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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

(術語)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
我國根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在數值以內的稱為“環境噪聲”,超過數值併產生干擾現象的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噪聲污染達到一定程度可能會造成對個人隱私權中生活安寧等相關人身權益的侵害。

噪聲污染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
我國根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在數值以內的稱為“環境噪聲”,超過數值併產生干擾現象的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噪聲污染達到一定程度可能會造成對個人隱私權中生活安寧等相關人身權益的侵害。

噪聲污染相關法律規定

噪聲污染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噪聲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噪聲污染三見問題

日常生活中噪聲污染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規定了關於的環境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其中與生活環境相關的噪音標準為:
1、生活環境分類: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衞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2、各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
類別
晝間
夜間
0類
50分貝
40分貝
1類
55分貝
45分貝
2類
60分貝
50分貝

噪聲污染救濟手段

如果遇到噪音擾民行為,應第一時間保留證據,可以利用錄音、錄像或讓證人作證的方式對上述內容及對方產生噪音的證據進行取證。取證過程中需注重體現取證的時間、地點及雙方的身份信息。錄音、錄像證據一定要清晰、無拼接,同時也不得侵犯他人隱私權,有證人的則需要證人出庭進行作證。同時,如果可以用分貝測量儀器進行測量,是比較好的方案。
在保留證據的同時可以向當地的居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等組織投訴,可以撥打110報警,可以撥打環保舉報熱線12369向當地的環保部門舉報,如果情節嚴重,有充分證據證明有造成損失或精神傷害的,還可以在證據留存完整的情況下依法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噪音製造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如果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造成物質或精神損害的,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噪聲污染案例分析

案例:某市五中院判決劉某訴XX公司排除妨害糾紛案 ——電梯緊鄰卧室噪聲擾民的司法認定

噪聲污染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了卧室等以睡眠為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的噪聲排放限值,參照此標準認定居民住宅樓內電梯噪聲污染更為客觀、合理。
案情
2011年,原告劉某購買了被告某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開發的房屋一套。2012年6月,劉女士一家人入住新房不久後發現,主卧室與電梯井一牆之隔,一到晚上,電梯運行的噪聲異常大,致人無法入睡,給全家人的生活帶來巨大困擾。劉女士數次找開發商協商此事,均未得到解決。
被告曾委託某縣環境監測站對原告房屋卧室內噪聲進行監測,2013年8月8日出具的第一份監測報告結果為:電梯運行時噪聲58.1Leq[dB(A)],電梯停運時噪聲45.5Leq[dB(A)];2013年11月3日第二份監測報告結果為:控制雙電梯運行時噪聲33.9Leq[dB(A)],電梯自然運行時噪聲34.6Leq[dB(A)]。
2014年1月6日,劉女士以電梯夜間運行產生的噪聲讓其家人無法正常休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並賠償5萬元。

噪聲污染裁判結果

某市市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住宅卧室是以睡眠為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原告劉某卧室內的噪聲源於緊鄰的電梯。參照《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認定電梯噪聲排放超標,判決被告XX公司消除電梯對原告卧室的噪聲污染,使該卧室內夜間噪聲限值不超過30分貝;對於原告主張的賠償金5萬元,因原告未舉證,駁回了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被告XX公司不服,上訴至某市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某市五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噪聲污染案件評析

1.電梯噪聲及污染排放標準
電梯噪聲屬於頻率在500赫茲以下的低頻噪聲,能輕易穿越障礙物。人對低頻噪聲的忍耐程度相對較低,30分貝以上就會使人感覺到不舒服。
電梯噪聲標準主要有三類:行業標準、建築標準和環保標準。這三類標準對於電梯運行噪聲分貝的限值有不同的規定:行業標準主要包括《電梯技術條件》和《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等,規定主機房的噪聲不得高於80分貝、轎廂的聲音不得高於55分貝;建築設計標準主要有《住宅設計規範》和《民用建築設計隔聲規範》等,規定白天不得高於50分貝、晚上不得高於40分貝;環保標準則有《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等,規定白天不得高於40分貝、晚上不得高於30分貝。但這三類標準均未對居民住宅樓內電梯噪聲排放範圍及限值等標準作詳細界定,致使不少高層住宅因電梯噪聲污染糾紛頻發。
由於人在夜間休息時對電梯低頻噪聲的忍受程度低於30分貝,而行業標準、建築標準排放限值過高,明顯不適用於卧室這類噪聲敏感建築的要求。環境標準中,《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噪聲排放的聲環境區分及排放限值做了更為詳細的分類,規定了住宅卧室等以睡眠為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的噪聲排放限值。本案參照《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作為認定電梯噪聲排放是否超標的依據更為客觀、合理。
2.開發商設計時對住宅內電梯噪聲的注意義務
居民住宅是以生活起居為目的的居住場所,其對環境各方面要求非常高,尤其是夜間休息時應以安靜為首要目的。通常來講,引發居民住宅電梯噪聲主要有三個因素:一是建築設計因素;二是電梯本身所發出的噪聲;三是電梯安裝節點的降噪處理工藝及物業養護。因此,降低電梯噪聲需要建築設計、電梯製造、開發商的共同努力來解決。本案中,開發商將電梯緊鄰卧室設計,違背了國家住宅設計規範,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對電梯噪聲超標負責。
3.參照《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認定居民住宅電梯噪聲是否超標更為客觀合理
筆者贊同參照《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作為卧室電梯噪聲認定標準。
首先,《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的“噪聲敏感建築物”規定了住宅等以睡眠為目的A類建築物,排放限值為30分貝。本案中,劉女士房屋的卧室明顯屬於噪聲敏感建築物。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依照監測結果,劉女士房屋卧室夜間噪聲值已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A類房間夜間噪聲排放限值30分貝,被告XX公司理應採取相應措施排除噪聲妨礙。 

噪聲污染相關詞條

噪音污染 隱私權 生命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