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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

鎖定
《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業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 
2022年1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文名
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22年11月11日
實施時間
2023年1月1日
發佈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第4號

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通過過程

2022年11月11日,《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8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2022年第7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籤,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簽發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第4號予以發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2022年11月18日,為規範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業務,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佈了《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3] 

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包括但不限於紙質或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兑匯票、財務公司承兑匯票、商業承兑匯票等。
第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兑、貼現、貼現前的背書、質押、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務,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辦理。供應鏈票據屬於電子商業匯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商業匯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貼現是指持票人在商業匯票到期日前,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轉讓至具有貸款業務資質機構的行為。持票人持有的票據應為依法合規取得,具有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因税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除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再貼現是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持有的已貼現未到期商業匯票予以貼現的行為,是中央銀行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第七條 商業匯票的承兑、貼現和再貼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平自願、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二章 承兑
第八條 銀行承兑匯票是指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業匯票。銀行主要包括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銀行承兑匯票承兑人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且業務範圍包含票據承兑。
第九條 財務公司承兑匯票是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承兑的商業匯票。財務公司承兑匯票承兑人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且業務範圍包含票據承兑。
第十條 商業承兑匯票是由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承兑的商業匯票。商業承兑匯票承兑人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和非法人組織。
第十一條 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承兑人開展承兑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以及承兑風險,出票人應當具有良好資信。承兑的金額應當與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承兑申請人的償付能力相匹配。
第十二條 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承兑的擔保品應當嚴格管理。擔保品為保證金的,保證金賬户應當獨立設置,不得挪用或隨意提前支取保證金。
第十三條 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承兑業務應當納入存款類金融機構統一授信管理和風險管理框架。
第三章 貼現和再貼現
第十四條 商業匯票的貼現人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貸款業務資質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為自然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和非法人組織。
第十五條 申請貼現的持票人取得貼現票據應依法合規,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因税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持票人申請貼現,須提交貼現申請、持票人背書的未到期商業匯票以及能夠反映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的材料。
第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通過票據經紀機構進行票據貼現詢價和成交,貼現撮合交易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
第十八條 票據經紀機構應為市場信譽良好、票據業務活躍的金融機構。票據經紀機構應當具有獨立的票據經紀部門和完善的內控管理機制,具有專門的經紀渠道,票據經紀業務與自營業務嚴格隔離。票據經紀機構應當具有專業的從業人員。
第十九條 轉貼現業務按照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票據交易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申請辦理再貼現業務。再貼現業務辦理的條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具備健全的票據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審慎開展商業匯票承兑和貼現業務,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二十二條 商業匯票的承兑人和貼現人應當具備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最近二年不得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商業匯票承兑人對承兑的票據應當具備到期付款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財務公司承兑人所屬的集團法人應當具備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最近二年不得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最近二年不得發生重大違法行為,以及其他嚴重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銀行承兑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兑匯票的最高承兑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兑人總資產的15%。銀行承兑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兑匯票保證金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兑人吸收存款規模的10%。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可以根據金融機構內控情況設置承兑餘額與貸款餘額比例上限等其他監管指標。
第二十五條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應當與真實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條 商業匯票信息披露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商業承兑匯票承兑人和財務公司承兑匯票承兑人應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披露票據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銀行承兑匯票承兑人應當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條 貼現人辦理商業匯票貼現的,應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核對票據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記載事項與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為持票人辦理貼現。
第二十九條 商業匯票背書轉讓時,被背書人可以按照人民銀行規定核對票據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記載事項與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可以採取有效措施識別票據信息真偽及信用風險,加強風險防範。
第三十條 商業匯票承兑人為非上市公司、在債券市場無信用評級的,鼓勵商業匯票流通前由信用評級機構對承兑人進行主體信用評級,並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按人民銀行有關要求對承兑人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測,承兑人存在票據持續逾期或披露信息存在虛假、遺漏、延遲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根據業務規則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向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銀行依法監測商業匯票承兑和貼現的運行情況,依法對票據市場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按照法定職責對商業匯票的承兑、貼現、風險控制和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管理。人民銀行對再貼現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和辦理商業匯票承兑、貼現、再貼現業務的主體,應當按規定和監管需要向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報送有關業務數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銀行承兑匯票、財務公司承兑匯票的承兑限額、付款期限超出規定的,由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承兑人進行警告、通報批評,並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業匯票承兑人最近二年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票據承兑、貼現、保證、質押等業務。
第三十七條 金融機構為不具有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因税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辦理商業匯票承兑、貼現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形依法採取暫停其票據業務等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八條 商業匯票出票人、持票人通過欺詐手段騙取金融機構承兑、貼現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擅自從事票據貼現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髮〔1997〕216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加強商業匯票承兑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銀髮〔2001〕236號)同時廢止 [2] 

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辦法》立足商業匯票業務近年來發展實際,堅持問題導向,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從明確相關票據性質與分類、強調真實交易關係、強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加強風險控制等方面對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完善。《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為維護票據市場平穩運行,《辦法》對銀行承兑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兑匯票的比例限額要求設置一年過渡期。
《辦法》出台有利於強化票據市場風險防範,增強票據普惠性,更好服務中小微企業,推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進一步發揮票據服務實體經濟作用,促進票據市場規範健康發展。下一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做好政策銜接,加強督促落實,確保《辦法》平穩落地。 [1] 

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修訂內容

《辦法》共八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承兑、貼現和再貼現、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修訂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明確相關票據性質與分類。商業匯票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兑匯票、財務公司承兑匯票、商業承兑匯票等。明確供應鏈票據屬於電子商業匯票。
二是強調真實交易關係。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承兑人開展承兑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持票人申請貼現,應當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在前期商業承兑匯票信息披露相關公告基礎上,將信息披露範圍擴大至銀行承兑匯票。要求承兑人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並強化了對承兑人的信用約束機制。
四是加強風險控制。金融機構應當具備健全的票據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審慎開展商業匯票承兑和貼現業務。承兑人應當做到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付款能力。對銀行承兑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兑匯票的最高承兑餘額和保證金餘額設置比例上限。為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將商業匯票最長期限由1年調整至6個月。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