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單獨招生

鎖定
單獨招生是教育部為進一步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高等職業教育體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選拔錄取機制。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加快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教高[2006]14號)文件精神,積極探索引導高中畢業生和中職畢業生向優質高等職業院校合理分流,提升高等職業教育的生源質量,決定由高等職業院校在高考前組織命題、考試、評卷、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確定錄取名單,直接報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錄取。這種招生形式就叫做高職院校“單獨招生”,參加單獨招生考試錄取的考生與參加高考錄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我國高等職業院校實行單獨招生最早開始於2007年,命題主體單位由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逐步擴權到國家骨幹高職院校各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國家高等職業教育綜合改革試驗區內高職院校。
中文名
單獨招生
外文名
Independent enrollment
簡    稱
單招
創辦時間
2007年
辦學性質
升學考試
主管部門
各省/市/自治區教育考試院
類    型
理工,文史,財經,政法,藝術等
所屬地區
中國
目    的
提升高等職業教育的生源質量
考試時間
高考前期
命題參考範圍
當年高考大綱
考生範圍
高中/中職畢業生/社會青年等
試點院校範圍
國家示範/國家骨幹/省示範高職等

單獨招生招生特點

為探索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突出高職教育特色,完善高等教育多元化選拔機制。單獨招生院校可單獨或聯合組織文化考試。單獨招生院校生源範圍主要應為其所在省區的普通高中畢業生,也可試點招收部分中職畢業生;單獨招生計劃納入各校國家核定的招生計劃總數內,未完成的計劃轉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錄取時執行。

單獨招生歷史沿革

單獨招生2007年

教育部批准在江蘇浙江湖南廣東等四省共計8所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進行單獨招生試點。
2007年單獨招生試點院校
主管部門
試點院校
番禺職業技術學院

單獨招生2008年

單獨招生試點院校的範圍擴大到8個省/自治區共計20所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新增河北、遼寧、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區進行試點。
2008年單獨招生試點院校
主管部門
試點院校
四川省教育廳
新疆維吾爾
自治區教育廳
河北省教育廳
遼寧省教育廳
江蘇省教育廳
浙江省教育廳
湖南省教育廳
廣東省教育廳
番禺職業技術學院

單獨招生2009年

單獨招生院校的範圍擴大到13個省/自治區共計33所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單獨招生,計劃招生9240名。新增廣西、山西、山東、福建、安徽等省/自治區進行試點。
2009年單獨招生試點院校
主管部門
試點院校
四川省教育廳
新疆維吾爾
自治區教育廳
河北省教育廳
遼寧省教育廳
江蘇省教育廳
浙江省教育廳
湖南省教育廳
廣東省教育廳
番禺職業技術學院
廣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
山西省教育廳
山西財税專科學校
安徽省教育廳
廣西自治區教育廳
南寧職業技術學院

單獨招生2010年

單獨招生院校的範圍擴大到73所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計劃招生25505名。
2010年單獨招生試點院校
試點院校
山西財政税務專科學校

單獨招生2011年

單獨招生院校的範圍擴大到200所,包括100所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以及100所國家骨幹高職院校

單獨招生2012年

單獨招生院校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包括100所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100所國家骨幹高職院校以及各省級示範高職院校開展單獨招生試點。

單獨招生2013年

單獨招生院校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包括100所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100所國家骨幹高職院校、省級示範高職院校以及國家高等職業教育綜合改革試驗區所在高職高專院校開展單獨招生試點。

單獨招生2014年

各省單招學校名單及限額
山東單招學校2014年單獨招生計劃限額
序號
學校名稱
2014年單獨
招生計劃限額
序號
學校名稱
2014年單獨
招生計劃限額
1
1410
22
1095
2
1380
23
990
3
1020
24
840
4
1380
25
750
5
1410
26
510
6
1035
27
774
7
900
28
720
8
1230
29
340
9
1185
30
620
10
1470
31
460
11
1350
32
540
12
1035
33
580
13
1350
34
550
14
1440
35
560
15
1200
36
500
16
870
37
510
17
2040
38
500
18
1200
39
840
19
780
40
500
20
1200
41
200
21
870
42
200
合計計劃限額:38334

