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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俊

(安順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政治部原主任)

鎖定
嚴俊,男,黎族,1962年10月生,貴州關嶺人,大學學歷,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順市公安局調研員。
2020年9月3日,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順市公安局原調研員嚴俊受賄、非法持有槍支一案。 [1] 
中文名
嚴俊
國    籍
中國
民    族
黎族
籍    貫
貴州關嶺
出生日期
1962年10月
畢業院校
貴州省委黨校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性    別

嚴俊人物履歷

1982年8月至1987年8月,任關嶺自治縣公安局辦事員、科員;
1987年8月至1990年6月,任關嶺自治縣花江區派出所所長(其間:1985年9月至1988年9月,在中國人民警官大學中文系中文專業學習<函授大專>);
1990年6月至1993年11月,任關嶺自治縣監察局副局長;
1993年11月至1994年5月,任關嶺自治縣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
1994年5月至1995年10月,任關嶺自治縣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兼紀委審理室主任;
1995年10月至1997年9月,任關嶺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其間:1996年9月至1996年12月,在貴州省公安幹部學院局長培訓班學習);
1997年9月至2002年8月,任關嶺自治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其間:1998年3月至1998年5月,在湖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全國縣市公安局長政委培訓班學習);
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任關嶺自治縣公安局局長、黨委副書記、政委(其間: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在貴州省委黨校法律專業學習<函授本科>);
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任關嶺自治縣公安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4年12月至2006年9月,任普定縣公安局局長(副縣級);
2006年9月至2006年10月,任普定縣委常委、公安局局長(副縣級);
2006年10月至2014年9月,任普定縣委常委、縣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
2014年9月至2019年2月,任安順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2019年2月起,任安順市公安局調研員。 [2] 

嚴俊人物事件

嚴俊接受調查

2019年8月,據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安順市公安局調研員嚴俊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2013年至2019年,嚴俊在擔任安順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以及普定縣委常委、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局長期間,違規收受下屬、管理服務對象李某某、曾某等13人贈送的禮金12000元、愛馬仕手包1個、53度普通飛天茅台酒44瓶、大重九香煙6條。嚴俊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行為,2020年2月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3] 

嚴俊決定逮捕

2020年2月,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原調研員嚴俊(副縣級)涉嫌受賄、非法持有槍支一案,由貴州省安順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甕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甕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對嚴俊作出逮捕決定。 [4] 

嚴俊提起公訴

2020年5月,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原調研員嚴俊(正縣級)涉嫌受賄、非法持有槍支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甕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甕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甕安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嚴俊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核實了相關證據,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甕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俊利用擔任普定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安順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俊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依法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嚴俊一審開庭

2020年9月3日,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順市公安局原調研員嚴俊受賄、非法持有槍支一案。甕安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俊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甕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俊利用擔任普定縣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安順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俊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應以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採用了多媒體示證方式,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嚴俊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嚴俊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