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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

鎖定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中文名
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
解    釋
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包括時間方面的確認與價值方面的確認。商品銷售的實現,應於商品業發出、商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購貨方後,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憑證時,予以確認。具體説:採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在實際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憑證時,作為收入實現;採用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銷售商品,在發出商品並辦妥託收手續時,作為收入實現;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實現;採用預收貨款銷售商品,在商品發出時,作為收入的實現;委託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以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時,作為收入的實現;在交款提貨的情況下,如貸款已經收到,只要帳單和提貨單已經交給買方,不論商品是否發出,都應作為收入的實現;出口銷售的商品,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運單,並向銀行辦理交單後作為收入的實現,預收貨款不通過銀行交單的,取得以上提單、運單後,作為收入的實現。援外出口,以取得鐵路聯運提單或出口裝船提單或交接憑證,開出結算委託書向銀行交單時,作為收入的實現;銷售自營進口的商品,如企業與國內用户簽訂合同實行貨到結算的,在貨船到達我國港口取得外運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向訂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時,作為收入的實現。合同規定對國內實行單到結算的,憑國外帳單向訂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作為收入的實現。庫存進口商品憑出庫憑單向用户開出結算憑證後作為收入實現。企業銷售商品的收入以實際售價為基礎,即按發票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實現的的價值,出口商品的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FOB)為入帳基礎,如按到岸價(CIF)對外成交的,在商品離境後所發生的應由我方負擔的以外匯支付的國外運費、保險費、佣金和銀行財務費等,以紅字衝減收入、不易按商品認定的累計佣金收支,列入經營費用。出口商品發生的對外處理賠,以紅字衝減收入 [1] 
參考資料
  • 1.    夏伯忠主編,新會計大辭典,中國商業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版,第207頁