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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郢

鎖定
嚴郢(?~783年),字叔敖,華州華陰縣(今陝西華陰市)人。唐代大臣。 [1] 
天寶初年,考中進士,補授太常寺協律郎,守衞東都太廟。至德初年,擢大理司直,出任江陵節度(呂誣)判官,坐事貶為建州參軍。唐代宗即位後,召為監察御史,署帥府司馬,依附於名將郭子儀,授行軍司馬,主持大營留守事務,頗有功績。遷河南尹兼水陸轉運使,負責物資轉運事宜。大曆末年,調任京兆尹,執法嚴明,愛民如子。反對宰相楊炎屯田計劃,降為大理寺丞。盧杞拜相,授御史大夫,迫害河中觀察使趙惠伯,貶為費州刺史。建中四年(783年),心中憂悶,卒於任上。 [1-4] 
叔敖
所處時代
唐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華州華陰(今陝西華陰)
逝世日期
783年
本    名
嚴郢
籍    貫
華州華陰(今陝西華陰)

嚴郢人物生平

嚴郢,字叔敖,華州華陰縣(今陝西華陰市)人,唐玄宗天寶初,進士及第,補授太常寺協律郎,守衞東都太廟。唐肅宗至德初,郭子儀收復洛陽後,嚴郢被擢為大理司直。江陵節度使呂諲推薦他任節度府判官。肅宗崇佛,曾請密宗僧人不空領一百名和尚入駐宮中唸經。有一江湖方士申泰芝以巫術騙得肅宗信任,仗着皇帝權勢浪遊江南,騙取錢財數萬,被潭州刺史龐承鼎查辦。肅宗得知,下令放申泰芝回京。反將刺史龐承鼎治罪,押入江陵獄中。嚴郢認為不公,即將事情如實上奏肅宗,又遭到斥責,被罷官流放於建州(今福建建甌縣)。唐代宗即位後,召嚴郢回到京城,在朝擔任監察御史,署帥府司馬。郭子儀因他有才幹,上表推薦他任關內、河東副元帥府判官,後遷行軍司馬。郭子儀領兵抵抗吐蕃,駐軍邠州(今陝西彬縣),他主持大營留守事。後經御史大夫李棲筠向唐代宗推薦,於是升任河南尹兼水陸轉運使。大曆末調任京兆(治所在長安)尹。他管理京城,執法嚴明,打擊豪強,保護百姓,捕治盜賊,維護了社會秩序的安定;為了減輕財政負擔,裁減了京兆府的機構和官吏,減少了隸官匠丁近千人,受到朝野稱讚。 [1] 
宰相楊炎主張實行屯田,便調遣長安和洛陽的百姓開鑿陵陽渠,要在豐州開荒造田。嚴郢提出反對,他認為,原來開墾的屯田,土地肥沃,由於人力不足,致使多數荒蕪廢棄,且關中土壤肥沃,只要精心耕作,提高產量,就可取得豐收,不必再讓百姓開渠,加重勞役之苦。楊炎對嚴郢不滿,仍堅持開渠的主張,結果渠不成半途而廢。 [2] 
御史台制定的處罰罪犯的條令中,對犯人輕重不分,一律流放。嚴郢認為除殺人者以外,尚有十種犯罪行為還應當從重治罪。他認為處治太輕,不足以禁止犯罪的發生。楊炎對他的意見很反感,便暗中唆使御史張著向唐德宗誣告嚴郢,將嚴郢逮捕。長安城百姓數千人在建福門前為嚴郢鳴冤,唐德宗暗中知道了,釋放了他,將他降職為御史中丞。秋季關中大旱,他奏請減百姓賦税,楊炎令度支御史查核,結果誣嚴郢言之不實,再將他降職為大理寺卿。 [3] 
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楊炎盧杞誣陷罷官,盧杞任宰相,提升嚴郢任御史大夫,並指示他陷害打擊楊炎一派的人。他無故逮捕了河中觀察使趙惠伯,以刑逼供,構成楊炎罪狀。楊炎被殺之後,盧杞又忌嚴郢有才幹,便藉機將他排擠出朝,貶為費州刺史。他得知趙惠伯死在獄中,悔恨自己當初對趙的陷害。從此心中憂悶,一年後即去世。 [4] 

