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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為

鎖定
商標權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中文名
商標侵權行為
外文名
infringement upon trademark

商標侵權行為定義

商標權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 ,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第七十六條,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容: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了正確審理商標糾紛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依法保護馳名商標。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 為正確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
7.《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內容: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商標侵權行為侵權類型

商標侵權行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

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直接侵犯了被實施對象的商標權。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幫助或教唆等行為促成了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得以發生或繼續。如經營場所提供者明知其中的商户有出售假冒商品的侵權行為,不採取合理措施加以制止仍然繼續向其提供場所和其他輔助服務,應當作為間接侵權者承擔法律責任。

商標侵權行為法律規定的商標侵權情形

(1)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
1)未經商標註冊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
(2)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無論銷售者是否明知,都屬於侵權行為,但不知道銷售的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的,且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偽造商標標識及銷售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4)反向假冒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5)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情況屬於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商標侵權行為例外與限制

商標侵權行為描述性使用

使用他人商標中的文字或圖形等要素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描述的行為,被稱為”描述性使用“,如果使用相關標識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特性等信息,而不是商標性使用,則這種使用行為為描述性合理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侵權行為指示性使用

如果利用他人商標中的文字或圖形,是為了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用途、服務對象和真實來源,而非為了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則構成“指示性使用”,不屬於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權用盡

商標權用盡原則,又稱為首次銷售原則。商標權用盡是指對於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在購買之後無須經過商標權人許可,就可將該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公眾。

商標侵權行為在先使用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防止他人違法“搭便車”——無償利用註冊商標所體現的商譽牟取不當利益。如果在一個商標在獲得註冊之前,他人就已經善意地在相同或相似產品上使用了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自然談不上“搭便車”。對他人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的行為,商標法應當予以容忍,否則,就會剝奪在先使用人通過誠實經營所積累的商譽,對於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商標侵權行為認定規則

商標侵權行為混淆

商標法不僅要維護商標權人凝集在商標中的商譽,還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此,商標法要保證商標權人能夠排他性地在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從而。消費者能夠藉此識別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能夠通過商標將商品或服務與其提供者準確地聯繫在一起。

商標侵權行為混淆分類

(1)直接混淆與間接混淆
根據混淆對象的不同,混淆可分為直接混淆和間接混淆。
直接混淆,又稱狹義混淆,既指將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使用於與註冊商標核准註冊的商品範圍或一般情況下所使用的商品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商品類別上,使購買者或消費者錯誤地以為使用該標記的商品來自於註冊商標權人。
間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標的某商品或服務由經營者乙提供,與經營者甲並無任何關係,而消費者誤認為經營者乙與經營者甲之間存在着控制、許可或贊助等關聯關係。
(2)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售後混淆
按照混淆發生的時間,可分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售後混淆。
售前混淆,又被稱為”初始興趣混淆“,是指消費者最初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了混淆,但在實際作為購買決定時沒有發生混淆。該消費者為此付出了時間和精力去辨別商品和商標,或該消費者沒有混淆誤認,但其卻因為被該商標吸引而對該商品進行觀察與體驗後,仍然決定購買該商品。
售中混淆,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導致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造成混淆的情況。
售後混淆,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時候沒有發生商品來源上的混淆,但其他旁觀者看到購買者使用該商品時對該商品的來源可能發生混淆。售後混淆是發生在售後場景的混淆,是一種旁觀者混淆。

商標侵權行為混淆的判斷標準

混淆的認定主要集中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商標侵權行為侵權訴訟

商標侵權行為訴前臨時禁令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採取臨時禁令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2)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3)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4)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之前,法院根據厲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避免當事人在判決前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或證據保全申請後應於48小時內作出裁定,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申請人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商標侵權行為訴訟時效及管轄法院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商標侵權行為賠償數額的確定

(1)按照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計算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按照法定數額賠償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3)確定賠償數額的舉證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商標侵權行為侵權責任

商標侵權行為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主要用於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可以參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確定。
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商標侵權行為行政責任

有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當事人可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侵權行為刑事責任

侵犯商標權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法上侵害商標權構成犯罪的有3個罪名:
(1)假冒註冊商標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商標侵權行為相關案例

某市匯X PK 某市匯X——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億索賠案,案號:(2015)民三終字第7號。