單獨招生2017年

重慶單招學校 [1] 
重慶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
四川單招學校名單 [2] 
成都藝術職業學院
四川管理職業學院
河北省單招學校名單 [3] 
性質
院校名字
所在市
地址
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
邢台市
邢台市鋼鐵北路552號
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
承德市
承德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四水廠路18號
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紅旗大街626號
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
唐山市
唐山市路北區缸窯路29號
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方興路88號
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
秦皇島市
秦皇島市北戴河區聯峯北路90號
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
邯鄲市
邯鄲市渚河路141號
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
唐山市
河北省唐山市新華西道120號
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
邢台市
河北邢台泉北西大街1169號
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
承德市
河北省承德市高校園區
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
張家口市
張家口市高新區馬路東59號
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中山西路長興街12號
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體育南大街318號
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珠江大道219號
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
保定市
保定市長城北大街47號
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
保定市
保定市朝陽南大街613號
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友誼北大街569號
省級示範性高職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南二環匯文街16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青園街149號
其他院校
唐山市
唐山市北新西道88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紅旗大街南端學院路6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河北石家莊市中山西路901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槐中路417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橋西區工農路587
其他院校
唐山市
唐山市路南區警鋼路68號
其他院校
任丘市
河北省任丘市啞叭莊村
其他院校
秦皇島市
秦皇島市海港區文盲路8號
其他院校
河北工程技術高等專科學校
滄州市
滄州市浮陽南大道6號
其他院校
中國環境管理幹部學院
秦皇島市
秦皇島市河北大街西段73號
其他院校
滄州市
滄州市運河區九河西路
其他院校
衡水市
衡水市紅旗大街2373號
其他院校
廊坊市
廊坊東方大學城二期
其他院校
秦皇島市
秦皇島市南戴河前進路6號
其他院校
滄州市
泊頭市光明街150號
其他院校
定州市
定州市刀槍街3號
其他院校
張家口市
張家口市宣化區皇城橋北大街地院港1號
其他院校
保定市
保定市祥瑞大街102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正定縣華安西路29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高開發區信工路18號
其他院校
三河市
三河市工業新區
其他院校
石家莊城市職業學院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橋西區宮北路11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正定縣常山西路47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學府路236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開發區創業路23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紅旗大街南端學院路2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中山路西獲銅路聯合大學城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新華區學府路169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橋西區濱河街3號
其他院校
廊坊東方職業技術學院
石家莊市
廊坊東方大學城一期聖陶路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開發區崗上文明路12號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紅旗南大街匯豐西路29號
其他院校
黃驊市
黃驊市神華北大街
其他院校
石家莊市
石家莊市新華區警安路8號
其他院校
河北農業大學(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
保定市
保定市靈雨寺街289號
外省院校
長沙市
湖南省長沙市香樟路22號
外省院校
北京市
北京市東燕郊經濟開發區燕靈路2號

單獨招生2019年名稱的改變

2019年,全國高職單招招生隨着高考的改革名稱發生了一些變化,大部分地區都採用高職分類考試作為高職單招的新的名稱,例如,安徽省高職分類考試,貴州省高職分類考試,江蘇省高職分類考試等;部分地區仍然沿用原來的名稱,例如,河北省高職單招考試等;其他一些地區名稱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例如,天津市採用春季高考的名稱。以上雖然名稱上面發生了些許變化,但是大部分老師仍然一直沿用“單招”這個名稱。

單獨招生2020年考試的變化

2020年,隨着高考改革的進一步展開,第三批高考改革省份也開始採用新高考模式,而新高考模式對於單招考試來説最大的變化無非是考試模式的改變。下面我們來回顧一下高職單招考試考試模式的歷程:第一種,部分省份部分高校進行試點,當時一般採用高校自己組織考試或者幾個類似高校進行聯合考試的模式;第二種,部分省份採用全省聯考的考試模式。最新的高考改革重點對高職分類考試進行了改革,考試一般採用普通高中學生採用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的部分學科或者全部學科的成績折算分進行計入筆試(部分省市除外,例如重慶市);中職生採用“文化素質考試+職業傾向性測試”的成績作為高職分類考試錄取依據。

