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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縣司法局

鎖定
商都縣司法局成立於1981年,局內設辦公室、政治(警務)辦公室、法制股、普法與依法治理股、社區矯正執法大隊、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
中文名
商都縣司法局
成立時間
1981年

商都縣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決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二)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辦相關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審查工作。
(三)承辦縣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負責協調各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縣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負責縣政府規章各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四)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全縣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應訴案件辦理工作。
(五)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全縣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六)負責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七)負責擬訂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佈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縣法律顧問、律師、法律援助、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組織、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對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九)規劃、協調、指導全縣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規劃、實施、指導全縣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
(十一)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商都縣司法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制定全縣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統、軟件、平台的建設、應用和維護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應急指揮、輿情處置和綜合協調調度工作。
(二)政治(警務)辦公室。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教育訓練、表彰獎勵、警務管理等工作。
研究擬定全縣司法行 政隊伍建設工作發展規劃和計劃,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機關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隊伍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宣傳工作。
擬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司法行政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情況,負責維護全縣司法行政機關及人民警察的正當執法權益。
(三)法制股。負責全縣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擔相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組織起草、審查和政府規章解釋、具體應用問題的答覆工作;負責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立法後評估;承辦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承辦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擬定縣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負責面向社會徵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度項目建議有關工作,負責縣政府規章的編纂工作,編輯出版政府規章彙編正式版本。
負責全縣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推動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協調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承擔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資格審核和證書管理工作。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縣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負責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監督和異議申請工作。
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和應訴案件。
(四)普法與依法治理股。負責擬訂全縣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部門“誰執法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全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
開展全面依法治縣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縣有關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訂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和研究工作。
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縣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劃和考核指標,組織開展重大專項督察和年度考核,提出督察、考核意見和問責建議,接受各鄉鎮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
(五)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六)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負責制定全縣保障人民羣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人民團體、羣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全縣司法所建設。指導全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全縣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幫教安置工作。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