商標侵權行為基本案情

某市匯X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簡稱某市匯X公司)是第16433xx號 、第46837xx號商標的權利人,均核定使用在第32類果汁飲料等商品上,現在保護期內。經過某市匯X公司的宣傳和銷售,兩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其中第16433xx號 商標曾於2002年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某市天X品牌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簡稱天X公司)是第7400527號和第242665號的商標權人。第7400527號“匯X”商標申請於2009年、註冊於2010年;第242665號“匯X及圖”商標申請於1985年、註冊於1986年,二者均核定使用在第29類罐頭等商品上,天X公司許可某市匯X罐頭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某市匯X公司)使用兩商標生產、銷售水果罐頭、冰糖山藥罐頭、八寶粥等系列罐頭,並將“匯X”登記為企業字號。
某市匯X公司認為,某市匯X公司未經許可,大量生產、銷售“匯X”罐頭商品,在網站宣傳中使用“匯X”商標,在商品外包裝、瓶貼、網站中使用“某市匯X罐頭食品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等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給某市匯X公司造成了嚴重的聲譽損失和經濟損失。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市匯X公司:1、停止在生產、銷售及網站宣傳中侵害上述兩商標權的行為;2、停止使用並變更企業名稱;3、消除不良影響;4、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億元。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市匯X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匯X”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某市匯X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某市匯X公司、某市匯X公司均不服該判決,向最高院提起上訴。
某市匯X公司上訴稱其生產銷售的系列罐頭食品上使用的“匯X”商標是天X公司的註冊商標,且其使用行為是經該註冊商標權利人合法授權。二審期間,天X公司第7400527號“匯X”商標被商評委引證某市匯X公司兩在先馳名商標宣告無效;天X公司主張第7400527號註冊商標是在先第242665號“匯X及圖”基礎商標的延伸,未獲支持。此外,第242665號“匯X及圖”註冊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被某市知識產權法院、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判定應予撤銷。

商標侵權行為爭議焦點

(1)類似商品的認定以及涉案商標是否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被訴侵權產品的外包裝上有“ ®由商標持有人授權許可使用”的表述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3)某市匯X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4)被訴侵權產品類型認定和賠償數額計算。

商標侵權行為裁判推理

(1)關於類似商品的認定以及涉案商標是否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法院認為,在侵害商標權案件中,判斷是否屬於類似商品時,《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只能作為判斷的參考,不能作為唯一依據。判斷是否屬於類似商品,還應從相關公眾的角度,以相關市場的一般消費者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結合商品交易中的具體情形進行綜合考量。涉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果汁飲料類,而被訴侵權商品是水果罐頭,從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來看,飲料與罐頭均屬於日常消費品,並且本案中的水果罐頭和果汁飲料的原材料相同,根據某市匯X公司提供的證據,兩者皆通過超市平台銷售,並且均有禮盒包裝商品銷售,消費對象和銷售渠道有一定的重合,故兩者是在原材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關聯性的商品,因此,被訴侵權水果罐頭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果汁飲料構成類似商品。同理,被訴侵權的冰糖山藥罐頭和八寶粥與涉案商標亦構成類似商品。
在此情形下,根據按需認定馳名商標的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是否馳名為事實根據的,人民法院對於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因本案無需對涉案兩商標進行跨類保護,故無需再認定某市匯X公司的兩個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
(2)關於被訴侵權商品的外包裝上有“ ®由商標持有人授權許可使用”的表述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某市匯X公司被訴侵權產品的外包裝上有“ ®由商標持有人授權許可使用”的表述,雖然該表述位於商品外包裝的側面,字體較為細小,但是根據該處內容表述和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 ®”明顯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並非僅為描述性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應當認定商標使用行為。
(3)關於某市匯X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市匯X公司將與某市匯X公司註冊商標中相同的“匯X”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而某市匯X公司抗辯和上訴稱某市中美新匯食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242665號(29類) 註冊商標早在1985年申請。匯X公司於2011年擬設立時,某市中美新匯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公司股東和第一任法定代表人張文敏使用匯X字號用,但是目前第242665號註冊商標已被生效判決撤銷,某市匯X公司該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某市匯X公司自認在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時,已知道涉案商標的存在,且出具了“使用匯X字號如存有異議願意更改字號”的説明,表明某市匯X公司在主觀上具有攀附某市匯X公司涉案商標聲譽的意圖。故某市匯X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匯X”文字構成不正當競爭。
(4)關於被訴侵權產品類型認定和賠償數額計算
一審法院僅認定水果罐頭為被訴侵權產品,實際上被訴侵權產品應當為某市匯X公司生產、銷售的罐頭系列產品;相應地,計算賠償額時也應當考慮冰糖山藥罐頭和八寶粥等兩種侵權產品,同時考慮到某市匯X公司主觀惡意明顯,為讓某市匯X公司利益得到補償,讓被訴侵權人某市匯X公司無利可圖,改判某市匯X公司賠償1000萬元。

商標侵權行為判決結果

一、某市匯X罐頭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上及某網站宣傳中使用與某市匯X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第16433xx號商標和第46837xx號商標近似商標的行為;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匯X”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變更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由300萬改為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