單獨招生國家文件

單獨招生2007年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同意江蘇、浙江、湖南、廣東等四省在部分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中開展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覆函
江蘇、浙江、湖南、廣東等四省教育廳報送的關於開展高等職業院校單獨招生改革試點(以下簡稱試點)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上述四省2007年在部分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中開展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具體要求批覆如下:
一、四試點省教育廳要加強對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開展高等職業教育單獨招生工作的領導,通過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引導普通高中畢業生向優質高等職業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職業教育的生源質量和辦學水平,進一步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高等職業教育體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選拔錄取機制,在全社會營造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氛圍。
二、為確保此項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各試點院校在有關省級招辦指導、監督下,可單獨或聯合組織文化考試及相關考核,並於高考前完成錄取工作。2007年試點生源範圍為試點院校所在省的普通高中畢業生;單獨招生計劃納入各試點院校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內,招生人數不超過本校計劃總數的10%(試點院校單獨招生計劃控制數見附件),未完成的計劃轉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錄取時執行;各試點院校須按有關省級招辦信息管理要求,於5月20日前向本省省級招辦上報擬錄取考生名單並辦理相關錄取手續。
三、試點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以及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各試點院校要認真執行高等學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的各項要求,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建立並完善自我約束機制,招生全過程接受有關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各試點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與單獨招生試點掛鈎的輔導班補習班。對在試點工作中違反招生政策、規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經查實,將按照《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2005]4號)追究院校領導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其試點院校或示範性高職院校資格的處理;對違規錄取的考生將取消其錄取資格。
請四省教育廳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組織、認真實施,並於5月31日前將試點工作情況分別報送我部高校學生司和高等教育司。

單獨招生2008年

《關於2008年河北等8省區部分高等職業院校開展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函》 [4] 
河北、遼寧、江蘇、浙江、湖南、廣東、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區)教育廳:
你廳報送的關於開展高等職業院校單獨招生改革試點(以下簡稱試點)的函悉,經研究,同意你省(自治區)2008年在部分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立項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示範校)中開展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試點省(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通過在部分示範校中開展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引導普通高中畢業生向優質高等職業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職業教育的生源質量和辦學水平,進一步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高等職業教育體系和高等教育多樣化選拔錄取機制,在全社會營造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氛圍,更好地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試點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以及學校負責、自我約束、行政監督的原則。
二、各試點院校在本省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省級招辦指導、監督下,可單獨或聯合組織文化考試,也可結合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組織以職業技能測試為重點的相關考核,並於高考前完成錄取工作。2008年試點生源範圍為試點院校所在省(自治區)的普通高中畢業生;單獨招生計劃納入各試點院校國家核定的招生計劃總數內,原則上控制在本校計劃總數的10%以內(試點院校單獨招生計劃表見附件),未完成的計劃轉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錄取時執行;各試點院校須按有關省級招辦管理要求,於5月20日前向有關省級招辦上報擬錄取考生名單並辦理相關錄取手續。
鑑於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現代殯葬技術與管理等民政社工類專業的特殊性,允許其跨省招生,2008年相關專業可試點面向遼寧、吉林黑龍江、河南等省的普通高中畢業生單獨招生。
三、認真執行我部關於在高等學校招生中實施“陽光工程”的各項要求,着力規範辦學行為,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注意完善監督措施,試點工作的全過程要接受有關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方面的監督。對在試點工作中違反招生政策、規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經查實,將按照《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2005]4號)的規定追究院校領導的責任;將取消其單獨招生試點資格或其示範校資格。

單獨招生2009年

教育部關於2009年河北等省(自治區)部分高等職業院校開展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遼寧、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南、廣東、廣西、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區)教育廳:
經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區2009年在部分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立項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示範校)中開展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試點省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和統籌,以及行政牽頭、學校負責、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原則。
二、各試點院校可單獨或聯合組織文化考試,也可結合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組織以職業技能測試為重點的相關考核,並於高考前完成錄取工作。試點院校要認真制定單獨招生方案並向社會公開,有關省級招辦要加強對各校單獨招生考試錄取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2009年試點院校生源範圍為其所在省區的普通高中畢業生,條件成熟的院校也可試點招收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中職畢業生;單獨招生計劃納入各試點院校國家核定的招生計劃總數內(具體名額見附件所列示範校單獨招生計劃表),未完成的計劃轉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錄取時執行;已被試點院校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及錄取。各試點院校須按有關省級招辦管理要求,於5月20日前向有關省級招辦上報擬錄取考生名單並辦理相關錄取手續。
鑑於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的現代殯葬技術與管理等民政社工類專業的特殊性,允許其跨省招生,2009年相關專業可面向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湖北、廣東、海南、四川、貴州、陝西、新疆等省區的普通高中畢業生單獨招生。
三、認真執行我部關於在高等學校招生中實施“陽光工程”的各項要求,着力規範辦學行為,嚴格管理、嚴肅紀律,加強信息公開,完善監督措施,試點工作全過程要自覺接受有關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方面的監督。各試點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與單獨招生試點掛鈎的輔導班、補習班。對在試點工作中違反招生政策規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為的院校,一經查實,按照《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2005]4號)的規定追究院校領導的責任;對違規錄取的考生將取消其錄取資格;對情節嚴重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院校,將取消其單獨招生試點資格或示範校資格。
請你廳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組織、認真實施,並於5月31日前將試點工作情況報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單獨招生2010年

