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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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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根森(Stig Jorgensen)是一位法學家丹麥國籍。
中文名
喬根森
國    籍
丹麥
職    業
法學家

喬根森人物簡介

喬根森(Stig Jorgensen)丹麥法學家,多元論法學的倡導者,曾在奧胡斯大學、基爾大學執教。他的《多元論法學》(1982)和《理性與現實》(1986)二書,是多元論法學的代表作。

喬根森基本主張

多元的法學方法論
他批評説,迄今為止,各法學派別都象路子摸象一樣地抓住法的某個因素,便以偏概全。為了全方位地、準確地反映法的全貌,必須兼容不同學派、尤其三大法學流派(自然法學、分析主義法學、社會學法學)的學説;在法學研究中必須兼容各種社會科學的方法。
多元的法功能論
他把法功能分為外部的與內部的兩大類。法的外部功能又稱法的政治功能,包括維護社會的和平和秩序、解決各種衝突、實施倫理道德影響、促進社會公益、進行社會批評。法的內部功能指對正義的認識和期望,反映人類的價值觀念,包括形式正義、實質正義和義務。
多元的法概念
他説:“法不僅僅是一種規範體系,也是一種對法官和當局行為的預測,一種對當局和公眾的命令,一種一般的法律意識或特殊的法官意識。法事實上包含了行為規範、獲准的命令、政治統治的保護性和抑制性措施、‘規範化的正義內容’、制度化判決規則、法律習慣和文化模式。”(《多元論法學》第46頁)

喬根森學説評價

喬根森的學説試圖打破長期以來斯堪的納維亞實在主義法學在北歐的一統天下,汲取各主要法學派別的合理成份、但又避免綜合法學那種簡單拼湊的作法,這些努力都是應當肯定的,不過,這些努力並未獲得多少實效,特別是他根本沒有打算改變現代西方法學的性質。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3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