作。
(二十二)完成旗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職能轉變。
旗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應急管理局的職責分工。
(1)旗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2)旗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組織指導協調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助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和本旗制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佈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2、與旗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旗自然資源局會同旗民政局組織編制公佈行政區劃信息的四子王旗行政區劃圖。 [1] 

四子王旗自然資源局領導分工

周志光,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
韓鋭,黨組成員、副局長。
蘇虹,黨組成員、副局長。 [1] 

四子王旗自然資源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機關文電、信息、會務、值班、檔案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宣傳、政務督辦、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組織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和脱貧攻堅工作。協調綜合統計分析和相關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
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收繳管理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國有資產賬面監督管理工作。
貫徹落實上級部門組織工作,負責幹部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考評工作,指導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單位的黨羣、紀檢工作。
自然資源執法監察股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和旗有關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按照職能職責權限擬訂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蘇木鄉鎮、嘎查村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依法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配合國家、自治區、市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合規性審查、報備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全局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關工作。承辦旗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等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股
擬訂全旗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並監督實施全旗空間規劃體系工作。組織編制、指導、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全旗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各類空間控制線。按規定權限負責全旗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全旗的國土空間開發利用重要專項規劃。負責開展全旗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和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建立全旗國土空間規劃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中心城鎮建設工程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審查、公佈及管理工作。負責全旗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初審工作。負責旗規劃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旗級相關配套規範和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旗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按規定權限負責全旗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事後監管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負責中心城區城市設計的編制、報批、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建設項目建築設計及建築外立面改造設計方案審查及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臨時工程)。負責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驗線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建設項目規劃公示工作。負責各類建築亮化設計方案的審查審定和實施管理。
負責組織協調參與城鎮管網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市政工程(包括臨時市政工程)包括市政設施、道橋、涵洞等工程的規劃審核。負責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更新維護基礎數據收集統計工作。負責市政、管線工程相關的各類構築物的規劃審核和市政建設工程的驗線工作。負責核發市政、管網工程“一書兩證”。負責指導和監督全旗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地下空間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重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實施、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近期建設規劃、城市更新改造規劃等實施性規劃的組織編制、計劃擬定、修訂與實施評價。參與擬訂土地儲備、供應等專項計劃。負責中心城區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臨時建設用地)。負責中心城區範圍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研究工作。負責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為擬出讓地塊核發《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鎮、鄉、村規劃工作的方針和發展政策。組織研究鎮、村新興規劃理念實施工作,擬訂關於鎮、鄉、村規劃工作的實施辦法和有關制度;負責擬定鎮、鄉、村規劃編制相關規章制度草案和技術規範,貫徹執行自治區、市、旗村鎮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對鎮、鄉、村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核發旗中心城鎮規劃區內鎮、鄉、村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旗重大工程、重點建設項目、重點地段的規劃審查工作。
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衞星遙感。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建立和管理全旗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擬訂全旗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劃及重大項目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負責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擬訂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應用和管理。開展衞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負責自然資源電子政務、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股
承擔機關有關行政審批工作,依法受理並辦理機關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承擔組織制定全局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承擔制定機關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標準化審批制度。承擔機關審批服務窗口運行和日常管理。承擔“權力清單”上標準化事項的集中審批工作。承擔全局行政許可證件發放和信息公開的歸口管理。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制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按照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旗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旗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佈、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自然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組織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監督管理全旗建設用地供應工作。負責城市低效用地整理整治工作。指導監督本旗各類開發區用地管理工作。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由旗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負責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全旗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全旗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組織、協調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補充耕地、建設用地復墾和城市低效用地整理整治等項目實施驗收工作。負責旗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包括山體、水體、林地和土地等)、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生態保護補償等項目的驗收工作。負責局組織編制的中心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編製成果的驗收。負責局行政許可的建設工程、市政工程等建設類項目的竣工核實,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
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股
擬訂全旗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編制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治理、污染治理修復等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負責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全旗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佈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指導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承擔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和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
負責全旗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落實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擬訂全旗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旗級權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負責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等相關工作。負責在自然資源領域中統籌考慮並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1] 

四子王旗自然資源局人員編制

旗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旗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1] 

四子王旗自然資源局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