關於2010年部分高等職業院校開展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教育廳、高校招生辦公室:
經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區2010年在部分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立項建設單位及國家重點培育(扶持)高等職業院校(以下簡稱試點校)中開展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等職業院校開展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是落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加快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教高〔2006〕14號)有關政策要求的重大制度改革設計。有關省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和統籌,通過在試點校中開展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引導高中畢業生向優質高等職業院校合理分流,以及行政牽頭、院校負責、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原則。
二、各試點校可單獨或聯合組織文化考試,也可結合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組織以職業技能測試為重點的相關考核,並於高考前完成錄取工作。試點校要認真制定單獨招生方案並向社會公開,有關省級招辦要加強對各校單獨招生考試錄取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2010年試點校生源範圍主要應為其所在省區的普通高中畢業生,也可試點招收部分中職畢業生;單獨招生計劃納入各試點校國家核定的招生計劃總數內(具體名額見附件所列單獨招生計劃表),未完成的計劃轉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錄取時執行;已被試點校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及錄取、高職對口招生考試及錄取。各試點校須按有關省級招辦管理要求,於5月20日前向有關省級招辦上報擬錄取考生名單並辦理相關錄取手續。
鑑於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的現代殯葬技術與管理等民政社工類專業的特殊性,允許其跨省招生,2010年相關專業可面向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山東、河南、廣東、重慶、四川、新疆等省區的高中畢業生單獨招生。
三、認真執行我部關於在高等學校招生中實施“陽光工程”的各項要求,着力規範辦學行為,強化信息公開,完善監督措施,尤其要加強試題保密和考務考場管理,試點工作全過程要自覺接受有關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等方面的監督。各試點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與單獨招生試點掛鈎的輔導班、補習班。對在試點工作中違反招生政策規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為的院校,一經查實,按照《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2005〕4號)的規定追究院校領導的責任;對違規錄取的考生將取消其錄取資格;對情節嚴重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院校,將取消其單獨招生試點資格或示範校資格。
請你廳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組織、認真實施,並於5月31日前將試點工作情況報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單獨招生2011年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2011年部分高等職業院校開展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教學司[2011]6號
有關省(自治區)教育廳、高校招生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和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點,決定進一步擴大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高考前在本省(區)單獨招生改革試點。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繼續按照《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加快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教高[2006]14號)精神,通過擴大試點,積極引導高中畢業生向優質高等職業教育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職業院校的生源質量和辦學水平,推進普通本科和高等職業教育分類入學考試,在全社會營造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氛圍,更好地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試點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以及行政牽頭、院校負責、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實施原則。
二、試點高校範圍為已列入“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的示範和骨幹高職院校立項建設單位的高校。2011年首次開展單獨招生試點的高職院校,單獨招生計劃數原則上控制在該校年度招生規模的10%以內;已經開展單獨招生試點的相關院校,單獨招生計劃數原則上控制在該校年度招生規模的20%以內。開展單獨招生試點高校名單及建議計劃數見附件。單獨招生計劃納入各試點高校經國家核定的招生計劃總數內,未完成的單獨招生計劃轉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錄取時執行。
生源範圍主要為試點高校所在省(區)的應屆高中畢業生,中職畢業生(含應屆)、具有高中學歷的復轉軍人也可報考。
三、有關省(區)教育廳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和監管,確保試點工作規則明確、秩序良好,確保單獨考試安全和錄取公平公正。各試點高校要在省級招辦指導下, 加強試題保密和考場管理工作,認真執行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制定單獨招生方案並向社會公開,着力規範辦學招生行為,自覺接受紀檢監察、考生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四、試點高校可單獨或聯合組織文化考試,也可結合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組織以職業技能測試為重點的相關考核,完善考試內容和考試形式。試點高校須按有關省級招辦要求,於5月20日前上報擬錄取考生名單並辦理相關錄取手續。已被試點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及錄取、高職對口招生考試及錄取。
五、各試點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與單獨招生試點掛鈎的輔導班、補習班。對在試點工作中發生考場組織混亂、擅自突破規定招生比例、存在徇私舞弊等行為的院校,一經查實,按照《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2005]4號)追究相應責任,對情節嚴重並造成惡劣影響的院校,將取消其單獨招生試點資格或示範校資格。對在單獨招生中存在違規行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關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進行處理,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錄取資格或入學資格。
六、請有關省(區)教育廳於6月15日前將試點工作實施情況、各試點高校報考錄取數據等報送我部高校學生司和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附件:2011年開展單獨招生試點的高職院校及建議計劃數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