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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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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是聯合國制訂的在司法領域內保護囚犯的基本權利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發佈於1957年,全文分三個部分,共95條,主要有序言、基本原則、普通囚犯的管理標準及特種囚犯規則等內容。
中文名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外文名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發佈於
1957年
發文單位
聯合國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 [1] 
實行時間
1957年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簡介

糯康在受審 糯康在受審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是聯合國關於監獄問題的最系統和最詳盡的重要法律文書,全文分三個部分,共95條。
該規則規定:監獄應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對生命、健康和身體完整的危險的地方;監獄是對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視的地方;被法庭判處監禁本身就屬於一種折磨人的懲罰,監獄的條件不應加重這種固有的折磨;監獄活動要儘可能圍繞囚犯重返社會這一中心目標進行,監獄的規章制度應有助於囚犯適應和重返正常的社會生活。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通過與核准

1955年在日內瓦舉行的第一屆聯合國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1957年7月31日第633C(XXIV)號決議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LXII)號決議予以核准。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主要內容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包括序言和實質內容兩部分,後者分為“一般適用的規則”和“對特種囚犯的規則”。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序言

説明訂立本規則的目的旨在説明什麼是人們普遍同意的囚犯待遇和監獄管理的優良原則和慣例;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一般適用的規則

“一般適用的規則”規定監所管理、囚犯處遇、管理人員選拔等方面應公正執行的基本原則;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對特種囚犯的規則

第三部分對服刑中的囚犯、精神錯亂和精神失常的囚犯、在押或等候審訊的囚犯、民事囚犯、未經指控而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等民事利益的權利、社會保障權利和其他社會利益做了詳盡規定。
該規則規定:監獄應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對生命、健康和身體完整的危險的地方;監獄是對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視的地方;被法庭判處監禁本身就屬於一種折磨人的懲罰,監獄的條件不應加重這種固有的折磨;監獄活動要儘可能圍繞囚犯重返社會這一中心目標進行,監獄的規章制度應有助於囚犯適應和重返正常的社會生活。其中對未經審訊的囚犯如果服裝清潔適宜,應準穿着自己的服裝。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法律地位與意義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是聯合國制訂的在司法領域內保護囚犯的基本權利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該規則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人道主義的基本理念。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