嚴郢家庭成員

父親:嚴正誨,以才吏更七郡、終江南西道採訪使。 [1] 
參考資料
  • 1.    《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五·列傳第七十·嚴郢》:嚴郢,字叔敖,華州華陰人。父正誨,以才吏更七郡、終江南西道採訪使。郢及進士第,補太常協律郎,守東都太廟。祿山亂,郢取神主秘於家,至德初,定洛陽,有司得以奉迎還廟,擢大理司直。呂諲鎮江陵,表為判官。方士申泰芝以術得幸肅宗,遨遊湖、衡間,以妖幻詭眾,奸贓鉅萬,潭州刺史龐承鼎按治。帝不信,召還泰芝,下承鼎江陵獄。郢具言泰芝左道,帝遣中人與諲雜訊有狀,帝不為然。御史中丞敬羽白貸泰芝,郢方入朝,亟辨之。帝怒,叱郢去。郢復曰:"承鼎劾泰芝詭沓有實,泰芝言承鼎驗左不存。今緩有罪,急無罪,臣死不敢如詔。"帝卒殺承鼎,流郢建州。泰芝後坐妖妄不道誅。代宗初,追還承鼎官,召郢為監察御史,連署帥府司馬。郭子儀表為關內、河東副元帥府判官,遷行軍司馬。子儀鎮邠州,檄郢主留務。河中士卒不樂戍邠,多逃還。郢取渠首屍之,乃定。歲餘,召至京師,元載薦之帝,時載得罪,不見用。御史大夫李棲筠亦薦郢,帝曰:"是元載所厚,可乎?"答曰:"如郢材力,陛下不自取,而留為奸人用邪?"即日拜河南尹、水陸運使。大曆末,進拜京兆尹。嚴明持法令,疾惡撫窮,敢誅殺,盜賊一衰,減隸官匠丁數百千人,號稱職尹。
  • 2.    《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五·列傳第七十·嚴郢》:宰相楊炎請屯田豐州,發關輔民鑿陵陽渠,郢習朔邊病利,即奏:"舊屯肥饒地,今十不墾一,水田甚廣,力不及而廢。若發二京關輔民浚豐渠營田,擾而無利。請以內苑蒔稻驗之,秦地膏腴,田上上,耕者皆畿人,月一代,功甚易,又人給錢月八千,糧不在,然有司常募不能足。閤府縣共之,計一農歲錢九萬六千,米月七斛二斗,大抵歲僦丁三百,錢二千八百八十萬,米二千一百六十斛,臣恐終歲獲不酬費。況二千里發人出塞,而歲一代乎?又自太原轉糧以哺,私出資費倍之,是虛畿甸,事空徭也。"郢又言:"五城舊屯地至廣,請以鑿渠糧俾諸城,夏貸冬輸,取渠工布帛給田者,令據直轉谷,則關輔免調發,而諸城闢田。"炎不許,渠卒不成,棄之。
  • 3.    《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五·列傳第七十·嚴郢》:御史台請天下斷獄一切待報,唯殺人許償死,論徒者得悉徙邊。郢言:"罪人徙邊,即流也。流有三,而一用之,誠難。且殺人外猶有十惡、偽造用符印、強光火諸盜,今一徙之,法太輕,不足禁惡。又罪抵徒,科別差殊,或毆傷、夫婦離非義絕、養男別姓、立嫡不如式、私度關、冒户等不可悉,而與十惡同徙,即輕重不倫。又按,京師天下聚,論徒者至廣,例不覆讞,今若悉待報,有司斷決有程,月不啻五千獄,正恐牒按填委,章程紊撓。且邊及近邊犯死徒流者,若何為差?請下有司更議。"炎惡異己,陰諷御史張著劾郢匿發民浚渠,使怨歸上。系金吾。長安中日數千人遮建福門訟郢冤,帝微知之,削兼御史中丞。人知郢得原,皆迎拜。會秋旱,郢請蠲租税,炎令度支御史按覆,以不實,罷為大理卿。
  • 4.    《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五·列傳第七十·嚴郢》:炎之罷,盧杞引郢為御史大夫,共謀炎罪。即逮捕河中觀察使趙惠伯下獄,楚掠慘棘,鍛成其罪,卒逐炎崖州,惠伯費州。天下以郢挾宰相報仇為不直。然杞用郢敗炎,內忌郢才,因按蔡廷玉事,殺御史鄭詹,出郢為費州刺史。道逢柩殯,問之,或曰:"趙惠伯之殯。"郢內慚,忽忽歲餘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