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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輔助人

鎖定
商輔助人又稱商業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過程中,從屬於商主體,受商主體委任或支配,輔助商主體開展商事經營活動的人,商輔助人本身不是商人,也不是獨立對外的法律關係主體,但是在對外經濟交往過程中,他以商主體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並且其行為的全部後果由商主體承擔。
中文名
商輔助人
別    名
商業使用人
特    徵
輔助性,從屬性
所屬領域
商業

商輔助人定義

商輔助人又叫商業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交易過程中,基於商主體的委託或僱傭而從事屬於商主體的業務,輔助商主體進行營業的人。

商輔助人法律特徵

輔助性:只是輔助商主體的行為,按商主體的指令或根據合同約定做好輔助性工作。
從屬性:在商事活動中僅能以商主體的名義在商主體的授權範圍之內從事商事活動。

商輔助人主要區別

(一)商輔助人與商主體  區別:
1、商輔助人只是在其同商人簽訂的僱傭或委任合同的授權範圍內履行義務享受權利,受到合同而非商法的制約。商主體是商事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2、商輔助人是為了獲得佣金而為商人提供服務,其行為本身不能視為經營性活動。而商主體是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的主體。商主體只能是特定商行為的主體,商主體能力的存在與其所實施的經營性活動密切相聯。
3、商輔助人在商事活動當中的能力範圍是基於商人的授權。而商主體是一種法律擬製的主體,它所享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特殊性,該特殊性首先表現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體的形成一般須經過國家的特別受權程序。
(二)商輔助人與代理商  區別:
1、商事代理人必須是經過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的商人,商輔助人可以是自然人。
2、商事代理人的行為屬於一種商行為,其行為是有償的;商輔助人的行為不限於此。
3、商事代理人既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商輔助人只能以商人的名義從事活動。
4、代理商是在自己的商號通過營業為商人辦理業務,因營業所開支的費用,由自己負擔。未經商人特別允許,商輔助人不得兼任其他業務。

商輔助人分類

按照基於法律關係的不同,分為基於僱傭關係產生的商輔助人和基於委託關係產生的商輔助人。
基於僱傭關係產生的商輔助人,是指依據商主體和商輔助人訂立的僱傭合同而產生的商輔助人,包括推銷員、採購員等。
基於委託關係產生的商輔助人,是指依據商主體和商輔助人之間訂立的委託合同而產生的商輔助人,包括經理人、代辦人等
(一)經理人  經理人是指接受商人授權而為商人進行商事管理及商事經營的人,是商事活動中的特殊行為主體。
經理權的特殊性:
1、經理權基於委託或者代理關係而產生,由商主體與經理人之間的委託或僱傭合同來確定其權利範疇 。
2、經理人的業務活動簽名必須與商主體的商號、印鑑結合才產生法律效力,以表明該行為與個人行為相區別 。
3、經理人的主要職責是對內管理商主體的日常經營活動,對外代理商主體處理各類業務。
4、經理權在被授予的同時會附加若干不同程度的限制。但這些限制僅對委託人與經理人有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這些限制的存在。
5、商人明確授權與登記相結合,經理權授予方能生效。
(二)代辦人  代辦人是指接受商主體的委託,代為商主 體辦理營業事務的人。
代辦人與經理人的不同:
委託主體的要求不同
代理權限範圍不同
簽字要件不同
獲得的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